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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捐资助学
管理制度
捐资助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平安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捐资助学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自愿为教育事业进展捐赠、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捐资助学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体育局,成员由市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监督捐资助学工作。
第四条捐资助学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捐资助学资金的使用
(一)使用原那么:专款专用,公开透亮 。
(二)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改善全市中学校办学条件,包括:一是新建、改(扩)建校舍,修理改造校舍等;二是教育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购置;三是资助贫困同学。重点用于农村中学校校舍平安工程。
其次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市捐资助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特设捐资助学资金专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自愿为教育事业进展筹集捐赠资金可直接到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捐资或认捐,捐赠资金方式可实行现金、转账或实物等形式。
第三章资金申报
第七条全市中学校依据市教育进展规划,并结合学校实际,每年将学校新建、改造校舍及购置项目资金规划报市教育体育局。市教育体育局依据当年捐资助学资金金额,初步审核学校上报项目资金规划确定用捐资助学资金实施的具体项目,报市捐资助学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项目支出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八条全部捐资助学资金支配项目必需依据相关规定程序:校舍建设改造项目必需依据根本建设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备购置等项目必需依据政府选购程序及批准的选购方式进行选购。切实保证捐资助学资金管理使用的标准、公开、公正、公正、透亮 。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市财政局及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捐资助学资金的平安、完整、标准、合法使用,市财政局是资金管理单位,市教育体育局是使用单位。捐资助学资金做到资金支配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当年结余的捐资助学资金,可结转下年连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为捐资助学资金。
第十条捐资助学资金不得用于非教育机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办公等非教育事业进展支出,不得抵减财政预算拨款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出借资金,也不得用于归还债务及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等。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依据市捐资助学管理委员会审定的项目规划和确定的资金数额预拨项目启动资金,预拨项目资金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资金的30%;并依据市教育体育局供应的项目实施进度,分次分批预拨捐资助学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拨付项目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预算资金的85%,建设项目预算剩余资金待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并扣除审定价5%的质量保证金后予以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规划和工程进度经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共同审核工程量,提出用款申请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审批支付资金,单笔付款资金超过50万元,须同时报分管教育副市长签字支付。
第六章会计核算与报表
第十三条捐资助学资金的核算必需依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依据会计标准设置总账和明细账分项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全部报账的原始凭证必需真实合法,支出有正规发票。
第十五条市教育体育局应按季向市捐资助学委员会上报捐资助学资金实施项目状况表,项目状况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资金额、本期拨付资金、累计拨付资金,清楚细反映具体使用状况,在说明栏反映项目进度状况。并将实施项目状况表在市电子政务网中公布。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市教育体育局编制项目执行状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施项目状况明细表,项目建设状况说明,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等。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要定期对捐款项目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应准时对捐赠项目资金使用状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完成后,依据市教育体育局编制项目执行状况报告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完成),提交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在网上予以公布。项目学校必需具体建立资产管理档案,竣工验收项目报市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市监察局应对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状况进行全程监督,有权对捐资助学资金管理的每一环节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