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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计划生育条例合集多篇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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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计划生育 条例 合集多篇 新编
XX省方案生育条例合集多篇 由会员“时代感〞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中国各省市都会有当地的方案生育条例。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带来XX省方案生育条例,接下来我们共同阅读吧。 XX省方案生育条例1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实行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为了依法推行方案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开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方案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按方案生育,严禁方案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行方案生育要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五条 推行方案生育,应当同开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方案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生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方案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绩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推行方案生育的义务。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名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支持他们履行职责。方案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方案生育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努力做好工作。 第九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方案予以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鉴定组鉴定,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夫妻双方或一方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同胞或海外华侨到我省定居的,其生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方案予以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是少数民族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方案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外,对其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原那么作出规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XX省方案生育条例2 第三章生育方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开展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生育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生育统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或者纂改统计数字。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分配的方案,通过民主讨论,将生育指标落实到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符合晚育条件的,应优先安排。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超方案安排生育。 第十八条 实行生育证管理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没有取得生育证的,为方案外生育。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女方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经夫妻双方申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方案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生育证;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国家干部、职工或其他非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方案生育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州(地区)方案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生育证。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人口根底知识与方案生育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节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和医疗卫生部门要做好节育技术效劳、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婚前教育和检查及优生和遗传的咨询工作。 第二十一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优生指导。夫妻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按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必须采取有效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方案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卫生单位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站,必须具备手术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须经县以上方案生育或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节育手术按手术常规施行,确保受术者的健康与平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持生育证中期妊娠后非医学需要或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 对已采取了绝育手术的夫妻,因情况变化允许再生育的,经县级以上方案生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指定的医疗单位施行复育手术。 第二十五条 方案生育手术引起的近、远期并发症,须经县以上方案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认可,并报同级方案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站治疗。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无工作单位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发生的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XX省方案生育条例3 第五章方案生育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的方案生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方案生育机构和工作人员根本稳定。方案生育事业费和乡统筹费中的方案生育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方案生育委员会(处、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辖区的方案生育工作,配备方案生育专职干部,负责方案生育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指定专人,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单位领导负责,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方案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方案生育机构或配备方案生育专(兼)职干部。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站,会同卫生部门负责处理节育技术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XX省方案生育条例4 第六章优待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晚育的妇女,产假为一百天(包括法定假日),并给男方护理假十天。农民晚育的,可免去夫妻双方当年义务工。 第三十三条 一对夫妻决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母亲,产假延长五十天(包括法定假日),另给男方护理假五天;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义务工; (二)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岁止; (三)城市分配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可凭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在安排就业时,也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夫妻均为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两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为干部、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全部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发给;夫妻均为农业人口或城镇人口无业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夫妻是个体工商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独生子女保健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在福利基金中列支;农村在集体提留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列支或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等其他奖励;对贫困乡(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方案生育事业费中酌情补助,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第三十四条 农村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按照XX省农村方案生育优待方法,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优待措施。 第三十五条 干部、职工依照规定享受婚、产假,按全勤对待,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提工资和晋级。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方案生育专职干部,在职期间享受方案生育专职干部岗位津贴,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在方案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方案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州(地区),县(市、区),乡(镇、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XX省方案生育条例5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方案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不低于夫妻双方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方案外生育费;方案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不低于夫妻双方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方案外生育费;继续方案外超生的,视胎次加重征收累进的方案外生育费。方案外生育费可视当事人经济状况分期或一次性征收。干部、职工和非干部、职工的方案外生育费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第三十九条 方案外生育费按照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的挪用。 第四十条 对方案外生育的夫妻双方,除征收方案外生育费外,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干部、职工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者开除工职。其怀孕期间、分娩时的一切医药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不发工资。在五至七年内,不得转干、提职、晋级、晋升、评模、评奖; (二)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在五至七年内不得招为国家干部和职工,不得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待遇; (三)是农民的,在五至七年不得评模和享受救济,不得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得招为国家干部和职工。超生子女不再增加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 第四十一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或者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未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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