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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湖北省
大病
医疗保险
湖北省大病医疗保险
篇一:医保大病目录2023
附表
各级医疗机构的大病目录
一、教学及三级医疗机构大病目录
篇二: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施行方法
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施行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
镇居民大病保障水平,依照湖北省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施行(试行)(鄂政办发[2023]6号)、关于贯彻落实lt;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施行方案
(试行)有关征询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按照本方法的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对参保居
民因病住院或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报销后,再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参保居民年内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局部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本方法所称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湖北省根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宜昌市根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操纵标准、宜昌市根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备范围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
作、责任共担、持续开展的原那么,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第五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治理。详细业务工作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经办、分级负责。
第六条2023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
第七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依照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从上年度城镇居民医保资金中提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每月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大病保险投保时间为其参保缴费后的次月。
第八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和待遇享受期与城镇居民医保一致。
第九条 2023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000元,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8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局部支付50%;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局部支付60%;50000元以上的局部支付70%。一个保险年度内,一个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第十条 今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线标准、分段赔付比例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赔付范围按规定依照大病保险运转情况进展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中标承保机
构签订保险,合同期限原那么上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当依托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为参保对象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效劳。
第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全国网络优势,对异地就医患者提供异地结算和异地核查效劳;配合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城镇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标准医疗行为,操纵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承保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将城镇居民大病资金运转情况、协议签订情况、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视。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宜昌市城区城镇根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方法(宜府办发(2023)120号)中关于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二次补助的规定停顿执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三:大病保险宣传册(外部)
湖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根本政策
一、 大病保险政策执行时间及住院后费用结算方式 大病保险政策从2023年元月1日起执行。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根本医疗政策报销后,年内个人合规自付局部累计超过起付线(8000元)以上局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分段比例给予补偿。
就医与转诊按根本医疗有关治理规定执行。大病保险结算方式和根本医保一样,有即时结报,病人出院时就能即时补偿。关于非即时结算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就医发票或分割单等结算凭证、身份证明、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银行卡(存折)复印件等。到参保(合)地中国人寿支公司客户效劳大厅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二、 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及赔付标准
保障对象:为当年参合的农村居民。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历。
详细赔付标准为: 8000元以上-30000元局部按50%赔付;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的局部按60%赔付; 在50000以上的局部按70%赔付。封顶线为30万元。
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及赔付标准
保障对象:为当年参保缴费的居民。
详细赔付标准为:一、二档按以下分段比例予以赔付:
8000-30000元的局部按50%、50%赔付;在30000以上-50000元的局部按55%、60%两个档次赔付; 在50000元及以上的局部按60%、70%两个档次赔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四、新农合大病保险免赔工程
(一)他方责任的意外损害、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戒烟、戒毒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以及其它涉及到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二)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与美容、不孕不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共卫生工程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的疾病救治费用;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局部;医疗事故或鉴定属于已经产生医疗整改争议尚未通过鉴定的医疗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科研型、临床验证性的诊疗工程费用。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耗材等费用。
(四)超出医疗效劳价格规定的医药费用。
(五)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六) 各种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七) 与治疗当次疾病无关的药品、检查、耗材等费用。
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免赔工程
(1)在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费用;
(2)超出湖北省根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费用;
(3)超出根本医疗保险诊疗效劳工程、医疗效劳设备及支付标准的费用;
(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5)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6)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7)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六、征询、结算地点与联络方式
凡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城乡居民可携带相关材料就近到中国人寿县市区和乡镇营销效劳网点征询、办理补偿申请手续。广阔城乡居也可直截了当拨打效劳进展征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