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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集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的方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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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集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的方案 2023 年关 集中 开展 清理 超期羁押 专项 行动 方案
关于集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的方案 一、指导思想 此次清理超期羁押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实体法、程序法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重点,以“公正执法树形象、执法为民作功臣〞为核心,增强政法干警严格执法意识,提高政法干警执法水平,切实推动我市政法工作全面开展。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3日至4月30日)。各部门组织干警要认真学习全市清理超期羁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搞好思想发动、明确清理超期羁押工作意义、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同诉讼阶段有关时限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建立健全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机构;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二)摸底排查阶段(5月2日至6月10日)。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本部门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摸清底数,逐人登记,统计截至时间为2023年6月10日,6月12日前各部门要把统计结果填入全市超期羁押案件登记表报市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市公安局看守所逐号逐人清理登记,对各部门上报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有瞒报、漏报、迟报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责任。 (三)案件协调和集中清理阶段(6月11日至10月15日)。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本部门的超期羁押问题,如有疑难复杂案件,可向市委政法委提交,并说明情况,各部门将本部门清理情况填入于10月10日前上报市委政法委。 三、要求 为了确保此次清理超期羁押工作实现预期工作目标,市委政法委特作如下要求: 1、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超期羁押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严重危害,各部门要把此次清理超期羁押工作,做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完成,纳入重要工作议程,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2、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作战功能,保证及时、用力地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要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在这次清理超期羁押工作中坚持边清理、边完善的原那么,分析产生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研究对策,落实措施,防止前清后超,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确保实现零超押的目标。 四、组织领导 清理超期羁押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成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组长:XXX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XXX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XXX市公安局副局长 XXX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XXX市法院副院长 成员:XX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科员 XXX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XXX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XXX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XXX市法院刑庭庭长 XXX市公安局监管大队副大队长、看守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 中共XX市委政法委 200X年X月X日 第二篇:关于集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的方案关于集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的方案 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集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的方案 近年来,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的一个难点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增下发通知,要求坚决清理超期问题,省委领导也相继作过指示,市委政法委对清理超期羁押工作十分重视,针对这一难点 问题,经市委政法委决定从2023年4月至10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超期羁押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此次清理超期羁押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实体法、程序法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重点,以“公正执法树形象、执法为民作功臣〞为核心,增强政法干警严格执法意识,提高政法干警执法水平,切实推动我市政法工作全面开展。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3日至4月30日)。各部门组织干警要认真学习全市清理超期羁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搞好思想发动、明确清理超期羁押工作意义、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同诉讼阶段有关时限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建立健全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机构;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二)摸底排查阶段(5月2日至6月10日)。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本部门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摸清底数,逐人登记,统计截至时间为2023年6月10日,6月12日前各部门要把统计结果填入全市超期羁押案件登记表报市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市公安局看守所逐号逐人清理登记,对各部门上报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有瞒报、漏报、迟报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责任。 (三)案件协调和集中清理阶段(6月11日至10月15日)。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本部门的超期羁押问题,如有疑难复杂案件,可向市委政法委提交,并说明情况,各部门将本部门清理情况填入于10月10日前上报市委政法委。 三、要求 为了确保此次清理超期羁押工作实现预期工作目标,市委政法委特作如下要求: 1、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超期羁押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严重危害,各部门要把此次清理超期羁押工作,做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完成,纳入重要工作议程,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2、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作战功能,保证及时、用力地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要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在这次清理超期羁押工作中坚持边清理、边完善的原那么,分析产生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研究对策,落实措施,防止前清后超,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确保实现零超押的目标。 四、组织领导 清理超期羁押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成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组长:XXX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XXX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XXX市公安局副局长 XXX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XXX市法院副院长 成员:XX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科员 XXX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XXX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XXX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XXX市法院刑庭庭长 XXX市公安局监管大队副大队长、看守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 中共XX市委政法委 200X年X月X日 第三篇。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法是预防超期羁押的有效途径超期羁押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已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司法公正,影响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声誉,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顽瘤。尽管一个时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出了一道道明确规定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最后期限的“军令〞,各地也在积极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否能长期有效解决这一顽症,我们还难以确定。因为,近年来,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禁止超期羁押的通知和文件就达30多件,这其中也不乏严厉之措辞,硬性之期限,严格之催促,却仍然无法杜绝超期羁押的“边清边超〞,“清完又超〞现象。造成超期羁押现象“有禁不止〞原因有很多,其中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观念淡薄,人权保障意识不强,是超期羁押问题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主要症结。另一方面,笔者认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超期羁押发生后,如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何给予被超期羁押人员以救济,目前我国还欠缺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作为一项预防超期羁押、给予被超期羁押的人员以救济,并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措施。 一、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应当性 首先,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根本原那么。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超期羁押正是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侵害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给被羁押人造成了损害的行为,因此,理应将此行为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其次,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到刑罚的惩罚,但这种惩罚应是依法作出,我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还应该维护程序的公正。我们没有理由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严格的办案期限,另一方面又以各种理由进行肆意超期羁押。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被超期羁押权益受到侵害后,我们是不是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难道被超期羁押后,只能是自认倒霉,得不到任何补偿吗。“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我们应疏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超期羁押后能有效得到救济的途径。国家赔偿即是这样一种因超期羁押,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救济手段。 再次,有利于促进司法人员依法办案。长期以来,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存在“只要犯罪嫌疑人有罪,超期羁押也没啥〞的思想,正是这种错误的认识使得目前超期羁押问题屡禁不止,“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不断发生。而且这种错误认识的危害性还表现在助长了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的观念,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以后,必定会想方设法多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以此证明超期羁押的合理性。如果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将超期羁押、国家赔偿、责任人员承担费用这几个关键词用因果关系串连起来,将有利于促使司法人员形成依法办案、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最后,有利于强化司法机关的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公、检、法三机关在制约机制上缺乏是造成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主要仍由公、检、法三机关各自进行审查,这种“自查自纠〞的实际运行模式影响了权力制约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负有监督超期羁押的责任与义务,却因缺乏刚性的处分权而使这一在制度设计上被寄予了厚望的检察监督无法到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检察机关发现了问题,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机关不予纠正,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而对于检察机关自身的超期羁押问题,更是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因此,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通过设在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机构来获得赔偿,对其给予赔偿实际上起到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作用。 二、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的具体设想 第一,超期羁押国家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所有的受到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得到赔偿。司法实践中受到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最后的处理结果上一般面临三种情形: 1、做出无罪认定,包括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和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2、做出有罪认定,判处的刑期短于羁押的时间; 3、做出有罪认定,判处的刑期超出羁押的时间。上述三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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