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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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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
使用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5篇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对海上交通平安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方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其他:
1、滩涂所有权
滩涂是一种特殊的地貌形态,其在地理形态上主要指低潮线和高潮线之间的潮间带以及向海和岸两侧自然延伸局部,在法律上,滩涂主要指潮间带,但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被界定为滩涂的范围会广于潮间带,这样,在实务中就存在着滩涂属于土地还是海域的争议。这一争议首先决定着是否可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滩涂上设定土地权利,其次,如果滩涂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客体,其与海域、土地界限的划分决定着滩涂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的边界。
在传统的民法上,滩涂属于海域而非土地,而我国的情形却不同,我国制定民法通那么时,由于对滩涂的利用已十分普遍,滩涂已成为可以进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资源,依据民法通那么第七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把滩涂作为土地的形态加以规定,这样就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对滩涂的所有权,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因此,滩涂的所有权主体可以是国家和集体。
对于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上述民法通那么、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许多省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制定了本地区的滩涂管理使用法律标准,如XX省滩涂管理条例、XX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等。
2、滩涂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
滩涂的使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围填滩涂形成土地;其二,利用围圈滩涂水面进行养殖。
(1)通过围圈滩涂形成土地
通过围圈滩涂形成土地,滩涂的开发利用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同其他土地是一样的。我国尚无滩涂开发利用的根本法律,但一些沿海省份对此做了具体的规定。如XX省的滩涂管理条例规定了滩涂开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具体程序。
①申请。开发利用滩涂的工程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涂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开发利用工程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等。
②审批。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审批。对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由市水利局核发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③变更登记。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工程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④开发验收。滩涂圈围工程竣工后,市水利局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和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⑤取得土地使用权。圈围滩涂形成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圈围滩涂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向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该条例规定:“圈围滩涂形成土地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利用滩涂进行水面养殖
围圈不受潮汐影响的浅水区域,形成养殖池等进行藻、贝、虾、蟹的养殖,其养殖使用权确实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认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渔业法办理。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依据上述规定,滩涂养殖权属于全民和集体所有,滩涂养殖使用权的取得,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承包国有滩涂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集体所有滩涂的方式以及承包金的支付方式,如果一些地方法规对此作出了规定,那么可按照地方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养殖使用权的流转,国家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一些地方法规对此作出了规定,如XX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不改变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养殖使用权可以转让〞。
(五)水面养殖权
水面养殖权主要是指权人利用水面资源进行水产养殖并获取收益及对该等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予以转让的权利。水面养殖权一般设定在湖泊、池塘、水库等水面资源上,是淡水鱼类生产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认水面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渔业法办理。因此,水面养殖权确实认、取得同前述渔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水面养殖权的流转方式,我国根本法律并无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可以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另外,还要关注一些水面资源丰富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规定。
在传统民法上,滩涂属于海洋的一局部而不属于土地。在罗马法上,“海岸延伸到冬季最高潮所到达的极限〞,而且“依据自然法而为众所共有的物,有空气、水流、海洋,因而也包括海岸。〞[2](p48)这种传统民法对海洋与土地的划分标准,在当代亦无多少变化,例如“在日本,社会上通常的观点是,根据海水外表涨到最高潮时到达的水边线为基准划分海和陆地。并且现在一般认为海面以下的地盘不是土地。〞[3](p17)因滩涂在最高潮时被海水淹没,因而应为海洋一局部。可见,但凡以海水高潮线作为海域与土地界线的国家,滩涂在其法律上应属于海域的一局部而不属于土地。
在我国的情形却有所不同。在我国制定民法通那么时,对滩涂的利用已经十分普遍,滩涂已经被视为可以进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资源,已经属于民法上财产权利的客体范畴。依据民法通那么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可见,在我国民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已经把滩涂作为土地的一种形态。所以在我国,海水高潮线没有划分海域与土地边界的意义。
但是,我国法律将滩涂界定为土地后,并没有明确划分土地与海域的界线,现有的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所界定的滩涂范围,经常超过低潮线而延伸到浅海中。例如XX省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海水养殖区或其他荒滩;但港区范围除外。〞明确规定滩涂延伸至与潮间带相连的海水养殖区。再如,XX省滩涂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圈围滩涂形成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从这些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滩涂与土地是有区别的,否那么不存在“滩涂形成土地〞的情形。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其条文中的滩涂主要指淹没在海水以下的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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