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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渔业
安全监管
指导
意见
渔业平安监管指导意见
为建立健全防范渔业平安事故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平安〞,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加强渔业平安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渔业平安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提高认识。近年来,我市渔业平安生产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渔业平安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连续多年趋于平稳下降。但是,由于受海上生产运输活动日益活泼、极端天气事件多发和渔业自身等因素影响,渔业平安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渔业平安生产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平安的重要内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我市渔业平安生产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牢固树立“平安开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围绕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渔业平安监管职责,加强基层根底建设,强化渔船主体责任落实、宣传教育、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平安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平安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平安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促进渔业经济平安开展。
(三)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渔业平安生产形势稳定并明显好转,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三项指标控制在各级下达的指标内,渔业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渔港条件显著改善,95%以上渔船实现就近平安避风。渔业平安监管能力显著提高,渔船平安救助信息系统和运行机制完善,渔业平安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不断提升。
二、加强领导,落实渔业平安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四)明确渔业平安生产监管职责。按照浙政办发(202223)69号文件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的渔业平安生产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平安生产工作负责,将渔业平安生产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进行部署,建立健全渔业平安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把平安指标考核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渔业平安属地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平安生产工作负责。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安监、海事、港航、公安边防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平安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业平安生产工作。
(五)加强渔业平安生产工作督查。各级政府应经常听取渔业平安生产工作汇报,组织开展渔业平安生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渔业平安生产重大问题;渔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经常分析渔业平安生产形势,全面掌握辖区渔船平安生产情况,协调解决渔业平安生产监管中的具体问题。
(六)健全渔业基层管理组织。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催促渔业村、渔业公司、合作社等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认真落实渔业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平安管理员和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平台管理人员,落实渔船编组生产,确保渔业平安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加强对渔业村的平安管理考核,考核结果要与村干部的报酬挂钩。积极推行渔业平安生产社会化管理,鼓励渔船参加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引导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对渔船管理混乱的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要有效整合和标准运作。
(七)落实渔船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船东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船东要对其所有的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的合法性和平安负责;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船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船长对船舶及船员水上生产作业平安负直接责任。推行渔船船东船长平安生产承诺制度,承诺内容要向全体船员公布,接受船员的监督,增强对船东船长的约束力。
(八)加大渔船主体责任追究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那么,各级安监、渔业部门要认真做好渔业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海渔发(2023)1号文件精神,对严重违反渔业平安生产管理规定,造成渔业重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要取消当年柴油补贴;对发生渔业较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减30%的当年柴油补贴。对渔船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高度重视一般事故和事故险情的调查处理,对负有责任的船东船长要严肃追究,预防事故再次发生。
三、加强整治,努力消除渔业平安生产隐患
(九)明确整治对象和内容。针对渔业平安管理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把帆张网作业渔船、蟹笼船、专业渔业运输船、以及2023人以上的其他高危渔船、租赁渔船等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进一步明确整治内容,打击超载、超抗风力、超渔具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按规定安装救生筏和渔船平安救助信息系统终端、擅自关闭平安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设备等现象,理清和落实各类渔船的平安生产监管责任。
(十)落实平安隐患整改措施。各级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和基层管理组织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渔业平安隐患排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逃避平安检查、不按规定配备平安设施和船员、违规航行和作业、违规携带网具、严重超载鱼货和搭载人员、不落实值班瞭望制度等问题渔船,要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到位,防止渔船“带病出海〞。
(十一)加强渔船买卖管理。完善渔船交易效劳中心运行机制,引导渔船进场交易,标准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对合法买卖的渔船,各地不得设置额外限制条件。严格渔船买卖审批手续,依法及时办理转港过户,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买入地已出具相关证明(有事实依据),卖出地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的,平安监管责任由卖出地承担;卖出地已出具相关证明(有事实依据),买入地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的,平安监管责任由买入地负责。
(十二)标准渔船租赁管理。加强县(市、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落实租赁渔船的平安生产监管责任,消除监管死角。渔船起租前,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租赁登记。登记机关接到租赁登记申请后应及时抄告渔船所有人或渔船经营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催促出租渔船签订出租协议,并函告承租方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委托其对承租渔船进行管理,同时抄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承租方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接到函告后,应将其纳入本地管理,建立承租渔船临时档案,落实租赁期动态管理。未告知承租方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平安监管责任由出租方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承担。出租方和承租方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租赁渔船平安监管。
四、加强监管,完善渔船日常平安管理体系
(十三)加强日常平安监督执法。渔业平安生产日常执法检查要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各级渔业平安主管部门要加强海上执法和港口检查工作,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执法检查联动机制,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执法检查工作的督导。
(十四)加强渔船适航性能检验。重点强化高危渔船和平安设备配备的检验,切实提高渔船的适航能力。加强对渔船修造企业的专项整治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气胀式救生筏检修单位监管,全面做好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要指导船厂、筏站正确安装救生筏,指导渔民正确使用救生筏。
(十五)加强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重点把好平安生产黑名单渔船和渔运船、帆张网作业船、蟹笼船等高危渔船的签证关,对这些渔船要严格实行航次签证,实施登船安检,重点检查核实职务船员证书适任配备、平安救生设备配备和标准安装,确保渔船处于平安闲航状态。
(十六)完善渔船定人联船制度。建立县(市、区)政府相关领导、渔业主管部门领导联系渔业乡镇和重点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制度。各渔业乡镇领导和机关干部联系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和渔船,确保每艘渔船都有乡镇干部联系。通过有效的管理效劳,进一步加强对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落实各项平安管理措施的监督。通过对渔船船东和船长的联系、检查、催促、指导,增强渔船船东船长的平安意识、责任意识,防范渔船平安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渔区社会稳定。要完善和落实平安生产黑名单等制度,创新渔业平安生产管理。
五、加强教育,提高渔民平安生产意识和技能
(十七)加强渔民平安生产意识教育。各级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要通过各种培训和宣传方式,利用横幅标语、宣传车、座谈会、农民信箱和渔船平安救助信息系统,加强渔业平安生产专题宣传和“警示〞教育,大力宣传平安开展理念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普及渔船平安生产知识,千方百计提高渔民的平安生产意识和平安生产的自觉性。渔业平安生产宣传培训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全额保障。
(十八)加强职务船员专业生产技能培训。积极争取国家阳光培训工程,大力开展职务船员职业资格培训,重点加强职务船员的航行、生产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那么,注重实操能力考核,培养一支数量足够、技能合格的职务船员队伍。
(十九)加强外来劳动力海上技能培训。依据海洋捕捞从业人员资格准入要求,坚持对外来劳动力进行先培训后上岗,着重加强海上岗位技能和救生本领的培训,确保外来劳动力持平安专业训练合格证上岗。
六、加强根底,落实渔业平安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二十)加强标准渔港建设和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工程,地方财政予以资金足额配套,加快推进标准渔港建设,形成以椒江、温岭石塘、玉环坎门等3个中心渔港为龙头,路桥金清、三门健跳、临海红脚岩等一、二级渔港为骨干,其他三级及等级以下渔港为补充的标准渔港体系。以渔港为依托,同步推进渔船签证站和渔港可视监控系统建设,配套建设渔港各类设施,完善渔港功能。与此同时,要重视加强渔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依法制定完善渔港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渔港在渔船平安监管中的作用。
(二十一)完善渔船平安救助信息系统。依托通信技术,建立健全数字化网络短波电台、卫星 、移动 和超短波无线 等多种通信方式相补充的陆海通信网络。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建设数字化网络短波电台和超短波无线 基站,改善通信质量。县(市、区)政府对渔船配备终端设备,包括渔船卫星 和移动 、更新ais终端和卫星监控终端设备要给予适当补贴,以进一步完善渔船平安救助信息系统功能。建立ais终端和卫星监控终端设备年度检验制度,加强对检验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平安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准确完整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加强重点渔业村和渔船管理公司的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推行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每天核实渔船卫星终端开机使用情况制度。采取多方筹措,财政适当补助的方法,进一步落实村级信息平台管理人员的报酬。充分发挥渔船平安救助信息系统作用,整合各种资源,积极推进渔船平安动态管理。
(二十二)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各地要将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重视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加大政策性渔业保险财政补贴,大幅度提高雇主责任的保额,引导渔船积极投保,防止和降低渔业平安事故对渔区社会的震荡,提高渔民恢复生产生活的能力。
(二十三)加强渔船海难救助能力建设。海上搜救中心要积极推动各部门间搜救联动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在渔船海难救助中的协调指挥作用。交通海事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平安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舰艇装备建设,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组织的渔政船平安定点值班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加强财政扶持,建立渔船海难救助专项资金,积极推进民间海上救助机构建设,鼓励与推动渔船自救互救,对救助渔船实行奖励和安排资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