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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长寿港区通航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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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长 港区 通航 安全 船舶 污染 管理 规定
长寿港区通航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寿港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寿港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长寿港区水域是指以下范围内的长江干线水域。 上界限:长寿长江铁路大桥下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3.1公里〕。 下界限:北岸瓦罐窑与南岸石柏沱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76.7公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行与避让 第五条 船舶在港区航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那么、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航行规那么等有关航行、避让规定。 羊角堡水位9米以下时,还应遵守川控规定。 第六条 羊角堡水位8米以下时,禁止船舶在观音滩至龙舌梁〔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82.3-583公里〕水域内追越或并列行驶,禁止船队、船长50米以上的单船在该水域会船,上行船应当在下码头碛以下水域等让。 第七条 骑马桥水位6米以下时,周家碛至无花梁〔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0.8公里—591.4公里〕水域禁止船舶追越或并列行驶,禁止船队、船长50米以上的单船在该水域会船,上行船舶应当在周家碛以下水域等让。 第八条 船舶在港区靠泊、离泊前,应了解作业水域的航道及周围船舶动态,加强联系和了望,并按规定鸣放声号、显示信号。在不碍他船航行的情况下,根据水域条件选择正确的掉头及靠泊、离泊方式。 汛期下行到冯家湾码头作业船舶应选择左掉头靠泊。 汛期下行到周家碛水域作业船舶应选择左掉头停泊。 汛期下行到长明煤码头至川维码头作业船舶应选择左掉头靠泊。 汛期下行到重钢码头作业船舶应选择左掉头靠泊,且要根据水势流态充分考虑本船的操纵性能。 汛期重钢码头离泊下行船舶应驶向北岸选择左掉头下行。 第九条 禁止吊拖船队通过港区水域。 第三章 停泊 第十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内停泊。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应当在依法公布的危险品作业区、停泊区、锚地作业或停泊。 第十一条 港区锚地: 〔一〕长航凤凰重庆货运分公司走马溪专用锚地〔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78.9公里-579.1公里〕,是供长航凤凰重庆货运分公司船舶临时停泊的专用锚地,船舶应离主航道中心线80米外停泊,邻近主航道锚泊的驳船应当加抛尾锚,防止船身打横。 〔二〕莲子碛锚地(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78公里-579.6公里),是供船舶临时锚泊的锚地,船舶应离主航道中心线80米外停泊。 〔三〕下码头碛锚地〔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81.8公里-582公里〕,是三峡水库蓄水期坝前156米水位以上时供船舶临时锚泊的锚地,限停泊载重3000吨以下船舶4艘,船舶应离主航道中心线100米外停泊。 〔四〕重钢环保搬迁工程大沙坝专用锚地〔长江上游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87公里-588公里〕,是重钢码头的专用配套锚地。 〔五〕周家碛锚地〔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0.9公里-591.1公里〕,是供装运危险品船舶锚泊的专用锚地,可停泊危险品船舶2艘。禁止其他船舶在该锚地锚泊。 〔六〕扇沱停泊区〔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2.6公里-593公里〕,供载重1500吨以下的船舶停泊。 第十二条 凡需在重钢码头作业的船舶,抵达重钢码头前,应当采取有效方法,将船舶动态报告重钢码头调度室。 需进入重钢码头大沙坝专用配套锚地停泊或作业的船舶,在王家滩控制期时,上行进入大沙坝锚地的船舶应从柴盘子专用通道驶入。未经允许,其他船舶不得擅自进入。 第十三条 船舶锚泊应当在锚地界限范围内锚泊,并服从港口调度部门或指定单位的指泊。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不得在锚地内进行过驳作业。 第十四条 严禁船舶进入龙溪河、桃花溪、大碛溪、小石溪、罗玉溪等支叉河口停泊、作业。 第十五条 港区停泊宽度: 码头船舶靠泊宽度不得超过25米,停泊基地船舶停靠宽度不得超过40米。 长明集装箱码头临时性靠泊作业船舶靠泊宽度不得超过40米。 本规定未明确限制靠泊宽度的码头、泊位,其允许靠泊船舶宽度不得超过码头建设安全评估报告所限制的靠泊宽度。 第十六条 系吊在囤船尾部的船舶超出囤船外缘的宽度不得超过该囤船允许的靠泊宽度。 第十七条 船舶停靠码头、囤船,须经指泊单位同意,并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严禁抢靠或强行靠泊。 采用触坡靠岸方式系泊的船舶应各自出缆上岸,不得系结于他船。 第十八条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如遇水位陡涨、暴风雨等特殊情况,应当增加值班船员或全体船员留船。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码头、囤船应根据水位涨落情况及时排绞、搬迁囤船。 第四章 通信及信号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港内使用甚高频无线 频道规定如下: 〔一〕与航行船舶联系,使用6频道; 〔二〕与航道通行指挥信号台联系,使用8频道; 〔三〕与海事部门联系,使用14频道; 〔四〕港内停泊安全值班守候,使用常用呼叫频道,即16频道; 〔五〕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遇紧急情况,使用16频道进行遇险、紧急呼叫和通信; 〔六〕航行安全信息收听频道为68频道。 船舶应当严格遵守港区甚高频频道使用规定,需使用甚高频 专用频道的,应向海事机构报告,经同意前方可使用,并不得利用甚高频无线 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应当在甚高频无线 6频道正常守听,并按规定进行联系,准确通报船位。 第二十一条 船舶通过港区控制河段,应当在甚高频无线 8频道与信号台联系,了解控制河段通航情况。 第二十二条 船舶使用甚高频无线 说明本船航行、避让意图后,仍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 第五章 水域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建立安全与防污染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排放作业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过程中,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落实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第二十五条 超过300总吨的船舶从事以下活动,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二〕散装比重小于1、溶解度小于0.1%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六条 船舶进行以下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海事管理机构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实施危害饮用水源的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饮用水源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或防止危害后果,同时通报已经或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取水单位和供水部门,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码头、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以及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港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防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在港区水域或岸线上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撤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撤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第三十一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并在作业完成后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航标标示的航道内不得设置固定渔具;长寿长江铁路大桥至长寿长江公路大桥间水域禁止捕鱼作业。 第三十三条 两蟾堆与盐巴石连线至瓦罐窑与石柏沱连线水域禁止从事水上养殖、种植活动。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那么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寿港区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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