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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论青 法官 社会 责任
论青年法官的社会责任 自从成为一名助理审判员,拥有了办案资格那天起,对什么是法官,法官的社会责任,特别是青年法官该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等问题的思考就一直伴随着我的工作。阳历年前,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加班加点开庭、调解、写文书,我就问自己,这样累换得的高的结案率就证明了自己已经承担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了吗。答复:当然不是。结案率只说明法官工作效率的上下,不能仅用它来考量法官承担社会责任多少。党的十八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等,既是对我们青年法官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明确,更是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我国民事纠纷案件占人民法院诉讼案件七成还多的现状下,由于民事立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开展之间的矛盾、法律的滞后性等问题,对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理知识水平、程序运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审理案件综合能力,特别是做群众工作能力、化解纠纷能力、调解能力的要求等不同于行政及刑事诉讼法官,很多的时候,在强调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中更看重社会效果这一独具的特色,使得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青年法官的社会责任更加突出、内容更加丰富。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审判工作,与大家一起对民事审判工作中青年法官的社会责任问题,贯彻“司法为民〞宗旨、通过具体的审判工作承担社会责任等问题进行研讨,以期通过讨论共同提高。 一、关于法官的社会责任 法官社会责任的含义:“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律职业(法官)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着替公众效劳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效劳的宗旨〞。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效劳〞。“替公众效劳的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并不只是对法官职责简单概括,而是随着时代的开展,随着社会、公众对法院、法官职责要求的不断提高,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对法院效劳社会、效劳群众标准的不断变化而不断被赋予新的含义。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让我深深体会到,法官不单单只是一种职业,更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作为职业,我们应以“为民,务实、清廉〞为座右铭;作为责任承担主体,我们应不偏不倚地行使手中的审判权维护公平正义,用公平、公正的裁决赢得司法公信力。具体工作中,青年法官不能单纯地把机械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外表问题、提升案件结案率作为自己的职业目的,而应重视自己的审判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后果,常常思考如何更好地把自己的审判行为转化为社会效益、道德效益等,如何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的指引作用,引导公众学习法律、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标准社会秩序,进而促进全社会遵法、守法、敬法水平的提升。我认为,这才是法官这个职业承担的社会职责的本质内涵。 简言之,法官的社会责任,是指法官作为司法权运行的主体,因其行为决定着司法权实际运行的效果,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以机械地适用法律、外表地解决纠纷作为自己的职业目的,而应重视自己的审判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后果,最大限度地通过适当的审判行为增进社会经济利益、道德利益等社会利益,并充分发挥裁判行为指引作用的责任。青年法官因年轻而独具“承上启下〞的特性,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多了一份传承、发扬传统,创新、开展传统的内容,但也因年轻而独具过分看重自我价值、经验缺乏、国情意识不强、理想信念不牢、工作期望值过高等劣势。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要清楚并正视自身的优、劣势,二要学会灵活地运用专业知识寻找利益平衡点,三要会理性地在社会效应和法律效应中进行取舍,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为一个不考虑法律的社会效果的司法行为绝不可能是“为民〞的司法行为。 二、青年法官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一)青年法官承担社会责任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司法的权威性来源于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强制性,更来源于社会群众发自内心的信服。如果没有民众的信服,司法的权威无法真正确立。博登海默指出,法律制度所应获得的尊严和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效劳的社会的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澳大利亚法官马丁也认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性之一就是判决结果的公正性,青年法官由于参加工作时间比较短,尽管在学校期间积累了大量的理论知识,但是因缺乏生活阅历的积淀而难以对当事人的困苦感同身受,或者片面追求法律上的完美而无视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如果裁判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就会损坏司法的权威性,公众也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公众的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何使自己的司法行为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是青年法官面临的最直接、最重要的课题。总结自己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扎根审判一线,沉下身体感受百姓的冷暖,感知群众的脉动,学会做群众工作的方法,主动投身为民司法的意识必须强。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释法明理,用老百姓认同的理帮他们定纷止争、评断是非曲直,站在他们的立场上看待他们的行为,把他们的诉求当做自家的事来处理,居中审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地作出裁决。相信,公正自在人心,法官公正的司法行为唤醒的是公众内心深处对法律最原始的敬畏,而这敬畏的衍生物就是信服、接受并服从法律的标准。 (二)青年法官承担社会责任是司法为民的需要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80%以上是来自基层农村的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是这个群体的显著特点。刚刚参加工作时,面对他们听完了我们用法言法语中规中矩地提出的庭审调查提纲、辩论焦点、庭审小结、释法明理后困惑的眼神;调解中反反复复做工作,就像做买卖一样来来回回和当事人讨价还价,法官等同于村委会的民调员;执法环境的不尽如人意;反复去做相似度很高的工作,兴趣不再,甚至厌烦、麻木等始料不及的结果,让我们在拥有了审判资格,披上法袍豪气冲天地坐在法官椅上,自觉可以凭充足的法理知识、烂熟于心的法言法语游刃有余地驾驭法官生涯的满满的自信荡然无存,期望、理想如冰块掉进了现实的熔岩中,一股蒸汽瞬间散去,理想很“饱满〞,但现实真的很“骨感〞。在无数次的困惑、疑心、无所适从的挣扎、蜕变中,在与案件当事人无数次的来往接触中,在老法官们的言传身教中、在司法为民意识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中,我们擎正义之剑维护公平公正的理想回归到了现实。司法为民是个大话题,但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却要从桩桩件件小事做起,要学会用老百姓的话释法明理,要知道辖区内的风土人情,要掌握让群众接受遵纪守法的“大道理〞的技巧,更要知晓用家长里短的小道理定纷止争的门道。这些书本上找不见的“理论〞,老师无法传授给我们的“学问〞,却是我们青年法官实现司法为民职责的必修课程,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经途径。这就要求青年法官要放下身段进村入户,在与群众近距离的接触中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需求、理解他们的情感、走入他们的内心、懂得他们的感受,学会换位思考,学会站在他们的立场上确定纠纷处理方式。唯如此,青年法官才能脚踏实地并稳步前进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征程。 三、青年法官的社会责任与具体工作 青年法官承担社会责任的理想要在具体的工作中实现。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近三年的青年法官,将自己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金融借款案件、合同案件及婚姻赡养等案件中归纳出青年法官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释名权与青年法官的社会责任。 202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在我们这样的基层法院当事人多为农民,其举证意识差、诉讼能力低加大了我们适用该司法解释维护其权益的难度。因此,在庭前发举证通知时行使释名权意识强弱、为当事人解释举证规定水平上下,能否帮助当事人明白自己庭前准备阶段该做些什么等就成为我们青年法官责任意识强弱的检验标准。笔者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中注意到,大局部原告为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工,而一些被告那么常利用原告法律知识欠缺、文化水平低的弱点玩文字游戏,在书写欠条时用曾用名或者左邻右舍常喊的“小名〞,每遇到这种情况,我都就会仔细地向原告讲明被告的做法对他(她)维权的影响,建议他(她)去被告的村委会开证明信,证明用“小名〞所书写欠条的人与身份证上的人实为同一人;根据很多农民工并不知道复印件不具有证据效力的现状,我便经常在庭前专门 告诉他们开庭应提交欠条原件,以免因证据效力影响他们维权。这些事情对我而言很小,不过是举手之劳的小事,在外人看来可做可不做,但如果我不主动去做这些,原告等来的可能就是因证据缺乏或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采纳而致败诉的结果。我是一名人民名法官,维护当事人权益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工作对我来说没有大小、可做可不做之分,都必须做细、做好。这是我的职责、是一名青年法官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组成局部。 (二)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与青年法官的社会责任。 必须成认,当下我国的司法诉讼过程十分的冗长。我们没有改变现状的能力,但在有选择时,我们应竭尽全力的尝试各种方式,特别要尽量选择纠纷一次性解决方式。确定纠纷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我们青年法官社会责任感强弱、理解民心的深浅。笔者的体会是对那些有难度的纠纷,千万不要为追求案件结案率而劝说当事人撤诉,因为劝说当事人撤诉一那么易让当事人产生合理疑心,易产生信访问题,甚至会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司法公信力;二那么当事人再起诉,不仅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其实只要法官责任意识强些,“法者仁心〞的理念多些,多想想当事人的难处,多一些耐心、诚心,多些努力,多些方法,许多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三)裁决的可执行性与青年法官的社会责任。 一盘棋理念差,只管按程序标准地审理、准确适用法律严谨地裁决是青年法官办案中常见的现象。强调审判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要防止案件裁决因无法执行,当事人的权益不能真正实现而导致的案件社会效果差问题的发生。劳务纠纷案件多发、易发,直接关乎民生,所以案件裁决后当事人权益实现率就成为衡量此类案件社会效果的重要指标。根据审判实际,笔者建议审理此类案件时,尽量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因为案件的原告多为农民工,案件的被告多为拖欠其工资不给的个体业主。这些被告为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或居无定所,到庭率很低。一旦被告到庭,调解并由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是最好的结案方式。要想得到这样的结果,案件承方法官的执行意识一定要强,从受理案件开始就要考虑执行问题,并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调解中,法官应耐心地做双方的工作。原、被告抵触情绪较强,矛盾较为激化时,还应单独给双方做工作。原告工作重点放在要让其明白被告的处境、经济现状,案件判决后执行的难度,引导其将“活钱〞,如利息适当放弃,以求通过被告短时期内履行给付义务保障其权益得到实现。对被告,那么将工作重点放在如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将会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调解工作很难做,但我体会,只要案件承方法官有坚决的帮助原告实现权益的决心,再难的调解工作也因“调解三段论〞迎刃而解。笔者总结的“调解三段论〞即第一段,了解根本案情后,先给原、被告共同做工作明确争议的焦点;第二段,分别给原、被告单独做工作,攻破双方的抵触心理,找到解决纠纷的突破口;第三段,引导原、被告敞开心扉,商议解决方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案件回访与青年法官的社会责任。 对赡养、抚养权变更案件结案后,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稳固案件的社会效果也是青年法官要学习并掌握的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通常我们的做法是定期对此类案件进行回访,回访时问问年迈的老人,其子女有没有按判决给付赡养费,如果不能按期给付,或者子女根本就没履行判决书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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