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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实务左翔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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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劳动 关系 处理 实务 左翔琦
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实务左翔琦 第一讲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上) 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也就是企业以及相关组织,例如代表职工的工会、代表企业的雇主,为了实现劳动过程所缔结的一种社会关系。 很多人认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是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讲,一个劳动关系系统的主体应该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工会,以及雇主组织等五方当事人。所以,一个劳动关系的调整,不能只单纯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应该是由这几方当事人来共同解决。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 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在媒体、书籍中有很多相关词汇,例如劳资关系、雇佣关系、劳使关系、员工关系、劳工关系,等等。这些说法都跟劳动关系相近,是劳动关系另外的表述方式。 。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强调的是劳方和资方对称,这是最传统的称谓。但是它过分强调了劳资冲突,有一种对抗的意味,劳资关系通常在私营企业里提得比较多。 。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强调的是雇方和佣方之间的个体劳动关系,它不太强调集体的劳动关系(即群体劳动关系)。 。劳使关系 劳使关系是日本人创造的一个词,外表意思非常中性,不带有感情色彩,是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形成的关系,这种说法比较中立,防止了对抗。 。员工关系 员工关系也是很多企业用得比较多的词汇,它以企业为主导,强调的是企业内部对员工的管理、监督,这种说法是为了淡化和排斥工会。 。劳工关系 劳工关系是一种强化工会的说法,它以员工或者劳动者为核心,即劳动者集体组织与雇主的关系,强调的是群体劳动关系。这种说法在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比较常用。 以上这些相类似的表述,都可以理解成是一种劳动关系,只是各自在含义上有所偏重。 二、中国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 中国的劳动关系的特点,与国外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差异。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从方案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变革。我国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方案体制下的劳动关系; 。第二个阶段,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劳动关系。 (一)方案体制下的中国劳动关系 1.方案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方案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采用统包统配的方式,劳动力和企业之间建立固定工制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形式上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呈现泛政治化的特征,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酷似行政隶属关系。 也就是说,方案体制下,中国的劳动关系是用一种政治概念取代了法律概念,把劳动关系换了一种政治性说法:职工是企业的主人。 职工跟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即企业是行政的化身,员工和企业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行政隶属关系,就是上下级关系,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例如,国务院曾发 布过职工奖惩条例,这个条例规定,企业可给予员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除名、辞退等一系列的处分。这些都是行政处分。实际上只有由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分才叫行政处分,所以这就说明当时的企业被看成了行政机关。 【案例1】 方案经济时期,一个人骑车闯红灯或逆行被警察抓住。警察就会问:你是什么单位的。你们单位 号码是多少。厂长的名字是什么。然后往单位打 。回到单位这个人就会被单位处理,严重的会被行政处分。 当时所有人的任何不文明行为,都怕被企业知道,因为企业是行政领导,除了触犯刑律由公检法来处理外,人们所有的其他事情全部都由企业管。 【案例2】 女员工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生了二胎,企业就要给予开除处理。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只涉及与劳动相关的权利义务。生小孩跟劳动没有必然联系,生二胎违反的是国家的方案生育与人口政策,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与劳动关系本不发生联系,企业也并无权力去处理员工的这种违法行为,而应该由行政机关来处理。但在方案体制下,政府把对员工的行政管理权给了企业,政府给企业下指标,由企业代为管理职工,企业才有义务管理这些事,当然也有权力处分员工。 2022年,国家公布了人口与方案生育法,规定但凡对违反方案生育的行为的处分,全部都由行政机关来做,跟企业没有任何关系,而且也不涉及考核企业指标的问题,所以,企业制度里的相关条款同样应去掉,企业没有执行(惩罚)的权力,因为这属于越权的行为。 但是在一些经济欠兴旺地区,还会有方案生育管理部门找企业,企业不管生二胎的事就要挨罚,但企业可以不必怕,就算挨罚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争取权力,因为计生管理部门这样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行政机关的任何法律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否那么是不可以做的。 2.方案体制下与现行体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角色的不同方案体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角色叫劳资干部,现在称作人力资源管理者,这两种角色都担任过的人,对劳动关系在中国的演变感触特别深。 在方案体制下,劳资处长在企业的地位很高,因为当时职工和企业是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类似于行政机关的单位,而劳资科长、劳资处长的职务行为就是执行企业的行政权力,员工常会因为他们手中有权力而对他们有一种恐惧感。当时劳资干部有对员工的行政管理权力,而且掌握国家政策的解释与执行权,有相当强的优越感,这让他们在职工心中成为权力的化身,员工根本处于受支配的地位。 现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根本上属于效劳性质,例如计算加班费、转档案、办社保等,完全处于一个效劳部门的位置,没有了行政权力,更没有了方案体制下的优越感。 (二)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劳动关系 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劳动关系,从本质上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1995年劳动法出台,结束了方案体制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变成了一种基于平等的契约关系。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双方你有情我有愿就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有一方不情愿,就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契约式的法律关系,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与用人单位放在同一个平台上了。 方案体制时代,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劳动者,虽然政治意义上劳动者是主人,但是法律意义上,劳动者的地位是低于企业的。劳动法出台以后,中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了。 1.通过立法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让企业和劳动者处在一个平等的根底上。但企业相对于劳动者个体,它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远远高于个人,因此企业还是很强大的组织。 那么,实力上的悬殊如何来表达关系的平等呢。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劳动关系的市场 化、契约化的出现,就必须有一部法律来保护标准这种关系,我国的劳动法应运而生。因为相对于企业来讲,劳动者个体是弱者。劳动法就是为弱者立法而求得相对公平,这是文明社会的立法规那么。 劳动法对弱者给予了倾斜性的保护。这种倾斜性从外表上看,是给予劳动者比较大的权利,给企业比较小的权力,似乎不是很公平,但这是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公平。就像是一个天平,一边是劳动者,一边是用人单位,天平肯定不会平衡,因为企业太重,劳动者太轻了。要使其平衡,就要通过立法,立法就相当于调整天平的支点,可以向对劳动者有利的方向去调,在调平的根底上,双方才会有根本公平合理的关系。 2.什么是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是一个单独的法律体系,不是民法的子法,劳动法和民法是并列的两个部门法。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是一个原那么立法,是劳动法体系里的一个根底法。 一部劳动法法典,里边规定的主要是一些法律原那么,不具有太多的可操作性。在根本法订立以后,按照根本法的法律精神,再陆续制订一些劳动法下边的子法。例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基准法、平安生产法、劳动关系处理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这些子法是基于劳动法相关局部的法律精神、法律原那么而制订的,具有可操作性。 表1-1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平安生产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其他相关法律 【表析】 中国的劳动立法比较滞后,现在劳动法体系里出台的子法还不是很多,已经出台了平安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其他的子法有的在讨论中,有的在起草中。 3.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中央立法的滞后,对实际工作有一定影响,但是可以通过一些地方立法来暂时解决这些问题。例如地方上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地方上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都起到了临时作用。这种形式解决了一些急迫的现实问题,但是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地方立法的合理性比较差。因为参与制订的人群较小,出台的程序过于简单,会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缺乏稳定性。 。地方立法越多,在劳动法规上就会出现越多的地方割据。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劳动合同法之前,各地根本上都有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的规定,不同的地方规定的内容就会有不同,例如一个集团公司总部和设在不同省份里的分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就会发生冲突,或者与各地适用的规定发生冲突,或者企业内部差异待遇过大,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 这种问题只能通过中央立法来解决,所以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健康开展有重要的意义。 【自检1-1】 我国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产生的,这种说法正确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参考答案1-1 第二讲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下) 一、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劳动关系根本上有两种,即合作和冲突。 1.合作 合作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一套经济制度或者规那么的行为。这种经济制度或者规那么,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双方共同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一些非正式的心理契约。 劳动者在企业里提供劳动,然后获得报酬,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向社会提供产品或者效劳,获得利润,这是双方最根本的合同订立的目的,也是劳资关系的合作根底。 2.冲突 冲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目标、利益、期望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分歧。例如企业希望多获利润,员工却希望多得报酬,经济上的这种对立调和不好就会产生冲突,即劳动争议。此外,怠工、罢工等行为导致企业解聘员工的现象,也是一种冲突行为。 二、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与任何合同关系一样,都有平等性和财产性。但劳动关系还有两个非常独特,是一般民商合同不具有的,即隶属性和人身性。 (一)人身性 人身性是指劳动者本人,应当亲自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而不能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让别人代替自己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 某企业员工是司机,他的工作职责是把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运到客户那里。有一天他去送货,路上接到妻子的 ,说孩子病了,浑身抽搐、烧到40度,要马上送医院。 他就赶紧开着车先回家,两口子决定赶紧送孩子去医院。但是这车产品也要马上送到客户那里,这个司机就委托他的弟弟替他送货,结果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不在弟弟,而在于肇事的另一方。但肇事者逃逸了,企业的损失由谁来负。 这种情况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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