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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林业
成果
推广
计划
管理办法
林业成果推广方案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速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障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方案的顺利实施,依据林业科技开展规划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方案是一项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为实施“科教兴林〞根本方针和林业可持续开展战略而实施的国家林业局重点林业科技方案。其宗旨是根据林业生产建设对科技成果的迫切需要,有组织、有方案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通过建立试验示范点、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在林业生产中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以提高林业生产建设质量,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开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方案的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的科技推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方、本单位推广方案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的技术需求,每年发布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方案工程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方案工程的申报。
第六条工程申报条件:
(一)申报工程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生产的机构,并且具备实施工程所需的技术根底条件。
第七条申报工程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方案工程申报书(见附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作为组织工程申报的单位,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工程进行初步审查,并以厅(局)级正式文件将工程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方、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的工程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工程纳入工程库管理,同时提出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方案工程年度方案。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林业科学技术推广方案工程合同(见附2),其中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为工程委托单位(甲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工程保证单位(乙方)。
第四章工程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工程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工程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年终将工程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工程保证单位要定期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工程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工程保证单位审查后向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工程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工程造成较大影响的,工程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方案工程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地方配套或工程承担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工程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与工程有关的试验费、检测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信息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工程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五条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工程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工程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方案工程申报资格。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工程承担单位(丙方)必须按期完成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工程,工程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工程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方案工程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工程实施总结报告。
(三)工程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工程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工程保证单位(乙方);由工程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甲方)。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对工程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到达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工程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工程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工程组织管理工作情况;工程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工程可与工程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工程鉴定管理方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根本完成合同任务的工程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工程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工程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工程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推广方案工程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验收合格的工程,须填写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方案工程验收证书(见附4),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通过工程实施获得的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成果奖励的规定和方法,可以申报各类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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