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以及国家、省安排城市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四)国债、政府担保融资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第四条城市建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政府采购,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财务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开展改革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建工程的审批、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财务管理监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管理,监督执行工程取费标准,参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工程验收等工作。第二章工程预(概)算管理第六条城市建设实行工程方案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那么安排城建资金。城建主管部门每年11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建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会同开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城建工程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工程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财力状况提出调整城建投资方案的意见。第七条城市建设工程资金编入本级年度预算,经市政府同意第2页共5页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建设工程进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拨付资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资金方案和内容建设。第八条城建工程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标准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招投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投资额进行审核。第九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送开展改革部门、城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工程预算的编制范围及内容与原批准概算的范围及内容是否相符;(二)有无擅自扩大投资、建设规模;(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四)工程预算的编制是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