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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村镇
饮水
安全工程
建设
实施办法
新编
村镇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实施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村镇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省实施〈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细那么和市村镇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暂行方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经营村镇饮水平安工程的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村镇饮水平安工程是指为解决村镇居民生活饮用水问题,由国家补助局部资金在镇、办、区、场(含建制镇,以下简称镇)、村庄(含村民点)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镇集中供水工程或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村镇饮水平安工程工程的实施。市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饮水平安办),具体负责村镇饮水平安工程规划的编制,并负责建设过程中使用材料、建成后经营、维护效劳的监管。
市开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负责村镇饮水平安工程建设规划审批、报批、投资方案下达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村镇饮水平安工程工程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村镇饮水平安工程和水源地水质的检测、监测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村镇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及饮水平安工程周边的土地利用,并按照政策办理村镇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用地手续。
市物价局负责村镇饮水平安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市饮水平安办编制的村镇饮水平安工程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㈠优先考虑饮用水对人体健康影响严重的区域。
㈡平原以兴建集中供水工程为主;丘陵、山区可以建设单村供水工程;居住十分分散的地方可以修建单户供水工程。
㈢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经批准的村镇饮水平安工程建设规划是村镇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的根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凡没有纳入规划的工程,不得列入年度建设方案。
第五条市饮水平安办应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方案控制规模,商市发改局向市水利和发改部门申报年度工程建设方案。
第六条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开工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饮水平安工程的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或低于15万元,但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不含市已招标和群众自筹的局部)工程工程必须推行工程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投资规模低于前款标准的村镇饮水平安工程,由市饮水平安办和工程所在镇确定工程责任人,参照以上制度进行管理,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村民筹资兴建的村内管网和入户工程,由集资者决定建设单位。
第八条农村饮水平安所需材料和设备必须集中招标采购,并符合国家卫生、平安、技术标准。
第九条饮水平安工程工程受益地应落实配套资金。
国家投资原那么上主要负责完成水源工程、水处理工程、管护设施、主输水管道工程等。
村内土方工程、村内管网及入户工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筹资筹劳建设。
涉及群众筹资、筹劳的工程,工程开工前15日内须将实施方案以及筹资、筹劳方案向受益村组公示,并在工程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向群众公布工程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工程建设前,受益地要与市饮水平安办签订工程建设协议,保证工程建设内容、规划、质量。
第十一条国家补助资金由市饮水平安办设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
第十二条村镇饮水平安工程的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㈠招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直接向厂商或经销商拨付;
㈡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帐户;
㈢没有实行招标的实行报账制;
㈣单户工程直接向农户兑付。
第十三条村镇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完工后应实行三级验收,即本市饮水平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市级验收和省级验收。
第十四条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工程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工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村镇饮水平安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存档。村镇饮水平安工程不得改变工程用途。
第十六条饮水平安工程移交后出现或新增饮水平安问题的,由工程管理单位或受益地自行解决,国家不再进行补助。
第十七条村镇供水工程可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
㈠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市饮水平安办或委托镇水利管理机构负责组建,成员由市饮水平安办和受益镇、村代表组成。村级代表应通过用水户大会选举产生。
㈡新建单村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用水合作组织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职能。
㈢原有集中供水工程应明确权责,实行标准化管理。
㈣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第十八条平安饮水工程可采取以下经营模式:
㈠拍卖经营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标的方式将经营权拍卖给单位或个人。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市饮水平安办和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监督使用。
㈡承包经营。应在资产评估的根底上,确定承包底价,竞价承包。中标者要缴纳抵押金并与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签订合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
㈢集体管理。由村委会组织受益户代表推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
第十九条由国家投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合资兴建的村镇饮水平安工程,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资所占的股份可以不参加分红。不参加分红时间由市饮水平安办和投资者在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条平安饮水工程的规划、批复、设计、招标合同、验收、决算等资料由市饮水平安办负责建档管理。
平安饮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运行日志等资料,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农村实施准那么的规定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
第二十二条供水建(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构)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
需要修建永久性道路等建(构)筑物的,必须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该段管道保护性设施建设或迁移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和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方法合理定价。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供水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供水价格要以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水费由供水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收取,收取水费应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六条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及职工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私自拆迁供水设施的;
㈡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
㈢破坏水源,污染水源的。
㈣玩忽职守,违背操作规程致使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㈤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户营私舞弊窃水的;
㈥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的。
第二十八条未享受国家补贴、由单位或个人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单村供水或单户供水工程的技术指导、水质监管、水费监管等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