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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办非
企业
单位
检查
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开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标准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根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存原有年检记录。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根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年检根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停止活动、撤销登记行政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网上年检的方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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