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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学
概论
法学概论
篇一:法学概论讲义
法学概论讲义
导 论
一、法学概论的课程性质和学习意义
二、 法学概论的学习内容
三、 法学概论的学习方法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二)课堂学习与课外自学相结合的方法
(三)多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的方法
主要参考材料:
1.陈光中主编: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
2.吕鹤云主编: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
3.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4.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期刊材料:
1.民主与法制,主管单位:国家司法部;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2.公民与法,河南省政法委主办
参考网站:
1、
(中国普法网)
2、
(中国法院网)
3、
(中国民商法律网)
4、
(中国诉讼网)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遭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那么。 ——康德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法国)孟德斯鸠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英国)洛克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
第一章 法理学
教学目的与要求:法理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
法理学是基石,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根底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原理,掌握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现代化建立中的重要作用;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和施行的一般知识。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根底理论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法的本质、特征和产生、开展的一般规律
2.法的分类和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施行
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
教学内容:
▲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二、法的产生开展和法的历史类型
三、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系
▲ 四、法律关系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一)法的词源
首先从词源上看,英文的law有规律、权利、正义的意思。
汉字"法"的古体是"灋",这个字由三局部构成:氵,廌(音zhì),去。
说文解字廌部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因而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这个“廌〞
是什么意思?论衡.是应曰:“觟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那么触,无罪那么不触。〞这里的“觟豸(音xiè zhì)〞又叫“獬斛(音xiè hú)〞,与“廌〞同义,都是指一种独角神兽。
(三)法的本质
在人类历史上,许多西方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都对法的本质咨询题进展过研究和解释。但都
存在片面性,因而不可能全面地、科学地、精确地提醒法的真正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依照唯物史观科学地提醒了法的本质及其开展规律。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完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继承革命依照地新民主主义法的根底上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阔人民的共同意志的表达;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广阔人民的共同意志;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广阔人民的共同意志。 (四)法的概念
(本人概括总结)
二、法的产生开展和历史类型
(一)法的产生开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
生和开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起源: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
是依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根底及其表达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
做的分类。
法律开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品种型的法律制度:
在人类历史上,最先进入奴隶制社会的,除中国外,还有埃及、巴比伦、印度等国。它们都有各
自的法。其中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共282条,是一部涉及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各方面的初具规模的法典。
奴隶制法的特征:
1、维护奴隶主的私有制,特别是维护奴隶主占有消费材料和消费者──奴隶。
2、明文规定奴隶不享有任何权利。
3、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4、保存了原始社会某些行为标准的剩余。
封建制法的特征:
1、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2、确认稳固人身依附关系和封建等级制度。
3、以残酷的手段维护封建主的统治,并确认用武力和战争手段处理纠纷为合法。
4、在特别多封建制法中带有浓重的宗教色彩。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1、确认消费材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保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
2、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标榜契约自由。
4、确立资产阶级法制原那么。
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3、贯彻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施行是以国家强迫力和人民的自觉恪守的有机结合为保障。
三、法的分类和法系
(一)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本法和一般法
3、一般法和特别法
4、实体法和程序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法系
1、概念:是指依照法在构造上、方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认识和法
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要素对法进展的根本划分。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
2、目前有阻碍的两大法系
历史渊源:前者是发源于欧洲大陆,通过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大学的努力而逐步构成。后者发端
于英国中世纪后期,在统一地点习惯法的过程中构成的判例法。
诉讼程序上:前者采取讯咨询式诉讼程序,法官唱主角;后者采纳辩论式诉讼,律师起主要作用,法
官只起中立的裁判角色。
法律构造上:前者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是一般法和衡平法。
▲四、法 律 关 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法律标准 权利和义务关系
2、特征:
(1)以法律标准为前提。
(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3)以国家强迫力作为保障手段。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
3、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标准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 (1)法律事件;(2)法律行为。
课堂讨论题
张某,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8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
房。2023年7月,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依然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才能。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请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根底理论
教学内容:
▲ 一、法的创制(立法)
二、法的渊源
三、法的作用
四、法的施行
▲ 五、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法的创制(立法)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修正、废止法律标准的活动。
※ 我国法的创制体系
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便是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立法主体享有不同
的立法权,实行立法权的适当别离。“一元多层次〞。
详细分为:
1、国家(中央)立法权
2、地点立法权
3、此外,我国现行立法权的配置还有两个特别的情况:
(1)受权立法权
(2)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二)法的创制程序
1、预备(起草)阶段;
2、确立(通过)阶段。
一般说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即制定狭义的法律的活动,要通过四道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
案的讨论、法律案的通过、法律案的公布。
立法流程
(三)法的创制的根本原那么
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那么
2、原那么性与灵敏性正确结合的原那么
3、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那么
4、坚持群众道路,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那么
5、总结我国经历与借鉴外国经历相结合的原那么
(四)法律解释
1、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
2、分类
(1)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二、法的渊源
(一)概念
指法律作为行为规那么的详细表现方式,它是法律标准区别于其他社会标准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品种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点性法规5、民族自治地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
政区的法7、规章 8、军事法规和规章9、国际条约。
▲三、法的作用
(一)法本身的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三)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立;
2、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
3、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立;
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作用。
四、法的施行
法的施行,是指通过国家机关积极的、详细的执法、司法活动,依赖社会群众恪守法律的自我觉
悟,来贯彻法的精神,实现法的社会功能的整个过程。它包括两个方面:国家机关对法的适用和社会公众对法的恪守。
法的施行即法实现的根本方式,主要有两种:法的恪守;法的适用。
(一)法的恪守
法的恪守简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自觉恪守宪法和法律从而使
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
(二)法的适用
1、概念: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受权的社会组织,依照各自法定的职权,按照
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详细运用法律治理社会事务、处理社会纠纷、化解社会冲突的一种活动。广义上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狭义上的法律适用仅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在这里我们仅就后者进展讲述。
2、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根本原那么是:
(1)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原那么。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原那么。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那么。
3、法的适用范围
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即法的时间效力、法的地域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屡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由于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那么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完好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那么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确实配得上、也确实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进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五、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违法
1、含义
▲2、违法的构成 :
(1)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
(2)违法是在不同程度上进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