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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上搜救小组组建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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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上 搜救 小组 组建 方案
水上搜救小组组建方案 为深化我区“平安海域〞建设,切实加强我区海上应急反响能力,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批复和区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市搜救中心运作模式,结合东部海域尤其是金海域实际情况,决定组建“市海上搜救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搜救分中心〞),作为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完成我区海上搜救任务的主要力量。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区应急委代表区政府实施对搜救分中心的统一领导,并支持搜救分中心开展工作。 搜救分中心接受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 (二)搜救分中心岗位及日常工作机构设置 搜救分中心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同安海事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区应急委办公室主任、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三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兼任,分中心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兼任。 搜救分中心下设办公室,挂靠同安海事处,办公室主任由同安海事处分管领导兼任。搜救分中心下设海上搜救值班室,地点设在同安海事处办公楼三楼,由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实行24小时海上搜救值班。 (三)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 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卫生局、区执法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交通局、区海防办、区环保分局、同安海事处、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区边防大队、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海警三支队三大队、街道、镇、镇。各成员单位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遇有海上搜救任务时,接受搜救分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并负责成员单位搜救职责联络。 二、搜救分中心及日常工作机构职责 (一)搜救分中心职责 1、统筹研究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等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有关处置方案或建议,研究制定搜救分中心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统筹区海上搜救应急救援力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规定,在行政辖区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负责指定现场救援指挥单位,在必要时请求上级及邻近搜救机构派出搜救支援力量; 4、启动搜救应急预案后按应急程序统一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5、组织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搜救知识培训、演练和演习工作; 6、组织召开成员单位搜救工作会议和搜救联络员会议; 7、完成区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职责 1、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和编制搜救分中心海上搜救预算; 2、负责搜救分中心日常工作和值班室管理; 3、承担区行政辖区沿海海域海上除情和事故报警的值班工作,确保值班 和海上遇险通信频率24小时值守; 4、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海上事故险情,提出预防的建议和对策; 5、负责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6、在权限范围内负责险情事故和搜救情况的上报和对外信息发布; 7、对搜救分中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 8、具体负责区海上搜救日常演练活动的根底工作; 9、负责跟踪有关海上搜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动态; 10、完成搜救分中心和上级搜救机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搜救值班室职责 1、实施24小时搜救值班,及时收集海上遇险信息并启动应急预案; 2、保持与区值班室、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日常联系和应急联系渠道的畅通; 3、对重要搜救行动进行总结评估; 4、负责海上搜救任务相关台帐的记录和保管; 5、负责有关业务报表的记录、统计和上报工作; 6、完成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岗位职责 (一)搜救分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决策,作为海上应急搜救任务的总指挥; 2、召集、指挥、协调海分中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搜救行动; 3、当辖区内海上发生重大险情事故,在现场参与指挥; 4、召集分中心成员单位会议; 5、适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或对外发布海上重特大险情事故情况;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反响工作进展情况。 (二)搜救分中心常务副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分中心的日常工作,是海上应急搜救任务的现场总指挥,负责一般海上搜救行动的决策,当辖区内海上发生重大险情事故时,负责在值班室协助主任召集、指挥分中心各成员单位参加搜救抢险行动; 2、协助搜救分中心主任开展工作,当搜救分中心主任因公务活动未能履行职责时,代为履行主任的工作职责; 3、负责制订、组织实施搜救分中心的工作目标、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4、负责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他海上紧急事件的协调指挥; 5、负责搜救分中心的业务建设、廉政勤政建设和内部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各类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工作;负责组织搜救分中心日常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考核; 6、协助组织开展搜救分中心成员的应急培训和海上搜救演练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搜救分中心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搜救分中心各项工作; 2、受搜救分中心召集参与搜救行动的协调指挥。 四、成员单位职责 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结合海上搜救工作需要和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相应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职责指定本单位海上搜救力量;承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开展搜救和应急处置的培训、演练,参加搜救分中心组织的联合演练、演习,为本单位应急力量配备所需的资料、设施设备;当搜救分中心实施海上搜救行动时,服从搜救分中心的统一指挥,履行搜救及支持保障等义务和职责。 (一)应急反响单位 1、同安海事处 承担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值班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应急资源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协助搜救分中心指导海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发布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平安相关信息;确保所属海岸电台(话台)海上应急通信的畅通;必要时组织海上交通管制。负责搜救组现场指挥。 2、区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本区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协助出入境管理部门为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便捷效劳。 3、区边防大队 负责组织本系统警力参与应急行动,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指派力量参加施救并负责治安警戒等任务;负责发挥船管站资源,协助收集及发布沿岸船只和出海人员信息。 4、海警三支队三大队 根据搜救工作要求派出船艇、兵力参加搜救行动,接受搜救分中心统一协调;负责海上突发事件的人员搜救、治安警戒等任务。 5、区农林水利局 负责及时协调事发水域及附近的渔业船舶参与海上搜救,并将搜救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搜救分中心值班室;渔业电台24小时值守,保障通讯畅通,收到海上遇险信息及时报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并提供与渔业船舶有关的海上搜救通讯;对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协助进行现场指挥;负责海洋水质监测。 6、区卫生局 负责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协调医务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助、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7、区执法局 根据搜救工作需要,协调区执法局执法力量参与搜救行动,并负责清理阻碍搜就行动的非法障碍物。 8、街道、镇、镇 以镇(街)、村(居)为单位,积极组建海上搜救志愿队伍,平时应加强航行平安知识和实际操作的宣传培训,及以海上救援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协助、配合搜救分中心完成海上搜救任务。 (二)支持保障单位 1、区应急办 负责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与搜救分中心之间的沟通协调;根据搜救工作开展需要,协调区属相关资源参与搜救工作。 2、区民政局 负责协调获救我国公民的安置和对死亡、失踪公民的善后处理工作。 3、区财政局 负责提供日常及应急搜救资金保障。 4、区气象局 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本区气象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提供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响应的气象技术支持。 5、区旅游局 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6、区海防办 负责协调有关驻部队、武警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协调处理搜救工作中涉及海防和打私管理的事宜。 7、区环保分局 负责本区海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核实污染去除与损害情况;协调本区海域岸线、海滩进行污染去除与恢复。 8、区交通局 负责本区海上搜救行动中涉及交通和口岸部门之间的协调;负责协调本区交通系统各单位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9、区安监局 根据搜救工作需要,协调区安委会专家组参与指导搜救行动;综合监督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五、应急工作组的组成与任务 搜救分中心在处置海上突发事件时,可视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组成与任务如下: (一)信息处理组。由搜救分中心值班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负责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分析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上报、通报,承办搜救分中心应急响应指令的下达、跟踪和记录工作。 (二)现场行动组。由同安海事处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负责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理等工作。 (三)警戒防暴组。由海防办牵头,公安、海警、边防等成员单位参与,负责搜救行动过程中突发情况的处置工作。 (四)动态监测组。由区环保分局牵头,同安海事处、公安分局、区农林水利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对火灾或爆炸、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开展趋势进行监测监视,并提供现场信息。 (五)医疗保障组。由区卫生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力量,负责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 (六)后勤保障组。由区海事处牵头,区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分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和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提供资金、交通、通信和其它后勤保障效劳。 (七)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有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以及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 内容总结 (1)水上搜救小组组建方案 为深化我区“平安海域〞建设,切实加强我区海上应急反响能力,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批复和区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市搜救中心运作模式,结合东部海域尤其是金海域实际情况,决定组建“市海上搜救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搜救分中心〞),作为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完成我区海上搜救任务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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