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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党政
一岗双责
工作
意见
2023年平安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意见
为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平安生产监管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市、县平安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相关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水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平安责任
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水利行业(领域)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平安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地区水利行业平安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各股、室、站、队及乡镇水务管理站负责人是本股、室、站、队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股、室、站、队业务范围的平安生产工作。
各级负责人要依据“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领域)必需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平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和事权相全都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岗位职责,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
二、切实履行平安生产职责
(一)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一是负责抓好平安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水务系统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平安生产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体系,与分管平安生产工作领导、其他分管业务工作领导和各股、室、站、队及各乡镇水务管理站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并严格考核奖惩。二是将平安生产工作与水务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支配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准时争辩白决水务系统平安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水务系统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并保障工作开展。三是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本系统平安生产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平安生产形势,支配部署工作任务,争辩白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四是参与水务系统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不少于2次。五是领导水务系统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觉察的平安隐患,催促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改。六是组织编制水务系统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据规定报送备案。水务系统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时,依据规定准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二)县水务局分管平安生产工作领导主要职责。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支配部署,结合水务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是挂念本单位主要领导每月组织召开1次水务系统平安生产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平安生产形势,支配部署工作任务,争辩白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是组织制定水务系统年度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规划和方案,并参与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汛期不少于3次。四是组织水务系统开展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季度组织检查水务系统平安生产目标任务完成状况。推动平安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五是催促相关业务股室抓好平安生产工作。指导平安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平安生产管理力量和水平。六是水务系统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时,依据规定准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催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
(三)县水务局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领导主要职责。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支配部署,将平安生产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支配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二是催促分管业务股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监管职责,催促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准时争辩白决平安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参与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汛期不少于3次。四是水务系统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时,依据规定准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四)局属各股、室、站、队及乡镇水务管理站负责人主要职责。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支配部署在本股、室、站、队及所监管单位的贯彻落实。二是组织落实下达的平安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准时争辩白决本股、室、站、队业务范围及所监管单位平安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三是组织开展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觉察的平安隐患催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每月开展日常平安检查不少于2次,汛期不少于3次。四是本股、室、站、队所监管单位及区域发生平安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三、强化应急管理
各级负责人要依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那么,在接到平安生产事故报告后,依据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并准时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工作。
(一)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乡镇水务管理站负责人、相关股、室、站、队负责人和县水务局分管业务的领导要准时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和性质特殊恶劣、社会影响特殊大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乡镇县水务管理站负责人、相关股、室、站、队负责人和县水务局分管平安领导、分管业务的领导要准时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特大事故和性质特殊恶劣、社会影响特殊大的较大事故,事故发生乡镇县水务管理站负责人、相关股、室、站、队负责人和县水务局主要领导、分管平安领导、分管业务的领导要准时赶赴事故现场。
(四)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股室的,由该项工作牵头股室对应的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特殊状况按县水务局主要领导批示办理。
(四)相关领导及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依据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协作做好伤员抢救和事故善后工作。
(五)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水务管理站及相关股、室、站、队要协作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四、严格考核,强化监督
(一)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奖惩制度。进一步加大平安生产工作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以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有关负责人无视平安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准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二)建立完善平安生产警示通报和诫勉约谈制度。各股、室、站、队和乡镇水务管理站负责人在平安生产工作上存在不具体、不落实、不负责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认真履行平安生产岗位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分别赐予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等处理。被警示通报或诫勉约谈后未依据要求整改,问题照旧突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拒绝〞制度。对失职、渎职,导致所监管单位、监管区域发生重大事故等严峻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赐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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