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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技
惠民
计划
专项
经费
管理
暂行办法
科技惠民方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科技惠民方案专项经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2023-2023年),标准和加强科技惠民方案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科技惠民方案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开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国家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方案,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科技惠民方案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那么: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技惠民方案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平安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开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效劳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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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科技惠民方案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那么,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科技惠民方案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县、市、区)三级管理,明晰工程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工程实施的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工程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科技惠民方案工程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工程牵头单位。
第五条结合科技惠民方案组织实施的要求和工程的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工程,应当实施后补助。对其他类型的工程,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2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效劳费、培训费等。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置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技效劳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效劳所发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工程牵头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统称工程承担单位)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提出工程实施方案,同时编制工程预算,报基层组织单位。
第十条工程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工程预算应当全面反映工程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3第十一条工程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工程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二)地方财政投入是工程其他来源资金的重要组成局部。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明确地方财政投入的总量、投入方向、预算安排方式和预算安排进度等。
(三)基层组织单位和工程承担单位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四)作为工程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工程支出预算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支出预算应当围绕工程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那么,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工程的合理需要。
(二)工程牵头单位应当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指导下,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编制工程支出预算,在预算中分别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基层组织单位在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经可行性论证的工程实施方案和经审核的工程4预算由基层组织单位按程序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省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的同时,应当对工程预算进行评议,按有关要求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预算,并抄送科技惠民方案相关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科技部商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工程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财政部审核并向科技部批复工程总预算,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分年度下达工程预算。
工程牵头单位是中央单位的,将工程年度预算下达至科技部,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科技部向工程牵头单位下达预算。
工程牵头单位是地方单位的,将工程年度预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抄送科技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到达工程牵头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批复,组织基层组织单位和工程承担单位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工程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工程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后的工程实施方案上报科技部备案。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5得随意调整,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一般不得调减。有关预算安排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后补助工程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待工程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经费,由工程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风险程度高、经费投入多的工程,根据情况可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待工程验收后予以支付,启动经费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国家对经费用途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实行工程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工程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方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条工程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结合修改后的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预算,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
第二十一条工程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工程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工程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工程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工程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工程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工程实施方6案执行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程序报批:
(一)专项经费总预算调整,工程牵头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工程承担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工程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工程牵头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省级组织单位将调整情况汇总报科技部备案。
(三)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整,由工程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级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组织单位和工程承担单位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实施保障条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基层组织单位每年组织工程牵头单位按时编制工程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工程年度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
省级组织单位每年向财政部、科技部报送工程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7第二十六条未完工程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工程因故终止,工程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省级组织单位。省级组织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工程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那么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省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经费使用的标准性、平安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第三十一条工程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牵头单位在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8是工程验收的前提。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工程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