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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乡
大病
医疗
救助
实施方案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建立城乡困难居民(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困难居民(职工)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民保(2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那么
1、坚持“以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以门诊救助为辅,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惠政策为补充〞的原那么;
2、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那么;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那么;
4、坚持“属地管理〞的原那么。
二、救助对象
凡常年居住本县,且具有本县户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的因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职工):
1、农村五保户;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因患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城乡居民(职工)。
三、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患大、重病住院或视同住院的慢性病当年医疗门诊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结报补偿后,个人自负局部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的起付线为2022元;因患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城乡居民(职工)起付线为10000元,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2、有以下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⑴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⑵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挂床住院、家庭病床治疗和不属于本县合管办、医保中心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等费用;⑶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022元的按3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其他城乡居民(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按30%给予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000元。
五、救助程序
1、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参保,由各镇(区)在年度筹资时统一办理。
2、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救助对象患病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证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窗口通过微机当场结算。
3、因患大、重病导致生活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城乡居民(职工)以患者名义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偿凭证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凭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公示3日无异议后,指导填写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村(居)委会盖章后报各镇(区)民政办,镇(区)民政办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后,统一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各镇(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及时签署意见。医疗救助每季度审批一次,审批时限原那么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县、镇(区)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2、上级补助资金;
3、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资助;
4、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5、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七、组织实施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1、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开展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标准工作程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方法,及时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县、镇(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切实保障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3、县劳动和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要配合做好城镇居民(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相关衔接工作。
4、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效劳机构的监督管理,标准医疗效劳行为,提高效劳质量,保证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及医疗优惠工程的贯彻实施;卫生部门经办机构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相关衔接工作。
5、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救助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资格。
本方案自发布生效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XX县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建政办发(2023)100号)和关于印发〈x县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方法〉的通知(建政发(2023)72号)同时废止。
内容总结
(1)二、救助对象
凡常年居住本县,且具有本县户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的因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职工):
1、农村五保户
(2)五、救助程序
1、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参保,由各镇(区)在年度筹资时统一办理
(3)七、组织实施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