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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县政府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管理
意见
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意见
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严防以流转名义,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政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及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是开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开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农民因外出务工、适度规模经营等原因,流转土地经营权现象逐渐增多,由于流转程序不标准、合同签订不完善,引发的土地纠纷呈上升趋势,出现了一系列不容无视的问题;甚至存在以流转名义乱占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等现象,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任务,要切实加强引导,强化监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标准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开展。
二、严格政策,明确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那么
(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那么,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那么。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流转收益。要充分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得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开展需要为根底,与工业化、城镇化开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坚决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严禁行政干预。
(四)坚持管理、效劳、标准、有序的原那么。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效劳,强化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效劳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流转市场建设,标准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流转行为标准有序。
三、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稳定承包关系。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签订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发放经营权证书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县政府统一换发补发。颁发经营权证书在乡镇办完成“三清理〞、合同签订、信息录入、乡镇申请、县验收的前提下进行。各乡镇办要加快土地“三清理〞、合同签订、信息录入等工作进度,确保年内全面完成换发补发经营权证书工作。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
(二)强化效劳体系建设。要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劳网络,为供求双方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效劳。县级以县农业局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网络平台,配备信息效劳设备,配置信息软件,建立流转数据库,发布供求信息。各乡镇办要切实抓好流转效劳中心建设,建立档次高、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流转效劳中心,配备大屏幕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流转信息。通过开展信息登记发布、土地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效劳。村级也要设立流转效劳点,设立信息联络员,及时收集上报流转信息。
(三)标准流转行为。承包方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专营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局部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及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要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手续;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双方应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及备案手续。土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方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四)实行合同管理。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根底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代耕期缺乏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代替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过去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的,各乡镇办流转中心要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并指导签订标准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由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县农业部门统一印制。已经签订流转合同,且流转合同标准、双方无异议的,可以维持原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全省统一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的签订要在乡镇办流转效劳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由流转双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办流转效劳中心集中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地点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签订、备案在同一地点一次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办各备案一份。各乡镇办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乡镇办流转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跨行政村的土地流转合同应经公证机构公证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超过200亩的,同时报县农业部门备案。
(五)妥善化解矛盾。要充分发挥乡镇办农村土地调解庭XX县区仲裁庭的调解、仲裁作用,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完善调解仲裁程序、调解仲裁方法和调解仲裁制度,依法有序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村级也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办事公正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
(六)完善档案管理。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乡镇办流转中心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登记造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确保流转档案的平安与完整,为妥善解决流转纠纷奠定坚实的根底。
四、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切实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对违背法定程序、超越流转范围、预谋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假借流转行为买卖土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要予以制止,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分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行为无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阔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开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改变土地用途或破坏耕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乡镇办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效劳,要配备专门人员和力量,并建立起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工作机制。要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理性和协调性,最大限度提高土地流转效益。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动态监管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农民群众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的好做法,注重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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