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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
任用
工作
全程
记实
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细那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细那么(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严格监督,有效标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以下简称全程记实),应坚持客观真实、分级负责、责任明确、违规追究的原那么。
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的全程记实,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和选任工作过程中一些重要情况进行记录,并详实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以下简称记实表)。
第四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工作。
在全市各事业单位和各人民(群众)团体中提任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以及通过竞争性选拔等方式提任乡科级职务人选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参照本细那么执行。
第五条全程记实主要包括干部根本情况、选任程序运行和选任过程中重要情况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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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干部根本情况记实,主要记录拟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信息和任职资格。
第七条选任程序运行记实,重点记录动议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沟通酝酿、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职和试用期考核等环节的程序履行情况。
(一)动议。主要记录用人单位提出的干部调整动因、理由、依据;调整干部的总量和次数;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书记议事会、党委(党组)会的意见、建议。
(二)提名。主要记录人选初始提名方式,包括组织提名和个人提名。组织提名必须经会议研究、集体决定;个人提名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组织提名包括提名单位、提名时间及使用建议;个人提名包括提名人姓名、提名时间及使用建议。
(三)推荐。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时间、参加推荐人数、得票数和位次。会议投票推荐包括一次推荐和二次推荐。
(四)考察。主要记录考察对象确实定,考察预告时间和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姓名和考察谈话人数,谈话人意见和考察组对被考察人可否提拔任用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征求纪检、计生、综治等部门和考察对象居住地所在社区党组织的时间和意见。
(五)民主测评。主要记录民主测评时间、参加测评人数、民主测评结果和是否同意提拔。
(六)民意调查。主要记录民意调查时间、人数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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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酝酿。主要记录征求分管领导的姓名、时间和意见。涉及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记录征求统战部门、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单位的名称、时间和意见;涉及双重管理的拟任人选,还应记录征求协管方意见的时间和意见。
(八)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主要记录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的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和表决结果。
(九)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主要记录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和表决结果。
(十)全委会票决。主要记录全委会对乡镇(街道、管理处等)党政正职XX县区(区)直重要工作部门正职票决的时间和结果。
(十一)任职。主要记录任职前公示时间,公示期间有无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情况,任职谈话时间和谈话人,以及任职文号。
(十二)试用。主要记录实行试用期制干部的试用时间、考核结果和正式任职时间。
第八条选任过程中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录以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民主推荐得票未靠前但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理由;
(二)党政正职离任时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
(三)考察和任职公示期间举报调查的结论;
(四)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党政正职拟提拔人选或推荐人选个别征求本级党委全委会委员意见时,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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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要上报审批备案或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六)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理由;
(七)受处分的干部处分期满或解除处分后首次重新任职或提拔重用的情况;
(八)任用对象按有关规定需任职回避的情况;
(九)试用期满不适合正式任职的情况;
(十)提任后任用对象的身份和编制发生改变的情况;
(十一)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时,主管方、协管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十二)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三定〞规定,提任干部时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和党政正职分设的情况;
(十三)提拔对象为领导干部近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十四)从提名到任职全过程中的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情况。第九条全程记实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分段把关、分事记录。
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工作机构采取一人一表、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记实表,并由该机构负责人审核。记录人应完整准确、客观真实记录,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审核人和分管领导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得包庇、纵容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
第十条全程记实(除试用期情况)应在干部任职后7天内完成,记录人、审核人、分管领导应分别在记实表上签名对其负责。
记实表应在干部任职后15天内,归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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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档案内,并同时报备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第十一条加强全程记实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执行本细那么的情况,作为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实行全程记实责任追究制。对没有坚持全程记实或未按本细那么规定记录并及时报备的,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该地该单位领导班子在全市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并作为当年全市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必检单位。
对作虚假记录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制度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那么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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