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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农村
村民
建房
规划
建设
管理
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方法
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
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加强我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开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标准农村建房,集约使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XX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22年XX市政府第5号令)、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实践科学开展观示范点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方法所指的村庄,是指行政村。本方法所指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民住宅及其配套用房的建设。
第三条新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固化历史、标准新建、一户一宅、逐步改造〞的原那么,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章新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
第四条按照“城乡统筹、积极稳妥、集中居住、集约用地、
-1第八条各镇(街)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假设干个人口较多、区位中心、根底较好和交通便利的行政村,给予重点支持,加强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形成“卫星型〞中心村,通过道路交通辐射和效劳其它行政村。
第九条规划保存的行政村,以新增分户人口预测为依据,统一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逐步按规划实施新增住宅建设,形成以行政村为根底、集中居住的农民社区。
第十条存在自然灾害隐患、不具备居住条件、规模过小且交通不便的村庄,依照村庄布局规划,逐步向中心村、行政村搬迁集中,对暂不具备集中条件的自然村,以环境整治为主。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xx市总体开展战略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开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为依据,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
第十二条以市域或镇(街)为单位编制村庄布局规划,落实农民社区(中心村)的规划布局,确定保存村庄和居民点,预测新增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年度规模方案。
第十三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村域为规划范围,应当确定
-3织的村庄规划编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它特定区域的管委会,应结合本区域的城市规划统筹研究解决区内的村庄规划建设问题。各(镇)街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统筹城中村的规划建设问题。
第十八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并应在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第四章新农村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实施新农村建设,市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新农村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依据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组织开展,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村庄布局规划,结合工程开发和土地经营,以城乡统筹开展为出发点,推进建设农民新社区,加大对中心村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建设力度。
第二十二条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标准、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按照规划逐步改建、改造。
第二十三条新农村规划建设的内容包括塑造农村新风貌,培养教育新农民和大力开展新产业。新农村整治建设重点实现
-5支持资金的申报机制,市政府按规划和效益评估择优安排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政府与有关部门应优先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社区、中心村中的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城(园)中村改造和涉农生产工程的建设。
第五章农村建房规划与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建房活动应依照村庄规划实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未经批准村庄规划的村庄,不得批准异地新建住宅。
第三十一条坚持一户一宅的原那么,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实施个人建房和申购集体建房的,应撤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那么,鼓励实施农村集体建房,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社区以建设农民公寓为主,联体住宅为辅,不得建造独立式住宅,城镇规划区以外的保存村庄和农民社区,可以按规划建设联体住宅和插建独立住宅。
第三十三条各村的建筑风格应相对统一,鼓励各村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提供的住宅图集的建筑方案中,进行村民表决,选定本村新建住宅的固定方案。农民住宅设计应遵循平安、
-7售情况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集体建房的住房分配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镇(街)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市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集中建设的农民社区、农民集中住宅区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均80平方米,农民公寓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均35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住宅,应当按照“原根底、原面积〞进行修缮,并应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不得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管理农民住宅总建筑面积,控制独立式住宅,允许建设联排式住宅,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各村集体应根据村庄规划、本市的农村建房用地指标和本村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村住宅集中区的详细规划,确定建房形式和统一的宅基地标准,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新建独立式住宅,每户其宅基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层高不得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两层)。
新建双拼式住宅,每户其宅基地不得超过90平方米,层高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30平方米(两层半)。
新建联排式住宅(三拼及以上),每户其宅基地不得超过20230平方米,层高不得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三
-92023在的村民委员会及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农村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鼓励直接采用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推荐的农民住宅通用设计图纸,各镇(街)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受委托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异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各镇(街)、村可制定相关政策,对严格依程序报批、履行协议和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图纸的规定进行施工并按时竣工的农户给予奖励性补贴。
第四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要求的农村建房给予验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印章,并送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公布之日起,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各镇(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印发xx市查处违反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方法的通知(增府[202223]14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验收不符合规定的农民住宅,由镇(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除。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撤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法申请房屋登记。
第六章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农村各项生活、生产活动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推广使用适合农村特点的沼气等清洁能源。
第五十条各村、农民社区应当逐步建立垃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各镇(街)应组织建立村收集、镇运输、市处理的垃圾处理收运模式。
第五十一条各村、农民社区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和改造的村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新建的房屋,应当建有三格化粪池的厕所,不得设置露天粪坑或者随意倾倒粪便。
第五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整治村民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应明确环境卫生的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农民社区的主要道路和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有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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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发改、农业、交通、公路、林业、水利、文化、电力、电信、教育、体育、卫生、文明办、爱卫办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简化程序,大力支持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农村建房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在市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新农村规划、建设、农村建房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明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执行村庄规划建设的执法权。
第五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各镇(街),应当依照本方法,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那么和操作程序,切实做好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各行政村,应当依照本方法,制定乡规民约,切实做好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章相关责任
第五十九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进行新农村规划建设和农村建房审批管理,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凡违法审批的,批准机关应承担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规定处理。
对以欺骗手段购置农民住房的,由原建设单位按原价收回所购房屋。
第六十一条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标准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等。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执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十二条以撤除原住宅为条件申请建住宅的,新房竣工后,不按规定撤除原有住房并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乡规民约处理。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定期清理撤除旧房工作。
第六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划确定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进行改正,不能改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撤除。
第六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制,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在农村建房审批或分配过程中,发现对不符合建房条件进行审批,或者违反规定变相搞房地产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