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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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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集团公司 领导干部 小时 以外 行为规范 监督管理 办法
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部署,进一步树牢党员干部及一般员工廉洁意识,弘扬严实作风,将监督触角向“八小时以外”延伸,管好八小时以外生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监督对象为项目部全体党员、干部和一般员工。党员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干部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其他为一般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倒班轮休、节假日休息、工作日八小时以外、挂职交流、培训学习等。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四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内容: 1.是否讲党性讲规矩,时刻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有无在各种社交场合发表不良言行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的行为; 3.是否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 4.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馈赠和宴请,以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6.是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等行为; 7.是否存在黄、赌、毒行为; 8.是否存生产工作期间组织或参与酗酒行为; 9.是否组织或参与迷信等非法活动; 10.是否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 11.是否存在酒驾、醉驾或违规驾驶遮牌、套牌、无牌车辆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 12.是否组织参加宗教信仰、邪教组织、黑恶势力、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3.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存在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不当行为; 14.是否存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 15.是否存在造谣传谣、诬告陷害,损害*或他人的权益、名誉等行为; 16.是否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借机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等行为; 17.是否存在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行为; 18.是否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19.是否存在违反地方政府、*公司、项目部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行为; 20.“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一般员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内容: 1.是否制作、复制、散布、传播和炒作有损*利益、声誉、形象的虚假信息和不当言论; 2.是否存在黄、赌、毒行为; 3.是否存生产工作期间组织或参与酗酒行为; 4.是否组织或参与迷信等非法活动; 5.是否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 6.是否存在酒驾、醉驾或违规驾驶遮牌、套牌、无牌车辆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 7.是否组织参加邪教组织、黑恶势力、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8.是否存在盗取、盗用企业资源、盗卖*或其他物资等行为; 9.是否以单位名义招摇行骗,损害*利益或致使企业形象和信誉受到影响等行为; 10.是否组织或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获利等金融活动; 11.是否存在涉及钱款、住房、车辆等有价资产非法交易导致法律纠纷的行为; 12.是否存在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行为; 13.是否存在违反地方政府、*公司、项目部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行为; 14.是否存在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及一般员工“八小时以外”执行“网格化”层级监督管理,形成一级管理一级、一层负责一层的网格化监督模式。定期对所管辖范围人员“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分析排查,把“八小时以外”情况作为谈心谈话内容,重点关注存在身体异常、婚姻变化、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特殊人员,发现问题逐级报告。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监督措施。员工发生“八小时以外”事故问题或违纪违法行为,执行“当日汇报制”,逐级报告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报告项目部纪委,各级党组织将员工“八小时以外”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作为员工考核考察、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党组织可以依托领导同事、家庭成员及街道社区、物业公司等多种途径,采取电话访谈、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加强沟通了解,掌握员工廉洁自律、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员工苗头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通过组织谈话、警示提醒、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等有效措施,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承担对所属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管的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党组织总体工作负总责,重点担负对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管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按照岗位分工,监督分管人员“八小时以外”情况;党员干部要了解职责范围内员工“八小时以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和报告。 第十条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负有监督责任,对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协助所在党组织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所在党组织的廉洁教育宣贯培训。 第十一条纪委办负责开展日常警示教育,运用好“四种形式”强化廉洁培训;推行“三级分段式”访谈,做好“八小时内外”行为排查;开通监督热线,接收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信息,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对违纪违规涉法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定期对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纪检委员“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督促责任落实到位;重点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对存在问题的组织和个人下达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人事部负责日常劳动纪律管理,劳动纪律教育,对违纪违规及涉法员工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考勤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定期排查长期不在岗人员,及时制止脱岗逃岗行为;加强对涉法人员考勤执行、劳资薪酬发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涉事单位及个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企管部负责开展日常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员工自觉遵纪守法,自觉廉洁从业。将各单位涉法问题管理情况列入项目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内容,对涉法问题突出的单位纳入年度经营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党群部负责广泛开展各类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培育员工健康的生活情趣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员工做好心理疏导、帮扶教育和激励转化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中心负责接收一般员工涉法问题信息,对已涉法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持续做好重点人员的密切跟踪、动态管控并将有效信息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增强管控合力。 第五章处置意见 第十六条党员干部及一般员工“八小时以外”发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其采取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等组织处理;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第十七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员工“八小时以外”出现问题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也要追究所在党组织及“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相关条款由*项目部纪委办公室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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