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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调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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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 人民 调解 工作情况 调研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调研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根底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奉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被西方称之为:“东方一枝花〞。 我县建立各级人民调解组织389个,其中村、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370个,乡镇调解组织15个,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全县3个基层法庭、13个公安派出所、检察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还组织公检法司业务股室负责人成立了流动调解庭。目前,我县已经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和行业性的调解组织网络,全县1600余名人民调解员,时刻在为我县的和谐稳定工作默默奉献。 随着社会形势的开展,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通过走访大局部乡镇民调组织,倾听调解人员以及乡镇干部的意见后发现,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1、局部基层人民调组织松散,有名无实。在县乡综治办的统一要求下,人民调解组织在广阔农村和社区根本实现了广覆盖,到达了村村有调解委员会,个个社区有调解委员会的目标。然而,局部基层民调组织却是只有牌子,无人员,民调功能根本没有发挥。即便对有落实人员的 民调组织,其工作也是由村主任、村支书等担任,由于村主任、村支书等身兼数职,在农村工作繁芜丛杂的情况下,对人民调解工作根本无暇顾及,并且在面对较为棘手的纠纷问题时,有些民调组织成员那么是推脱,使得本可通过民调组织解决的矛盾激化,导致上访、上诉情况。 2、调解员整体素质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有差距。在当前,我国基层民调组织的文化程度相对不高,文化层次多为初中或者小学学历,高中以上学历的较少,特别是没有经过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法律政策水平较为有限,在处理涉及政策和法律社会经济活动的矛盾时,要么就是显得无所适从,要么就是凭自己的威望和经验来解决,当此类纠纷没有得到履行而诉诸法律时,调解意见往往与法律规定相悖,从而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增加纠纷解决的难度。 3、调解制度不健全,工作方法简单。虽然国家公布了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原那么及组织原那么上作了相应规定,但在人民调解实践中,调解随意化,调解程序不标准,文书制作简单化等问题突出,很多纠纷解决只重结果,缺乏文字依据和调解记录。局部调解组织制度不健全,工作职责不明确,对调解的纠纷没有形成标准化的档案管理,调解经验也没有得到较好积累和总结。 4、经费没有保障。按照现在的村组财务管理制度,由于许多村集体总体经费偏少,乡财政根本只能就村组公益设施维护等方面经费进行拨付,对需要日常开展工作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经费就拨付缺乏,或者没有拨付,由此也就难于调动调解成员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人民调解工作得不到顺利开展。同时,由于经费困难,也导致了人民调解 工作没有专用打印机等物质装备,在调查的调解组织中,没有一个村级调解组织有专用及打印设备。 5、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力不从心。当前,为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一般都会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其法律素质,拓展其业务能力。然而,由于人民调解员大多数由村支书和村主任担任,而他们工作千条万绪,在举办培训班时,能抽挤时间参与培训的非常少,培训效果非常不理想,再加之上述人员的容易异动性,导致整个调解员队伍很不稳定,司法行政机关由此浪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资源。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应采取措施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力,增强调解成功率,实现基层稳,全局安的目标: 1、整合资源,建立一支稳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应发动社会各界力量,使在当地有威望,知识层次较高,经验丰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老党员、退休老干部、致富能手、劳动模范等参加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对由村组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不应职务变动而影响人民调解员职务,须保持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同时,要及时吐故纳新,对不符合人民调解员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解聘,对符合条件的积竭力量也要及时充实到队伍中来。 2、要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党委政府、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应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加大投入,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其他社会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方式应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特点,采取方便灵活的方式,如以训 代会,举办夜校,观摩开庭,邀请参与办案等形式,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提高其理解党的政策的水平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3、完善制度建设,增强调解工作的严密性。要严格按照调解的程序进行调解,弄清纠纷情况,分清是非曲直。要认真填写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保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合法、合理。要加强调解工作的档案管理,对调解成功的纠纷要形成书面或电子档案,做到有据可查,形成良好的调解工作标准。对没有当即履行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应进行跟踪催促,提高调解成功率。 4、加大投入,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和经费保障。充分的物质和经费保障,是人民调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前提性和根底性条件。党委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改善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条件,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可以参照人民陪审员经费补助方式,实行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献身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基层矛盾,基层解决,群众内部矛盾,群众自治力量先行解决的导向,筑牢维护基层稳定第一道防线。 XX县区司法局 2023年5月16日 第二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对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思考 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具有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效劳生活、便民、利民的优势,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做出了突出奉献,得到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阔人民 群众的关注与支持。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开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那么、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人民调解体系存在缺乏日趋显露。就此,笔者谨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提出一些粗识拙见。 一、人民调解与其它几类调解的主要区别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虽然不管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那么根本都包括“自愿原那么〞、“合法原那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那么〞。但是,作为一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以自愿为原那么,以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其它各类调解活动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区别,这主要表现在: (一)范围有所不同。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那么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 (二)程序有所差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而法院调解那么属诉讼内调解,其中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三)强制效力各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除当事人自觉履行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能凭此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另行提起诉讼;仲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不尽有完全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然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无误,否那么,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法院调解那么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否那么原调解仍需执行。 二、人民调解的优势和缺乏 作为一种由宪法、法律规定的注重强调广阔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效劳、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律性、自愿性的特点,他简便、及时、经济、亲和,在正确处理各种纠纷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比较广。顺应昭通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开展的客观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市已建成各类调解组织1520个,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调解组织143个,村(居)级调委会1269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74个,区域、行业性调委会16个,其他调委会18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的根本形成,对及时有效地调处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类纠纷创造了条件。 (二)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比较宽泛。由于人民调解是民间群众自治性活动,其受案范围除重特大刑事案件外,一般都没有明确的界限。而且各级调解组织之间也没有严格的职级和秉属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认为可以受理,调解活动就可以开始。因此,大量的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所出现的纠纷都可以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进行。 (三)人民调解的依据形式多样。法律只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矛盾纠纷如果光靠政策、靠依法办事不一定能得到妥善处理。人民调解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主要采取的方法是对双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奉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它不像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非常严格的调解依据,只要不与大政方针相冲突,不违反法律硬性规定,感情因素、公序良俗、调处者的个人威望等都可以影响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四)人民调解有利于定纷止讼。人民调解有专门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定,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为灵活多样,这可以大大降低诉讼本钱,方便群众参与。同时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信访相比,人民调解方法灵活,程序简便,没有时效限制,特别对一些陈年旧事的处理有明显优势。同时人 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大多是邻里乡亲,情况比较了解,对双方当事人比较熟悉,调解也主要运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涉案人物及事件的背景知识、“地方性知识〞来解决纠纷,调查取证、调处都更加方便,对妥善处理纠纷也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五)以人民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民间有这样一种认识:如果邻里之间发生矛盾,一方被告上法庭,最后无 论法庭如何公正判决,都将伤害彼此的“面子〞,甚至形成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更有结为世代冤家者。而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并未对簿公堂,面对的不是铁面无私的法官,而是本村组、本乡镇的可以信赖的“熟人〞,调解人员在以实事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在合法的根底上更加注重合情合理“和为贵’,调处的结果,并不是一纸判决,而是双方都同意的调解协议,调解以后,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化干戈为玉帛,成为友好的、不计前嫌的邻里乡亲。这对全面推进集体制度改革,不断增进农村社会和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看到人民调解对增进人民团结,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我国人民调解还存在着一些缺乏。概括起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工作随意性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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