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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建
工作
指导员
制度
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决策水平,扩大党组织在农村和“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覆盖面,引导我市基层党组织持续、健康、快速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坚持严格选派条件、严格监督管理、专兼职结合、有利于组织建设、有利于农村党支部及“两新〞组织健康开展的原那么,紧紧围绕农村和“两新〞组织改革和生产经营,切实做好农村和“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基层党组织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党建指导员在派出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主要做好五项工作: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议和指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村加快开展出谋划策;鼓励、引导“两新〞组织依法经营,为企业献计献策,协调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党组织在基层党员群众中的向心力和号召力;
(二)按照参与不干预、支持不拆台、引导不强制、监督不迁就的“四不〞工作原那么,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积极开展党工共建工作,组织和领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开展工作,指导、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代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为农村和“两新〞组织群团工作创造条件;
(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小康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两新〞组织企业文化,营造企业精神,增强村级及“两新〞组织的开展合力;
(四)结合各村和“两新〞组织开展特点和实际,协助基层党组织抓好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做好农民群众邻里纠纷、矛盾调处及“两新〞组织业主和职工之间的协调工作,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等工作;
(五)为“两新〞组织健康开展当好参谋,教育引导业主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三章选派条件、途径及范围
第四条选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头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龄在5年以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党务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善于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有从事党务工作3年以上的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能够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农业科技知识,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懂企业经营,会管理;
(四)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事业心强,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精力充分。
第五条根据我市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以及“两新〞组织的规模、类型、管理层次和管理关系,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确定选派党建指导员的四条途径:
(一)由驻地单位党组织派出(如由市委组织部、各乡镇党委和老市区工委派出);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或归口部门党组织派出(如由发改委、商务局和企业工委派出);
(三)有关管理职能部门党组织派出(如由工商联、工商局、民政局等派出);
(四)市直各包村部门党组织派出。
第六条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的范围为:
(一)班子不健全、集体经济薄弱、软弱松散、两委不协调及信访等矛盾问题突出的村;
(二)党员不满3人,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虽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但无党支部书记适宜人选的“两新〞组织;
(三)暂无党员,但已具备一定规模,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职工人数不满25人,但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或虽有工会组织,但劳资矛盾突出的“两新〞组织。
第七条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方式及待遇:
(一)选派到村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实行委任制,由乡镇党委任命,如关系是乡镇机关干部,在任期内关系不转,待遇不变,任期一至三年;
(二)选派到“两新〞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市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党组织与企业主协商并征求其意见后,出具聘书,对聘任期间调离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指导员职责的人员,可随时解聘,另聘他人;
(三)选派的机关干部,在企业包挂重点工程的同时,任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关系不转,待遇不变;
(四)选派的机关后备干部,在“两新〞组织任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聘任期一年,在企业工作期间,关系不转,待遇不变;
(五)选聘的离退休干部,在农村和“两新〞组织任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所在村和企业根据本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可适当给予工资补助;
(六)选聘的原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在“两新〞经济组织任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期间,聘任期根据工作情况每年一聘,组织关系转入企业,工资由企业按副职待遇发放。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八条选聘的党建工作指导员由派出单位党组织具体管理,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上岗前,要接受市委组织部、各乡镇党委、企业工委等派出单位党组织的业务培训,使党建工作指导员明确工作的目的、意义、职责、任务和要求,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市委组织部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交流工作经验,共同探讨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市委组织部和选派党建指导员的乡镇或单位要不定期地深入到村级和“两新〞组织,征求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检查了解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在位情况、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能力,并及时指导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党建工作指导员由市委组织部、各乡镇党委、企业工委或派出单位党组织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与干部目标管理相挂钩。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任务完成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采用述职、民意测评等方式进行,并根据考核与测评情况确定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装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工作称职人员可续聘,也可在村级和“两新〞经济组织相互交流,对考核不称职人员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