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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动物
检疫
申报
管理制度
天道酬勤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
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报检制度。动物出售、运输之前,
畜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
申报检疫。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动
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
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报检可采用书面、、等形式,但企业初次报
检、种用、乳用动物报检须采用书面形式。动物报检应提供
畜主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
联系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依法应当
办理检疫审批的,须同时提交检疫审批单。
四、报检人虚假报检,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动物卫生监
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约定检疫时间。准时安排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
施现场检疫。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五、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
疫合格证明。
六、检疫员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
七、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疫情,并
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八、发现货主有违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方法
的行为,应根据授权立即查处或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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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程序
1、对家畜〔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和单蹄动物〕应查验动物免疫耳
标和动物免疫证明;对小家禽畜〔鸡、鸭、鹅、兔、鸟等〕应查验动物免
疫证明;必要时应查验动物免疫记录。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
疫证明。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屠宰动物,回收动物免疫证明。
3、经产地检疫合格需异地饲养的动物,畜主应将动物检疫证明移
交给异地饲养者。
4、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证明,但无动物免疫耳标的家畜,
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己免疫的动物应先补戴动物免疫耳标后,出具
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5、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耳标、无动物免疫证明的家畜,
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已免疫的动物应补发动物免疫证明后,出具动
物产地检疫证明。
6、对未经免疫的家畜,应在指定场所或报检点的动物隔离观察室
进行补免,补戴动物免疫耳标,补发动物免疫证明,隔离观察十四天,
经检疫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隔离观察期间所需费用由畜主承
担。补检加倍收费。
7、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应在指定场所或报检点的动物隔离观察
室进行隔离、观察、治疗、消毒;严禁染疫动物进入流通环节。
8、对运出县境的动物应回收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后出具出县境检
疫证明。不得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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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制度
一、为标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方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符合报检要
求的,应及时派出检疫人员实施实地检疫。
三、动物产地检疫员应根据检疫规程,了解产地疫情、
查验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对受检动物实施临床检查,乳用、
种用等动物按规定需要检测的应查验检测报告。
四、检疫合格的,按规定签发检疫证明,需要出具消毒
证明的应监督畜主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或查验消毒记录。
五、检疫不合格的,应告知畜主不合格原因、整改措施
等。发现疑似疫情的,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方法的有关规
定及时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六、严禁产地检疫员跨区域检疫、未经检疫签证、不规
范签证等行为。
七、产地检疫员应及时做好检疫记录,并由畜主签名。
病害动物生物平安处理制度
一、现场检疫发现的病害动物,需要留养治疗的,检疫
员须当场告知畜货主。
二、现场检疫发现的病害动物,需要生物平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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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员应当责令并监督畜货主实施生物平安处理措施。
三、现场检疫发现的病害动物产品,检疫员应当责令并
监督货主实施生物平安处理措施。
四、畜货主不按照要求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处理
的,检疫员应当根据授权按规定实施处分和强制待处理;或
者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五、检疫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和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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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制度
1、发现动物传染病或疑似动物传染病时,须迅速采取隔离
措施,立即报告区动监所,区动监所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并逐级上报。
2、发现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或当地新发现的动物
传染病或二类动物传染病呈爆发流行时,应在24小时内报
告区动监所,然后迅速逐级上报。如发现新的烈性传染病,
应在短时间内报告区动监所,并迅速逐级上报。
3、疫情报告中应说明所发生的动物疫病的名称或可疑病
名、病症、流行情况、发病地点、发病时间和已采取的防治措
施及存在的问题。
4、严禁谎报、瞒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对报告不及时造
成疫病流行和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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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范围和对象
一、猪17种: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高致病性
猪蓝耳病、猪丹毒、猪肺疫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乙型
脑炎、 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支原体性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伪
狂犬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布鲁氏菌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其中:〔一〕产地检疫1.商品猪(3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
猪蓝耳病 。2.种猪(14种)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猪丹毒、猪肺疫、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乙型脑炎、猪
传染性胃肠炎、猪支原体性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伪狂犬病、猪
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布鲁氏菌病
〔二〕屠宰检疫(7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炭疽、猪
丹毒、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二、牛9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蓝舌病、牛白
血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炭
疽。
其中:〔一〕产地检疫1.商品牛〔3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
结核病。2.种牛、奶牛〔8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
结核病、蓝舌病、牛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
粘膜病
〔二〕屠宰检疫〔4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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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羊8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炭疽、绵羊
痘和山羊痘、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那病、
〔一〕产地检疫1.商品羊〔4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
山羊痘、小反刍兽疫2.种羊〔7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
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那
病
〔二〕屠宰检疫〔4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小反刍兽疫
四、骆驼、鹿3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五、马属动物2种: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疽。
六、禽〔鸡、鸭、鹅、鸵鸟、珍珠鸡、火鸡、鸽、鹌鹑等〕14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支
原体病、鸭病毒性肝炎、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
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白痢、禽痘、禽白血病。
其中:〔一〕产地检疫1.商品禽〔5种〕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
疫、禽痘、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2.种禽〔14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支
原体病、鸭病毒性肝炎、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
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白痢、禽痘、禽白血病
七、兔 2种: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球虫病。
八、犬、狐、貂、貉3种:狂犬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
九、猫 1种:狂犬病
十、蜜蜂5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蜂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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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螨病、亮热厉螨病。
十一、蚕种2种:蚕白僵病、蚕型多角体病。
十二、实验动物、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参照上述同种属动
物实施。没有同种属动物的,不检疫。
十三、动物产品:
〔一〕肉、头、蹄〔爪〕、脏器、脂、血液、筋:检疫对象同供体动
物的屠宰检疫。〔二〕精液、卵、胚胎、种蛋:检疫对象同供体动物。
〔三〕骨、角、生皮、原毛、绒:检疫对象同供体动物或按照有关标
准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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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依据及时限、方式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方法规定,国家实行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检疫申报时限如下: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
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
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
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
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
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
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六、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
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七、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等方式申报。
采用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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