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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效率与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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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土地 产权 归属 效率 改革方案
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效率与改革方案 假设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村委会是否就不能攫取农民的净收益了 呢。答案是否认的,这就是税和租的区别。 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农民就拥有了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土地的转让权包括土地的出卖权、出租权和废弃权。如果农民自己耕种土地,土地的收益扣除土地的各项投入还有剩余,这剩余局部就是土地的地租,因为农民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因此地租归农民所有。如果农民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或耕种,就会收取地租并归农民所有。如果政府开征税收,税赋负担将完全的落入农民头上,而不管农民自己耕种土地还是租给他用。假设政府的税收低于农民获得的地租,那么农民将继续耕种或拥有土地;假设税收高于地租,那么农民就会将土地弃荒,不仅不会耕种,也不可能出租,假设税收等于地租,那么农民处于耕种与弃荒的边界。 同理,如果政府税收低于地租,但是村委会拥有继续征收其他土地费用的权力,那么村委会所征收的这些费用就相当于向土地的征税,这些费用依然用承包费f和其他杂费h表示,那么总税费为tfh。 这些总税费将由拥有土地私有产权的农民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这个结论是出乎我们预料的,但事实确实如此。无论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还是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就将负担税赋,如果农民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将支付所有的税赋,但是税赋的最高支付率等于市场的地租率。由此而得出如下推论:土地税赋支付者支付的最高税赋率等于市场地租率。 三、模糊的使用权——土地承包中的违约行为 家庭承包制通过家庭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合约而使得农民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比较起来,今天的农村土地制度虽仍称作集体所有制,但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被分割了,国家成认了农民以家庭承包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是农民在农村改革之后获得的一项新的权利。关于这项权利,中央政府在各类文件中及其制订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应给予保护。在第一轮的土地承包合约中,中央文件明确指出,承包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承包期限为15年。在第二轮的土地承包合约中,那么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但是,在中国几乎所有的村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受到保护,并且受到各级“集体〞的极大侵犯和损害,各级集体或政府(主要是乡政府)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普遍手段有: 任意行使村集体或乡政府的行政特权,强行单方改变承包期限,撕毁承包合约。山西XX县区的土地承包合约普遍是3-5年调整一次,少数村甚至年年有调整。自1978年以来,农民承包的土地已经平均调整3.01次,至少有超过60的村庄和60的农户经历过土地调整[2]。 缩小土地承包面积,随意扩大机动田,这是另外一种侵权形式。据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的抽样调查,14625个村庄中有98留有机动田,平均每村达23.8,大大超过农业部5的规定[3]。 强制性规定农民种植品种、播种面积、农产品销售数量甚至指定销售部门。并对不执行规定的农民予以重罚,运用政权的力量侵犯农民的经营自主权[4]。例如,湖北盐官地区的一些乡镇,在蚕茧收购季节出动乡镇全体干部,“封锁〞乡镇范围内的所有路口,阻止农民把家里生产的蚕茧卖到其他地方。在中原某乡,当地政府租用4部拖拉机强行将一个村的56亩已经抽穗扬花的小麦犁掉,强迫农民改种烟。1986年,这个乡强迫农民种葡萄,1990年为了接待上级参观,这个乡又强迫农民沿乡公路20230米搞麦田套种,1993年强迫农民种“红富士〞,1994年又强迫农民种槲桑,1996年,小麦已经种上了,乡政府又强迫农民将公路两边的麦子改成大蒜[5]。 任意剥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将农地改作他用。1998年,在XX市辛店镇的一个村庄,政府出动警察强制征用该村庄农用土地50亩作为县政府试验用地,导致农民与政府的剧烈冲突。自1993年以来,广东、河南、陕西等地发生多起因土地征用问题引发的农民与政府的冲突事件。 还有一些村庄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规模不经济〞、“土地分割零碎〞、“狭小的土地与现代化生产不适应〞等为由,某些地方以集体名义开始搞“归大堆〞、统一经营。个别地方开始试办“合作农场〞,实行责任田反租[6]。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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