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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作为一名扎根基层社区的工作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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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作为 扎根 基层 社区 工作者
作为一名扎根基层社区的工作者 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要得到群众的信任,首要一条要提高自身各方面素质,树立端正的思想作风,还要懂技术,懂管理,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使经验与实践,书本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工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化解矛盾时才能不致误导,使群众在矛盾纠纷中能够心服口服。得到满意的解决,使矛盾化解在萌芽之前,不致矛盾激化。能够使矛盾双方握手言欢,如欲到达这一境界,先要从身边的一些小事做起,积少成多,滴水成河。本人在基层至今已干过十六年有余,经过本人手头的大小案件有交通伤亡、工伤事故、信访、械斗、群殴、团伙、盗窃、敲诈勒索,土地、建房、离婚等等案件数以百计,无一起激化成恶性案件。可以讲成功率在99%以上。这些成就离不开上级领导的重视和群众对本人的信任、支持,以及办事公允,不以权谋私。本人在干好本职工作之外,能够坚持认真学习有关法学、交通道路、三农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书籍报刊。本人现有藏书百余册,闲时翻翻,用时心中有数,俗话讲虱子跳蚤怕多,知识不怕多,且多多益善。总而言之离不开“五勤〞,即眼勤、手勤、脚勤、耳勤、口勤,眼勤即多看有关知识资料;手勤即多写提高写作能力;脚勤即多走访走访联络干群关系;耳勤即多听取群众心声;口勤即多做宣传工作。有人讲人身有“三宝〞精气神,而在本人看来以上五勤可视作“五宝〞。下面列举二例来证实“五宝〞的用处。案例 1、交通事故(一死二伤) 事故时间:2023年4月8日19时15分。事故地点:XX县区水下线14k+870m处。天气:晴 双方当事人及车辆根本情况如下: 当事人:苏某,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本县矾山镇甘岐村人。xx号,身份证330327198112115793。无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记录(系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时苏某驾驶浙cdy895普通摩托车,经委托鉴定:该车制动,转向灯光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技术要求。车辆未参加保险。 当事人:陈某,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县区南宋大埔山村,xx号,持有“c〞证,身份证:330327196801315679。档案号:350982000400。事故时陈某驾驶浙c01083农用车辆,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3年9月。该车实际车主陈某经委托鉴定:制动,转向技术状况正常,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技术要求。灯光系统除前照灯工况正常外,其余灯光不能点亮。车辆未参加保险。 当事人:苏某,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苍南矾山镇振华街 xx 号,身份证号;330327197803225807,事故时苏某(女)乘坐苏某摩托车后座。 当事人:余某,女,2000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县区矾山镇振华街xx号。身份证:330327200003170427。事故时乘坐苏某摩托车后座。 道路交通根本情况如下: 事发地点位于XX县区水下线14k+870m,沥青路面,路面宽为7.1米,道路中间划有黄色单实线,左右两侧路肩分别为0.9米, 1.4米。该路段为弯道下坡路段(与灵溪至矾山方向定),坡度为5%半径为50.5米,道路左侧山谷、右侧依山。路段有标志、标线。事故发生时为晴天,路面枯燥,视线一般。 道路交通根本领实: 2023年4月8日19时多,苏某无证驾驶浙cdy895普通摩托车,后坐依次乘坐余某、苏某(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从矾山方向驶往灵溪方向,陈某驾驶农用车空车往矾山方向行驶,当晚19时15分。两车途经水下线14k+870m处,苏某占道行驶发生交会碰撞,造成苏某(男)苏某(女)余某(女)三人均受伤,其中苏某(男)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检验、鉴定结论、车辆技术状况鉴定,确认苏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地五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属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属次要过错,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苏某(女)余某无交通违反行为,无责任。 当我接到该案件民事理赔要进行调解时,心里非常矛盾,因为明知陈某家境困况,二者苏某系主要责任人又已经死亡,伤者的医药费用,确实讲是一件相当棘手的案件。最终本人动用上述五勤工作方法,逐一理清思路,最终调解成功,多方均无异议。其中社会各界帮助该起交通事故案件捐资拾万元正。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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