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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矛盾
纠纷
排查
调处
工作制度
原则
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和原那么
一、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坚持每月一次协调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综合治理工作,落实调处解决矛盾纠纷和不平安因素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
二、综合治理办公室坚持每半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努力实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的工作目标。
三、治保委员会坚持每季度组织一次治安中心户长,治安巡逻队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群防群治,自防自治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调解委员会坚持每月十五日和三十日之前,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书面报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同时做好调解档案管理工作。
民事调解纠纷的调处原那么是: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句社会公德进行调处。
2、在双方当事人资源平等的根底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法院诉讼。
4、严禁对刑事案件进行调解。
XX县区周家山镇留旗营村二0一0年十一月
第二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一)定期会议。年初或年终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会议,制定排查调处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
(二)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方法,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二、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一)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效劳。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
(二)受理纠纷登记。内容包括:调处时间、调处单位、调处人、矛盾纠纷情况、调处情况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根本情况、责任方等。
(三)注意保密。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四)及时汇报。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主分管领导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是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二是实行不定期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三是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四、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制度
一是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响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二是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三是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是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五是调处矛盾纠纷时,根据情况,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人员进行调处,对调处难度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召开调解会议参与调处。
六是矛盾纠纷调处应书写调解协议书。对无法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对当事双方指明合法诉求途迳。
第三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县镇、村居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根底上,按每季度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第三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平安的矛盾纠纷。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劳资纠纷,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第五条县镇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那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第八条县镇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街县镇调委会实行矛盾纠纷每周报司法所;各司法所建立每月分析报县调处中心;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和有特色的矛盾纠纷,可以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共同采集,编写调解信息。第三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第四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工作情况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办公室。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分析。内容要详细,反映情况要真实。确保“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反映真实〞的要求。第五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劳中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办公室。第六条每周组织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会。第七条对全县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及时总结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典型,分类指导村(居)、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第八条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要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不能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对责任人实行追究。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与分流制度第一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设有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第二条县镇调处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专门受理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综合督察室,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村居和单位。第五条县镇调处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第六条县镇调处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处理分流指派单,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处理;调处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第七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单位在接到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第八条接受单位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第九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矛盾纠纷检查督办制度第一条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对各部门、村(居)和基层单位的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催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第二条县镇调处效劳中心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假设干规定,遵照省、市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要点,加强督导检查。第三条定期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检查,包片指导,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解情况,协调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第四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梳理各村(居)民委员会反映上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告知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催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县镇主要领导。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催促,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根据市、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部署,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大调解机制建设和排查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排查调解工作,同时接受大调解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第三条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那么。第四条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常规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对考核内容进行科学地分解量化,采取百分制评价方法。第五条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予以上报、通报。第六条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第七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2023人以上群体性事件,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排查出来,或者虽已排查调处但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和疏导工作的;
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细、调处不力,造成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
3、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解决问题的最正确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
4、未及时上报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导致矛盾纠纷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
4、涉及相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该在接到调处中心通知后,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
5、接到群众设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事态扩大为群体性事件的;
6、对调处中心分流、移交、督办的矛盾纠纷,不接受或者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激化的;
7、其它因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纠纷管辖和分流指派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那么,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优抚安臵、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民政所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劳保所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集体财务管理、农村地承包和流转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经管站、农服中心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征用和划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及滥用耕地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