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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镇违法生育治理实施方案新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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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镇 违法 生育 治理 实施方案 新编
城镇违法生育治理实施方案 实行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党员干部模范带头实行方案生育,既是党和国家的根本要求,也是我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事业能够持续、健康开展的重要保证。x年,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扭转我省人口计生工作被动局面,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党员、干部违反方案生育政策问题的清理清查活动,对x年2月2日x省方案生育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党员、干部违反方案生育政策问题进行全面的清查治理,有效地推动了我省“两年扭转局面、两年到达全国中等水平〞奋斗目标的实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省决定)和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23年根本到达全国先进水平〞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并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定、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方案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法)和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带头实行方案生育,发挥城镇在方案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23年根本到达全国先进水平〞的奋斗目标打下坚实的根底。 在本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那么,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那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坚持区别对待的原那么,将自查自报与群众举报查实的违法生育者相区分,结合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坚持个人违法生育责任与单位管理责任相区分的原那么,不将清理出来的违法生育人员数据用于考核;坚持边清查边处理的原那么,做到处理及时、到位。 要通过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使全省广阔城镇党员、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根本国策教育和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在端正党风、政风,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方面,为群众实行方案生育作出表率,使人口和方案生育环境得到有效的治理,把党和国家的人口和方案生育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在此根底上,进一步完善社会制约政策和措施,建立依法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二、专项治理行动的对象、范围 自x年1月1日以来,城镇人口中,政策外二孩生育和多孩生育、非婚生育等不符合条例所规定生育政策要求的违法生育个人,重点是党员、干部,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街道和居委会中委任、录用、聘用的人员等。 三、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省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省长雷于蓝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林浩坤(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李捍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枫(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吴宏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 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以及组织省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联络协调、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各地要及时将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报送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传达国家和省的指示精神,反映工作动态,交流做法和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四、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到x年9月30日止。整个专项治理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宣传发动(x年2月至3月);清查处理(x年3月至x年7月);评估总结阶段(x年7月至9月)。原那么上,各地均应在x年7月底前完成清查处理工作,个别地方情况复杂或疑难案件不能依时结案的,经报上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x年9月15日。 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采取自查申报、群众检举、调查核实和公开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宣传发动、自查申报、张榜公布、落实处理、总结上报五个步骤组织实施。具体要求为: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开工作,组织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播送、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结合中央和省决定及实施意见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根本要求,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二)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各级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 和举报信箱、邮箱,向社会公布举报 ,接受群众投诉。通过在户外张贴,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通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严格保密、方便操作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查处违法生育的专项治理行动,对举报违法生育情况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严格进行自查申报登记。在开展宣传发动的同时,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生育情况自查申报登记工作。凡在x年1月1日以来有政策外生育的(含收养),均应如实申报登记,填写城镇居民个人生育情况申报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报表)。x年1月1日前有超生行为而尚未发现和处理的,应自行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申报登记,也可直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自行申报。自查申报登记截止至x年5月31日。 (四)认真核实,严肃查处。对群众举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城镇居民,以及自我申报后群众提出异议的城镇居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辖区的居委会、街道(镇)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来的x年1月1日之前违法生育尚未处理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依照本次清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查实的典型违法生育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五)做好统计上报和评估总结工作。申报表以及有关调查核实的原始证据材料,由各自查单位、社区居委会存档备案,妥善保管。按照“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原那么,各自查单位、社区居委会将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对象情况填报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登记表),在此根底上填报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及其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以下简称统计表),分别报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口计生办和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街道、乡镇人口计生办按规定时间汇总本辖区内各自查单位、社区居委会的统计表上报县(区、市)人口计生局,县市逐级汇总上报至省人口计生委;各县(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汇总下属自查单位统计表,按本系统渠道逐级上报,并抄送同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口计生局)。 资料上报工作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乡镇(街)填报时限截止x年7月30日,各县(区、市)于x年8月10日前汇总统计表报地级以上市,市于8月15前汇总报省;第二次填表时间截止x年9月30日,各县(区、市)于x年10月10日前汇总统计表,并写出专项治理行开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市于10月20日前将所属县(区、市)的统计表和全市汇总的统计表,以及全市专项治理行开工作总结报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汇总全省本系统的统计表和本部门的专项治理行开工作总结于x年10月20日前报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人口计生委)。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于x年10月28日前汇总全省情况,并将评估总结报告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 五、切实加强领导,严明工作纪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这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是实行方案生育以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清理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根本国策、维护正常生育秩序、惩治方案生育领域腐败、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高度来认识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省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迅速开展清理清查活动。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由于城镇违法生育具有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特点,专项治理行动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列入今年下半年及明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分析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抓好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对专项治理行动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经常听取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协作,攻坚破难。专项治理行动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人口计生、公安、卫生、民政、人事、劳动保障、文化、城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明确责任,参与行动,通力合作,共同作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行动,防止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对治理不力或不开展治理的,要提出批评,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帮扶和督查。 (三)加强监督,严格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和规定,阻碍、干扰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通过强有力的执纪监督,确保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要按条例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城镇违法生育行为,坚持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严禁搞强迫命令和诱导逼供,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防止群体性上访。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公开处理,教育群众。在调查核实的根底上,要对城镇违法生育的人和事进行公开处理,尤其是要重点揭露曝光情节恶劣的典型,以到达对广阔群众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加大对自觉实行方案生育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还应广泛宣传我省方案生育政策法规,尤其是利益导向政策。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提高广阔群众依法依规生育的自觉性,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的奉献。 (六)明确政策,区别对待。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有关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也不得以此追究历史上的方案生育管理责任。但如果清理清查不彻底,或单位继续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作为今年以至今后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依据,并对责任人加重处分。 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的x年1月1日以前违法生育尚未处理,但自查申报期间自报的,可减轻处理,具体政策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属举报经查实的,依法处理。对x年1月1日以来违法生育尚未处理,在自查申报期间自报的,可从轻处理;对举报查实的,依法从重处理。凡过去违法生育已作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在本次清理活动之后发生违法生育的城镇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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