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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息
公开
暂行规定
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增加行政活动的透亮 度,便利群众办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建设开放型,依据人民政务公开实施细那么(大政办发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区及其职能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托付组织及具有行政管理、效劳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在其管理或供应公共效劳过程中制作、获得和把握的相关信息。
其次条政务信息公开要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和准时的原那么。
第三条以下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1、国家隐秘;
2、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以下政务信息,要主动公开:
1、各级行政主体、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效劳行业的根本状况。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工作目标,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结果、纪律及联系方式,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状况。
2、规章、标准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相关的其他文件;
3、经济社会进展的总体规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状况;
4、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纪律及联系方式,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状况;
5、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状况;
6、影响公众平安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大事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状况;
7、重要专项经费的支配使用状况、重大根本建设项目和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运行状况;
8、选购名目、限额标准、选购结果以及监督状况;
9、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征兵、劳动就业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状况;
10、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状况;
11、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状况;
12、催促与群众利益关系亲热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医院、物业、水、电、气、通讯、城市公交、金融效劳等公用效劳事业和社会效劳单位公布根本信息及办事制度、程序、纪律、时限、收费等状况。
13、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接受以下形式:
1、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 以及开放档案馆、公开图书馆等;
2、报刊、电视、播送等新闻媒体;
3、通过区门户网站的平台以及触摸屏、电子大屏幕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外公开;
4、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大事、重要工作等状况,通过新闻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5、通过听证会对外公开。对城管、收费等与群众利益关系亲热的事项,实行听证会制度;
6、适合行业特点,便利群众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机关要编制本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名目,并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七条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分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提高信息的实效。
第八条政务信息公开要严格审核程序。各部门确定公开项目和公开内容要经过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前方可予以公布。全部办理结果要准时反响。全部政务公开内容留存备份,并准时立卷、归档,便于查阅。
第九条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机关准时公开,并有权向区监察局投诉。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觉察政务信息记录不精确 、不完整、不适时或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机关准时更改。
第十一条对于申请供应政务信息者,机关应当供应条件,便利申请者当场查阅或抄录,必要时供应打印、复制等效劳。
第十二条对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区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
1、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2、有偿或变相有偿供应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
3、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4、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