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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口
计划生育
目标管理
评估
办法
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评估方法
人口和方案生育目标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人口和方案生育目标(以下简称人口计生目标)的完成,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州)委、市(州)政府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市(州)委、市(州)人民政府一把手、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为本市(州)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人。
第四条人口计生目标由工作目标和保障目标组成。
(一)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由出生人数、符合政策生育率、方案生育“三结合〞、出生人口性别比构成。
(二)保障目标
保障目标由人口计生机构队伍建设、人口计生经费保障构成。
第五条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人口计生工作主要任务为依据,按照既可能完成又必须经过努力才能完成的原那么制定,由省人口计生委在征求各市(州)意见的根底上提出,报省政府审定,与各市(州)年度工作目标一并下达。保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贯彻意见确定。
第六条人口计生目标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日常管理、监控和组织考核。考核采取各地自查自报、平时检查、抽样考核(含重点调查)、综合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各市(州)委、市(州)政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人口计生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第七条人口计生目标实行计分制考核,根本分值为20230分。
(一)工作目标(60分)
1、出生人数目标的根本分值为20分。控制在目标值以内的按根本分值计分;超过目标值的,每超2%扣1分;超过目标值20%以上的计0分。
2、符合政策生育率目标的根本分值为15分。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值的计总分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3个百分点扣1分,完成目标值80%以下的计0分。
3、方案生育“三结合〞根本分值为15分。计分方法另行制定。
4、出生人口性别比根本分值为2023分。低于或等于目标值的按根本分值计分;超过目标值的,每高1个点扣1分。
(二)保障目标(40分)
1、人口计生机构健全、队伍稳定、报酬落实,根本分值为20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决定和省委意见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2、人口计生经费保障根本分值为20分。按照中央决定
和省委意见要求,依据人口计生经费投入增长幅度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奖励扶助(含“少生快富〞)、特别扶助等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兑现率进行评定。
第八条在考核年度内,凡市(州)委、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和落实以下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在省及省以上作经验交流、推广的,给予适当加分。在全国作经验交流或经省人口计生委认定属省内首创的工程,同时授予创新奖:
(一)发动和组织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对人口计生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的重大政策举措;
(二)表达对方案生育户优先、优惠、优待并使广阔方案生育户普遍受益的社会、经济政策;
(三)在实施各项重大改革中确保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开展、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四)在解决人口计生工作的难点问题上的有效举措。每单项加0.2—0.5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
第九条凡在考核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分。
(一)自查自报工程与省人口计生委考核评估结果相差5%或5个百分点以上;
(二)非正常进京上访3人次以上的。
每项减分为1-2分,总减分不超过5分。
第十条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评定为一等奖,其余为二等奖或三等奖。
第十一条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一)出生人口突破目标20%以上的。
(二)在计生行政执法中发生恶性案件,或在计生技术效劳机构发生效劳对象死亡事故,经法定机构认定为执法机关、效劳机构或执法人员、效劳人员应负完全和主要责任的,以及其它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三)拒不履行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在人口计生目标考核中报假数据、搞假投入等成心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低一个评奖等级,即一等奖降为二等奖,二等奖降为三等奖:
(一)在计生行政执法中发生恶性案件,经法定机构认定为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负次要或一定责任的;
(二)在人口计生工作重点检查、抽样考核中严重干扰检查、考核工作的。
第十三条人口计生目标评分考核结果提请省政府公布。第十四条对获得人口计生目标考核
一、
二、三等奖的市(州)目标责任人,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奖金在省方案生育事业补助费中列支。对市(州)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人,由市(州)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对被取消评奖资格的市(州),依据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的规定,予以“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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