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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隐私权保护入宪现况及必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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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隐私权 保护 现况 必要性
隐私权保护入宪现况及必要性 :隐私权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应当享有的一项关乎其切身利益的重要权利。但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加速进展,极大地增加了个人隐私权受侵的几率与可能性。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疼惜已有规定是不争的事实,但尚缺乏以发挥根本性作用。应当从宪法的高度加大对公民隐私权的疼惜力度。隐私权疼惜入宪在我国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能性。应当在借鉴西方国家对隐私权进行宪法疼惜的途径和方法根底上,立足中国国情找出我国隐私权疼惜入宪的适恰路径。 关键词:隐私权;人权;公民根本权利;宪法;隐私权入宪 隐私权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关乎其切身利益的权利。但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加速进展,极大地增加了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几率与可能性。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疼惜已有规定是不争的事实,但尚缺乏以发挥根本性作用。我国宪法中有些条款间接地表达了对公民隐私权的疼惜,但是这种间接疼惜性规定缺乏直接性和明确性,从而对公民隐私权的疼惜力度大打折扣。笔者认为,隐私权疼惜入宪在我国格外必要且具有现实可能性。我们应当在借鉴西方国家对隐私权进行宪法疼惜的有益经验根底上,立足于中国国情,创新性地提出我国隐私权疼惜入宪的最正确路径。 一、隐私权的根本意涵及我国的立法疼惜现状 “隐私权〞这个法律术语的首先提出者是美国的两位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教授和塞缪尔·D·沃伦教授〔哈佛高校法学院〕。他们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阐释他们关于隐私权的观点时,在标题之中首次使用了“隐私权〞这一术语。这篇论文开启了隐私权概念法律化之先河,也为后续的相关争辩奠定了基底。他们解读“隐私权〞的意涵时强调:“在任何状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赐予确定自己全部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预打搅的权利,并认为用来疼惜私人著述及其他智力和情感产物的理念,就是隐私权的价值,而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局部,媒体和公众往往侵害这一标志着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禁地。〞〔1〕此后,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就隐私权的根本含义进行了种种探究。例如,王利明学者的观点是:隐私权是公民个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不关涉公共利益的纯私人的活动、纯个人的信息以及纯私有的个人领域进行自由支配、自由掌控的一种人格权〔2〕。张新宝学者的观点那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个体享有的其个人的私生活之安静秩序与个人的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之疼惜,不被非法无故地侵害打搅、搜集、知晓及利用和公之于众等的一种人格权〔3〕。我国新近实施的民法典就隐私权做了如下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静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从今规定看出,隐私权具有如下属性:第一,隐私权系一种民事权利,隶属人格权;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静权益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关于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方面的个人权益。除了我国新近实施的民法典就公民隐私权的疼惜作出了立法规定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也多少涉及一些与隐私权相关的内容,但这些立法规定缺乏以形成对公民隐私权的根本性疼惜。此外,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中也间接地涉及公民隐私权益疼惜相关的内容。下文就此开放特地探讨。 二、我国宪法对隐私权间接疼惜的现状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疼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吗?答案是否认的。现实状况是:只有少许条文牵强地表达了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疼惜。下述宪法条文特殊牵强地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疼惜有些许沾边。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确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污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害。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秘受法律的疼惜。除因国家平安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秘。〞我们说宪法上述条文特殊牵强地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疼惜有些许沾边是有依据的。宪法第三十七条系对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疼惜。而“人身自由〞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的身体行动自由不受非法的干预和侵害。从广义上讲,“人身自由〞还涵盖与狭义人身自由含义相关联的住宅不受非法侵扰、人格尊严不受践踏、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秘不受非法侵害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由此可见,宪法第三十七条对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疼惜与我们探讨的对公民隐私权的疼惜还是有相当大的差异的。宪法第三十八条系对公民人格尊严权的疼惜规定,但这样的规定内容与我们探讨的对公民隐私权的疼惜比起来也不能够得出完全全都的或者本质上等同的结论。宪法第三十九条对住宅权的疼惜与我们探讨的对隐私权的疼惜距离相差较大〔当然也不是一点都不相干〕。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之内容与我们探讨的主题倒是存在确定的相像度,但这也无法满足我们所探讨的主题的全部要求。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把隐私权单独列出来直接明确地加以规定,隐私权依据宪法予以疼惜的依据并不格外充分。 三、隐私权疼惜在我国入宪的必要性 〔一〕转变下位法对隐私权有规定而上位法却无依据为难局面的需要 从民法上看,我国从前的民法通那么没有规定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纳入侵害名誉权的范畴,这实际上是把隐私权当作一种名誉方面的利益,但实际上隐私权并不同于名誉权,以这样的解释对公民隐私权进行疼惜理由并不充分。刚刚实施不久的我国民法典在公民隐私权的立法疼惜上发生了质的飞跃,其于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鲜亮无误地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将一些重要的〔包括一些民事权利在内〕公民权利纳入宪法之中进行规定是理所应当的,当然,宪法对重要的公民权利的疼惜还要借助于部门法将宪法规定的根本权利具体化才能真正落实,由于在我国,宪法本身不能适用于具体案件。宪法系母法、根本大法,其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假设宪法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根本权利而做出了疼惜性规定,其他具体部门法便可以以此为依据加以具体贯彻和实施,但目前的实际状况是:作为下位法的我国民法典已经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疼惜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而在作为上位法、根本大法的我国宪法之中却找不到直接明确的有关隐私权疼惜的规定,这明显是有悖法理的,也是不应当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以 、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静;〔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可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以列举加兜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特殊具体地列出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的六类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公民隐私权的疼惜做出了如此细致的规定,而在我国现行宪法之中竟然找不到明确的依据,这无论如何是无法交代的。 〔二〕扩大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根本权利范围的需要 现代宪法虽然根本上都规定了公民的根本权利,但在用语的用法上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在不同国家的宪法领域,对于公民的根本权利的称谓,除了“根本权利〞外,人们还会使用“根本人权〞“人权〞“宪法权利〞“公民权〞“人民权利〞等概念。但无论宪法实行哪种用语,公民的根本权利都是指某种最为重要的权利。我国宪法使用了“根本权利〞这一用语,所谓“根本〞,无非是要强调这些权利是制宪者认为最为重要和必不行少的权利。人权是指,确定和保持人的质的规定性的、理所应当被作为个体的个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而且没有理由不被成认的权利。在人权疼惜条款写入我国宪法之前,我们讲公民的根本权利指的是那些被规定在宪法公民“根本权利〞篇章之中的权利;在宪法公民“根本权利〞篇章之中找不到的权利不能算进公民根本权利的范畴。但是,在202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人权〞这一概念在我国宪法中的消逝,使得我国宪法上公民根本权利的含义发生了确定程度的扩充和延展。“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为我国宪法公民“根本权利〞篇章的扩充和延展供给了立法依据,一些在我国宪法公民根本权利篇章中未列举的权利,可以找到解释的标准出处〔4〕。隐私权符合属于人权范畴的公民根本权利的特质,把隐私权的疼惜写入我国宪法既符合理性要求也是现实的需要。 〔三〕隐私权入宪符合世界各国立宪的趋势和国际法规定 随着现代人权概念的兴起,隐私权作为人权所应包含的内容也受到极大的关注。从世界各国人权进展趋势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以不同的形式对隐私权的疼惜进行了形式多样的种种规定,甚至还有特地的隐私权立法。除了宪法上有关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疼惜的立法规定之外,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这样的法律也特殊关注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的疼惜问题。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第十二条即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预,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联合国大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通过〕第十七条也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预,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疼惜,以免受这种干预或攻击。〞在这种国际大环境下,欲从根本上转变隐私权的疼惜在我国宪法立法中的为难境况,必需紧随国际社会对隐私权疼惜立法的步伐,将隐私权的疼惜明确写入我国宪法之中。 四、隐私权疼惜在我国入宪的可能性 〔一〕域外国家隐私权宪法疼惜的先进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已如前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中对个人隐私权的疼惜问题作出明确性规定甚至就此特地立法在世界上并不鲜见。但也有些国家的宪法并没有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疼惜问题予以明示性规定,而是实行间接的方式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实施宪法性疼惜。例如,美国宪法即实行了这样的方式。美国是通过司法解释这样的技术操作方式使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成为宪法意义上疼惜的公民根本权利范畴的。即通过宪法判例间接解释具体的宪法权利条款的方式,得出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属于宪法标准疼惜的公民的根本权利的结论。美国法律体系实行判例法制度,通过司法解释这样的技术操作方式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纳入宪法标准疼惜的视域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德国也是实行间接的方式,即通过对宪法相关条款解释的方式,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问题实施宪法性疼惜的。其解释的宪法条文之一是德国宪法第一条关于公民个人人格尊严疼惜的宪法规定;其解释的宪法条文之二是德国宪法其次条关于公民个人人格自由进展的宪法规定。具体的操作步骤是:首先,宪法法院先以司法判例的形式,把刚刚所说的两个宪法条款释义为具有最高人权保障价值且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人格权;此后,再在一般人格权的原那么指导下,演绎出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疼惜;再次,再以民法典为借助手段而促使公民个人的人格权的疼惜体系得以最终实现。由上可见,美国和德国关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宪法标准性疼惜都不是通过宪法直接对隐私权加以明确规定的方式实现的。但无论疼惜方式如何,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进行宪法性疼惜的条款确定是不行或缺的。对于域外一些国家的上述立法经验,我们可以“洋为中用〞,结合我国国情予以认真借鉴。 〔二〕部门法对隐私权的立法疼惜为隐私权疼惜入宪奠定了根底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疼惜问题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但查阅我国各部门法,我们还是能够查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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