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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消除
疟疾
工作
承诺书
消除疟疾工作承诺书
村卫生室
为有效防控输入性恶性虐,保障辖区内居民生命平安,本村卫生室承诺:
1、主动搜索辖区内到非洲、东南亚、印度次大陆、南美、太平洋岛国等疟疾高度流行区从事经贸、援助、劳务和旅游的人员信息,及时登记根底资料(姓名、性别、住址、所去国家名称、返乡时间、联系方式)进行上报。
2、对辖区内的出国人员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有送上述国家返乡者,要在48小时内向白沙路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为姓名、性别、住址、所去国家名称、返乡时间、联系方式、同批回归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本村卫生室应张贴致赴非洲、东南亚等疟疾高发区人员的一封信,向出国和返乡人员宣传输入性恶性虐防治知识。
4、国外返乡人员中如出现发热病症者,注意是否患上了恶性虐,要立即报告白沙路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公共卫生科,并尽快介绍到上述中心做疟原虫检查。
5、本村卫生室不截留诊治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返乡的发热病人。
6、如违背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关责任。
7、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村卫生室负责人(签字盖章):
白沙路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篇:消除疟疾资料——中国消除疟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附件
中国消除疟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积累实现消除疟疾目标及应对输入性病例的经验,建立消除疟疾考核评估体系,推动全国消除疟疾工作,根据现阶段我国疟疾流行现状,在河北、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6省(市)的局部地区,启动消除疟疾试点工作。为加强消除疟疾试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试点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县(区)的遴选
(一)数量。
在河北、浙江、福建、山东、广东5省和XX省,各选择1—2个县(区)作为消除疟疾试点县。
(二)入选原那么。
1.试点县(区)政府重视消除疟疾工作,有先行试点的意愿和积极性,基层专业机构有较好的疟疾防治工作根底。
2.试点县(区)的疟疾疫情现状、地理环境、人口流行病学特征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确定程序。
各省(市)卫生厅(局)根据上述原那么组织试点县(区)的申报工作,国家和省级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并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二、目标与工作指标
(一)目标。
到2023年底,试点县(区)实现或证实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建立、完善消除疟疾考核评估体系。
(二)工作指标。
到2023年底实现如下工作指标。
1.发热病人年血检总人数不低于辖区总人口数的2%,其中,5月-2023月份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2.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率到达20230%。
3.疟疾病例诊断后24小时内的报告率到达20230%。
4.疟疾病例标准治疗率到达20230%。
5.报告疟疾病例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比例到达20230%。
6.疫点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到达90%。
7.居民防蚊设施保护率到达90%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发热病人血检,最大限度地发现疟疾病例。
1.具备疟疾诊断能力。试点县(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以上医疗机构配备疟疾检测必需的显微镜和试剂,对“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开展显微镜检查疟原虫(以下简称“镜检〞),在开展镜检的同时可采用快速诊断试剂进行检测。
2.开展疟原虫镜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每年对试点县(区)内医疗机构的检验人员进行1次镜检技能培训,并组织开展考核或技能竞赛,推动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
(二)完善疟疾疫情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无疟疾病例漏报。
1.进一步完善疟疾疫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各医疗机构均配置供上报疫情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并实际投入使用。
2.开展疟疾疫情信息报告的培训。每年对试点县(区)内各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及责任报告单位的疫情报告人举办1期疟疾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培训班。要求对所有发现的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三)提供标准的诊疗效劳,确保疟疾病例及时发现和标准治疗。
1.开展标准化诊疗技术培训。试点县(区)的各级医疗机构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医务人员开展1次疟疾相关检测、诊断和标准治疗的培训。
2.病人诊断。依据病人的流行病学、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病人进行诊断。所有疟疾病例一旦明确诊断,立即采集病人的滤纸血样,送相关实验室进行疟原虫基因检测。
3.现症病例治疗。对发现的疟疾病例24小时内进行标准化治疗。所有间日疟病例均采用氯喹加伯氨喹8日疗法进行治疗,所有恶性疟病例采用以青蒿素为根底的联合用药治疗方案。
4.休止期根治。每年传播休止期,对近两年的间日疟病例进行追踪,对随访到的病例采用伯氨喹8日疗法进行根治。
(四)对疫点进行标准化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1.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疟疾病例经网络直报后的4个工作日内,对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
2.疫点处置。
(1)人群疟史调查。对疫点范围内的居民开展入户调查,对2周内有发热史的人采集血样进行镜检。疟史调查户覆盖率在95%以上,发热者镜检比例必须到达20230%。
(2)预防服药。在疟疾病例确诊的1周内,对疫点范围内的居民可进行1次预防服药(有禁忌症者除外)。
(3)媒介调查。疟疾病例经网络直报后的4日内,在疫点开展媒介种类、密度和孳生地调查。
(4)媒介控制。对疫点范围内的房屋内墙壁/蚊帐采用杀虫剂滞留喷洒;对周围环境的按蚊幼虫孳生地进行有效处理。同时,对居民开展健康教育,提倡使用纱门、纱窗、蚊香、蚊帐、驱避剂等防蚊措施,防止蚊虫叮咬。
(五)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居民的疟疾防护意识。
1.开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材料。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模式调查的根底上,开发至少1种适宜的宣传材料,并下发社区/村庄。
2.组织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在每年的“全国疟疾日〞前后或疟疾流行季节,会同宣传、广电、新闻、教育、商务、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通过播送、电视、网络、 短信、报告、简报、标语、健康教育课、专家咨询或讲座、科普知识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全体市民(村民)宣传国家的疟疾防治政策和相关防治知识,提高居民及时就诊、标准治疗、自我防护和积极主动参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识。每年至少开展3次宣传活动。
(六)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防止疟疾病例输入和传播。
1.建立信息发布机制。试点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网站上发布境外疟疾流行状况、防治知识和效劳信息,并与相关的旅行网站链接。
2.实行健康告知制度。向赴疟疾高度流行区的人员及外派至疟疾高度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劳务输出等人员发放宣传材料,提供必要的疟疾防治知识,告知预防性药物的获得途径。
3.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卫生部门依法定期向社会通报疫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入境人员的检疫查验中发现输入性疟疾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在12小时内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向卫生部门提供与输入性疟疾病例同行返回人员的相关信息,以利及时开展相应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疟疾病例实行属地化管理,病例输入、输出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互间及时沟通相关信息。
4.加强流动人口随访。对从境内、外的疟疾高度流行区返乡人员开展随访,对发热者进行血检。
(七)开展基线调查,便于考核效果和总结经验。在试点工作开始前,各试点县(区)按照基线调查方案的要求,开展人群感染率、防治知识知晓率和传疟媒介等方面的基线调查。
(八)加强防治资料管理,确保考核工作有据可依。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完善历年疟疾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媒介种类、密度、季节消长等疟疾防治工作档案资料。
(九)建立消除疟疾试点协作网络,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1.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建立并完善防治信息数据库和疟原虫基因分型数据库,定期更新、汇总和分析有关资料。
2.开展省际经验交流。由XX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6省(市)组成消除疟疾试点工作协作组;加强各省(市)和试点县(区)之间的疫情信息通报和消除疟疾经验交流,定期开展对口监督检查,推动消除疟疾试点工作的扎实、深入开展。
四、质量控制
(一)开展血检质量控制。
试点县(区)建立县级镜检站,开展发热病人血检质量控制工作。频次要求:5月-2023月每月开展1次、11月-次年4月共开展1次。数量要求:对所有疟疾病例的血片全部进行复检;对阴性血片进行抽查复检,每个医疗机构抽取20%的阴性血片,至少抽查20片,少于20片的全部复查。
(二)媒介控制效果评估。
各试点县(区)每年5月-2023月对每月出现的第1个疫点,在完成媒介控制措施1周后,于18:30-19:30对病家及其周围4户以上的居民家庭进行媒介调查。评价指标为蚊媒密度低于4只/人工小时。
(三)定期进行督导考核。
试点县(区)消除疟疾领导小组每年应对消除疟疾行动方案的实施情况开展1次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内各卫生机构相关业务工作进行1次指导和考核。6省(市)每年开展1次对试点县(区)的交叉检查。
五、组织与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强化部门职责。
试点县(区)成立由财政、卫生、广电、教育、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消除疟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消除疟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消除疟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消除疟疾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二)完善经费投入机制。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疟疾流行程度和消除疟疾的实际情况,将消除疟疾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除疟疾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技术指导。
各试点县(区)所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消除疟疾专家技术指导组,做好试点县(区)工作的跟踪指导、评估和试点县相关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县(区)在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困难。
六、考核评估
(一)考核。
2023年初,各试点县(区)对照相关工作要求进行自我考核。试点县(区)所在省(市)对试点县进行验收。
(二)评估。
按照考核评估方案的具体要求,对试点县(区)2年内所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以期得出消除疟疾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投入与产出之比、各项措施对消除疟疾的奉献等。
七、进度安排
(一)试点工作周期为2年。
(二)准备阶段。202322年9月-12月,制定并完善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县(区),召开消除疟疾试点工程启动会,布置试点工作,对试点县(区)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三)实施阶段。202322年1月-3月,开展基线调查;202322年1月-2023年12月,组织实施工作方案的各项内容;2023年11月-12月,开展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