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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奔小康工程扶持管理方案暂行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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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奔小康 工程 扶持 管理 方案 暂行 新编
奔小康工程扶持管理方案暂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兴旺地区加快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委(2023)29号)、关于实施重点欠发XX县区特别扶持工程的通知(扶贫(2023)1号)和省重点欠发XX县区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工程管理方法(试行)(扶贫(2023)14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特别扶持工程(以下简称“特扶工程〞)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特扶工程是指省政府政函[202223]198号批复的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规划的工程。 第三条特扶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委县政府每年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单位是有关乡镇、部门,主要责任人是有关乡镇、部门的主要领导。 第四条县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增收致富办),负责特扶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确实定和组织推进。 第五条工程管理分工程前期和深化管理、工程申报和会审管理、工程实施和过程管理、工程验收和绩效管理、工程监督和问责管理等五个阶段。 第二章工程前期和深化管理 第六条工程要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布局;土地保障、政策处理工作及时到位,资金筹措方案切实可行。 第七条对捆绑类工程要进一步深化。在统筹安排的根底上,应表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受益面广的原那么,优先安排条件成熟、积极性高、扶持效果好的实施主体。 第八条工程类工程,按根本建设程序执行;其它工程,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程申报和会审管理 第九条工程责任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相关工程推进组申报工程前期工作到位的新建工程或续建工程,申报前应在工程实施地公示,申报时递交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工程xx年度实施方案申报书(详见附表1)及有关材料。 第十条各工程推进组对责任单位申报的工程,通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综合评估等方式进行初审,于每年11月底前报县增收致富办组织会审。 第十一条县增收致富办根据会审通过的工程,编制下年度实施方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后报县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审定,再报省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经审批的特扶工程年度实施方案下达给有关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并及时录入更新“省扶贫信息网—扶贫业务应用系统—重点欠发XX县区特扶工程〞数据库。 第四章工程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各工程责任单位按照下达的年度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工程责任单位提出,经相关工程推进组初审、县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审定,报省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批后调整。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工程实施方案,按照“资金随工程走、按进度拨款〞的原那么,拨付特扶工程补助资金;各工程责任单位及时筹措工程配套建设资金,做到工程资金不留缺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工程类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和招投标制度,按根本建设标准程序组织实施。其它类工程按照扶贫工程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扶贫开发类工程的相关情况,要在工程实施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村级集体工程大家建〞模式(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各工程责任单位对每个实施工程都要建立相关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加强财务和档案管理;制订工程月度投资额目标和月度形象进度目标,及时向县增收致富办上报月度实施报表(见附表2)。 第十七条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工程资金公告公示制的意见(扶贫(2022)1号),在工程实施地设立特扶工程告示牌,将工程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建设成效、工程投资及特扶资金等内容予以告示。 第十八条工程责任单位和所在单位要确保工程无障碍施工。县增收致富办要加强工程管理,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对工程半年度和年度方案执行情况,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对没有完成方案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考核的,不予安排下年度特扶工程。 第五章工程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各工程完成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规划批准的建设内容后,工程实施单位向工程责任单位申请预验收(附自查报告);工程责任单位组织预验收通过后向相关工程推进组申请完工验收;工程推进组完工验收通过后,报县增收致富办审定,县增收致富办可对相关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条完工验收应提供的材料: 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和预验收结论; 2.工程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说明; 3.工程前期审批文件; 4.工程实施前、中、后等图文影像资料; 5.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6.工程类工程还需提供工程招投标、合同、监理等有关材料; 7.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增收致富办XX县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注重受益面、受惠面的评价。 第六章工程监督和问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类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法对工程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部门加强工程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重点工程标后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其它类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方案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重点对工程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重点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部门重点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特扶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和效能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工程督查考核组对各工程责任单位的工程方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乡镇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具体方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律就地免职,并按党纪政纪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国资流失、损害群众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严重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特扶工程完工验收后,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县增收致富办应做好后期工程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工程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定期听取特扶工程推进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工程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部门特扶工程推进情况开展评比,先进单位在全县干部大会上表彰。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增收致富办XX县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 扶持资金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顺利实施省重点欠发XX县区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进一步提高重点欠发XX县区特别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特扶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平安性、标准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兴旺地区加快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委(2023)29号)、省重点欠发XX县区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资金管理方法(试行)(财农(2023)58号)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特扶资金,省级原渠道补助资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三条特扶资金管理原那么: 1.县为主体、条块结合原那么。县政府是特扶工程实施和责任主体;有关乡镇和部门是责任单位,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2.一次规划、分年实施原那么。按照“投资少、见效快、惠及面广〞的要求,一次制定三年规划,明确工程,按方案分年度具体实施。 3.绩效优先、强化管理原那么。围绕“增加农民收入、提升民生水平、增强内生功能〞绩效目标,按照“资金随工程走〞和“按进度拨款〞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强化特扶资金绩效管理。 4.封闭运行、专账核算原那么。各级财政安排的特扶资金统一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各工程责任单位(乡镇和部门)在县核算中心设立专账,单独核算。 第四条县财政局牵头负责特扶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县增收致富办牵头负责特扶工程的管理,县审计局牵头负责特扶工程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特扶资金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对重点欠发XX县区分类实施特扶工程政策确定的扶持重点。 第六条各工程特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工程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补助既定政策规定、省特扶资金管理方法和本方法执行。 第七条特扶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特扶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县财政按照从紧、必需的原那么,另行适当安排工程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方案与资金管理 第九条每年11月底前,工程责任单位根据审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报次年工程实施方案,并附相关资料上报县增收致富办XX县区财政局。 第十条县增收致富办、县财政局根据省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年度实施方案批复,联合下达年度工程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按照“资金随工程走、按进度拨款〞的要求,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实施用款方案分批拨付资金,确有需要的,经审批可预拨局部工程启动资金。 第十二条县财政将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特扶工程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相关“资金专户〞封闭运行,并按照“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工程责任单位在县核算中心设立的“特扶资金专账〞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特扶资金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报账制的,应按规定执行。根本建设工程按根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由工程实施单位提出工程资金申拨申请,经工程责任单位初审、县工程推进组审查XX县区增收致富办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复核,报副县长会签、县长审批。需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工程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支付工程实施单位,其余工程资金拨付到工程责任单位,再由工程责任单位将资金拨付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工程资金,由工程实施单位根据工程实施责任书(或工程实施合同)、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实施进度,提出用款方案,报账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工程责任单位初审、县工程推进组审查XX县区增收致富办审核,经县财政局复核后报账。直接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原那么上必须使用正式税务发票报账,但对农户直接投工投劳的,可以使用XX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XX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附工资发放单实施报账。 其余工程资金,由工程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工程责任单位进行报账,工程责任单位对工程实施单位上报凭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将票据复印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其他支农工程参照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方法(财农(2023)6号)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特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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