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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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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计划生育 管理办法
XX省方案生育证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人口方案管理,标准方案生育生育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及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方案生育证是在我省依法登记结婚的已婚育龄夫妇符合条例规定,允许怀孕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凭证。已婚育龄夫妇取得方案生育证方可怀孕生育二孩或三孩。 第三条方案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做到科学管理、方便群众,发证机关应将本证的发放程序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广泛宣传。禁止违反本方法滥发或不发方案生育证,禁止骗取、伪造、涂改、转让、非法制售方案生育证。 第二章审批发放 第四条二孩方案生育证的发放对象为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孩已婚育龄夫妇;三孩方案生育证的发放对象为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二孩已婚育龄夫妇。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方案生育证: (一)已婚育龄夫妇一方患有法律法规明确的医学上认定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 (二)属于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第六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在申请办理方案生育证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 2、夫妇双方户口薄; 3、结婚证; 4、夫妇双方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该证明须有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事处方案生育行政机构签署的审核意见; 5、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第 (一)款的规定申请生育二孩的,以及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生育三孩的,还需病残子女户籍所在的地级方案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出具的病残儿鉴定结论和地级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方案生育证。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及证明材料时,应查看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应当即告知应补齐的证明材料。对于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及时审核汇总,统一填写名册,并在规定的时间将登记表及证明材料上报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方案生育证。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成立方案生育证审批小组,负责方案生育证的集体审批。方案生育部门收到育龄夫妇生育申请和提供的材料后,由审批小组认真核实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给予答复: (一)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和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符合生育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发给相应的方案生育证,在有条件的地方应送证上门。同时将该育龄夫妇名单交其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方案生育证一律用钢笔填写,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号码无误,不得涂改。在已婚育龄妇女照片上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前方为有效。 第十条方案生育证申请人提供了本方法所规定的证明材料,对发证机关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或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上级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复议。 第十一条发放方案生育证时,严禁发证机关向发放对象收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未生育者,须到原发证机关凭未生育的有效证明(参照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签证,原发证机关在签证处加盖专用章;续签三年后仍未生育的,须更换新证。 第十三条符合条例有关生育条件的规定但没有办理方案生育证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直至生育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处分。 第十四条方案生育证持证人有义务保管和使用该证。领取了方案生育证待孕的夫妇可凭证不采取避孕措施或终止原避孕措施。 第十五条方案生育机构应为领取了方案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效劳。已怀孕的妇女到医疗保健机构或方案生育效劳机构进行孕期检查时,应出示方案生育证。 第十六条已领取方案生育证的育龄夫妇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方案生育行政机关收回其方案生育证,并不再安排其生育。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夫妇在凭方案生育证生育后的九十天内,应将该证交原发证机关或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行政机关注签,并及时落实相应避孕措施。已生育后未注签并利用同一方案生育证怀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 第十八条遗失方案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声明作废。 第十九条各级方案生育发证机关应对发放、签证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并统计汇总上报。 第二十条省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全省二孩方案生育证、三孩方案生育证。 第二十一条方案生育证发证机关必须将方案生育证存根联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省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黔计生通(2001)19号文颁发的XX省方案生育证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XX省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地区】 XX省 【失效日期】 【公布单位】 XX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2001.06.19 【时效性】 有效 【实施日期】 2001.08.0 1【正文】 。全文 第一条。。根据XX省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方案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制度,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方案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方案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充实方案生育工作队伍,健全县级以下方案生育效劳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配备方案生育专职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专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方案生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方案生育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那么,在农村逐步建立和推广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方案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方案的落实;组织开展方案生育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有关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方案生育具体措施的落实;负责方案生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把方案生育作为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民主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到达村(居)民委员会方案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目标要求。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方案生育工作;执行有关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方案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确定方案生育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催促做好方案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人口方案的完成;保障实行方案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把方案生育纳入群众性的创立文明单位的活动,将是否到达方案生育规定指标,作为评优的重要条件。第十一条。。已婚妇女年龄在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年满23周岁初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满24周岁的,可享受晚育待遇。 第十二条。。符合方案生育政策要求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时间为4年以上,即前一个子女出生后满4周岁,才能再生育下一个子女。因患不孕症5年以上,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并要求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依法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结婚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方案生育证;依法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二孩方案生育证。 第十四条。。县(市、区)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 合方案生育政策、手续齐全并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出办理方案生育证的,应在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非遗传性病残儿〞鉴定,必须由病残儿父母提出书面申请,经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部门签署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地、州、市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地、州、市方案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本地、州、市无法鉴定的疑难病症,由地、州、市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方案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要求进行方案生育节育手续并发症鉴定者,应持有效手术证明和病史资料,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县级以上方案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患有重度智力低下、遗传性舞蹈病、遗传性小脑运动失调、进行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肌强直、先天成骨不全、全身白化病、血友病、先天性全色盲及其他再发风险高的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 第十八条。。本省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后要求在省内生育子女的,必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省内一方居民的生育证明,符合方案生育政策的,在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的方案生育部门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前已有子女,以及本省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大陆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第十九条。。节制生育应采取长效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禁忌症的妇女,应在生育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方案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妇检对象应按省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每年到方案生育效劳机构或经方案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4次免费孕情、环情检查,方案生育效劳机构应为其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效劳。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或各类诊所在明知生育对象不能出具合法方案生育证明,要求进行妊娠期保健或分娩时,要报告当地方案生育部门。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或双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以下休假: (一)晚婚假: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计13天; (二)晚育假。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90天外,再增加30天,共计12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再增加90天,共计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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