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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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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监督
检查
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平安监督检查规定
关于下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平安监督检查规定及带班下井
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XX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催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分。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方案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平安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平安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平安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催促检查。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方案以及工作方案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撤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平安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其平安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处分,由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那么,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23年2023月7日起施行。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平安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有关规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催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及时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法违纪现象,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领导带班下井次数规定
1、新疆一成投资总经理、分管生产、平安、机电、通风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和其他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总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生产经理、总工程师不少于8次,经营经理不少于6次,其他分管生产、平安、机电、通风副职领导及其他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4次。
3、带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方案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进行协调调换,确保每班至少一名矿级领导带班。
二、领导带班下井应履行的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天的平安生产状况、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平安状况、“四位一体〞开工情况、矿建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平安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下井要严格按照新疆一成投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平安监督检查规定和“三走到、三必到〞(三走到〞内容:生产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现场要走到;现场“三必到〞内容:有变化情况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最差的单位现场必到)制度下井带班。
3、带班人员必须做到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交接班,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4、带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要害场所等进行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三违〞,严禁违章指挥。
5、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隐患治理等必须蹲点把关,现场指挥,预防现场平安管理失控。
6、协调井下各生产队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井下正常的生产秩序。
7、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等。
三、领导带班下井考核管理制度
1、由公司平安部信息站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每月底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2023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与职工同时升井、同时入井的,一律按违章论处,视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4、未填写带班记录的、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四、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表的相关工程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运上强力皮带机头)进行交接班。严禁 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导致工作失误或引发事故,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或未当面交接班的处分责任人200元。
3、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班(早班7:00点—8:00点;中班15:00—16:00;夜班23:00—0:00)。交接班时间内未完成交接的罚款20230元。
4、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平安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