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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查处
取缔
违法
经营
行为
整治
方案
查处取缔违法经营行为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标准市场经营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府发(号)、省工商局转发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工商办字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府厅字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标准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使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平安、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平安事故隐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整治工作新格局,使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和解决;营造公平竞争、标准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广阔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
二、整治重点
1.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生产经营,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六小〞企业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平安、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平安事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无证无照经营较集中、整治难度较大的农村遥远地区、城乡结合部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遗留问题较多的家庭作坊以及在出租屋、违章建筑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非法网吧和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经营行为。
4.卡拉ok歌舞厅、酒吧、桑拿按摩、足道等娱乐效劳性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5.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6.未经许可审批,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7.其他违法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整治时间
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县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纳入日常工作管理。
四、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由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县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县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工商局
1.负责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依法查处已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消、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效劳、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致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消、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县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卫生局
负责依法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消、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五)县药监局
依法对餐馆、保健品、化装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药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消、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县质监局
1.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七)县安监局
负责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平安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消、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县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
1.负责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依法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进口以及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依法对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进行监督管理。
(九)其他相关部门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负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并负责依法查处已被依法撤消、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仍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县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局等效劳行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要积极配合县工商局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对责令改正仍不予改正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行为进行停水、停电等限制。
对举报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县工商局要积极着手调查,对经核实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县工商局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县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县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把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做到既要单兵作战,分头把关,又要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合力。
(三)区别对待,注重实效。要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式标准市场经营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威胁公共平安、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取缔。
为确保本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看得见的成效,县各有关部门要于年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形成总结材料报县政府。
内容总结
(1)查处取缔违法经营行为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标准市场经营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府发(号)、省工商局转发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工商办字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府厅字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