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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职务犯罪侦查之狱侦特情工作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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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职务犯罪 侦查 狱侦特情 工作 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之狱侦特情工作研究 :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实施隐匿身份的侦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必须重新审视狱侦特情这种传统侦查方式,本文拟从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的必要性、如何选建狱侦特情及防治狱侦特情的滥用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其能更好的为自侦部门所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狱侦特情;职务犯罪 随着2023年新刑诉法的公布,狱侦特情重新引起检察界的关注,狱侦作为传统刑事侦查工作方法之一,它是指侦查机关在公安、看守所、监狱及监所检察等部门的配合下,通过秘密方式物色狱内羁押、服刑人员,用以对被羁押的侦查对象贴身查探,从而有目的的了解、掌握侦查对象的相关犯罪事实、犯罪心理等情况,并获取相关证据的侦查活动。[1]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面临严重考验,亟需提高自身的技战术水平,具体到侦查手段上,有必要认真审视反贪部门很少运用的狱侦这一侦查措施。笔者试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现状着手,对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的必要性、如何选建狱侦特情以及防止狱侦特情的滥用等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狱侦特情措施的必要性 第一是当前反贪实践的必然需要。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推进,反贪部门面临的执法环境愈发严峻。一方面,贪污贿赂的犯罪手段愈发隐蔽,方式愈来愈狡猾,尤其是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以及对抗侦查的意识都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随着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其中标准侦查活动的规定:如传唤时间、使用强制措施、律师提前介入等逐步为群众所熟悉,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但是由于检察机关使用的侦查手段权限有限,运用侦查措施受到诸多限制,导致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侦查模式单一,侦查手段匮乏。可以说,新形势下的反贪工作面临着内外部的巨大挑战,因此,加强狱侦工作也就越来越有必要了。之前通过在审讯室里以“疲劳战〞、“车轮战〞、“打擦边球〞来突破案件的方法已经难以奏效,无法适应当前的反贪工作形势,通过狱侦这种“以利用侦查谋略开展外围式、迂回式包抄前进的侦查模式〞来突破案件已成为现实需要。 第二是深挖余罪,获取案件线索并扩大战果的必然需要。通过狱侦措施的运用,就能够获知案件情况、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顾虑等信息,有些信息往往是无法在审讯室里获得的,这样尤其显得其价值珍贵。哪里有敌人,哪里就有我们的战场是毛泽东同志游击战理论的根本观点之一,但在当前的反贪实践中,由于分工的不同,有的反贪干警也许从来没有时机进入监管区,更不用说感受监室的气氛。当犯罪嫌疑人被送进看守所那道大门时,反贪干警就此止步了,当犯罪嫌疑人迈着沉重的步伐走出监室来接受讯问时,面对其心态和供词的变化,留给我们的是一个个问号:他在里面发生了什么。他在里面究竟在想些什么。这样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监所的功能,要让它成为我们检察机关侦破案件获取线索的另外一个战场。如果无视了监所这个战场,反贪的后续工作就没有可靠保障,串供、翻供、拒不认罪都会发生;如果无视了这个战场,反贪工作特别是贿赂案件的查处就会越办越小,最终成为“一锤子〞买卖。 第三是稳固反贪前期工作的必然需要。贪污贿赂案件由于证据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往往千方百计的利用各种关系网打探消息,通风报信,进行串供和订立攻守同盟,企图在证据上做文章,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开展好狱侦工作,就能为我们获取案件线索,及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动态变化,做到防患于未然,为我们获取旁生、再生证据创造条件,有效粉碎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的企图。 二、狱侦特情的选建 狱侦特情有效使用的前提是合理选建,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刑事特情工作细那么规定,特情人员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特情应当具有发现和接近犯罪分子的条件;二是特情应当具有一定的活动能力;三是特情应当愿意为侦查机关工作,具有为侦查机关控制使用的条件。其中XX省公安厅、检察院与监狱管理局在2023年制定的会议纪要中对特情人员的要求更高,规定特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狱侦特情自身刑期应在2023年以下,少数尖子特情的刑期可以在2023年以上,最长不得超过15年;二是认罪伏法;三是有立功赎罪的愿望,愿意为公安、检察机关工作;四是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社会阅历;五是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口头表达能力;六是知道或初通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2]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狱侦特情的选建应当着重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特情应具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和社交能力,善于处理突发状况,社会阅历丰富,与犯罪嫌疑人能有共同的话题,能在同犯罪嫌疑人不断的交谈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而不被犯罪嫌疑人所觉察;二是选择的特情具有可靠的人品,值得信赖,愿意为侦查部门工作并接受侦查人员的指挥,如果特情人员不受控制和指挥,那么也就丧失了使用的价值,要坚决防止特情人员被犯罪嫌疑人策反的情况发生;第三特情人员应当具有极强的保密意识,鉴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性,特情人员在与其他监管人员、会见家属时应当注重案件保密,除对特定的侦查人员透露案件信息外,不得与其他任何人有案件上的交流。同时狱侦特情人员的选建除了在押的罪犯和劳教人员之外,其他尚在侦查、批捕、起诉环节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只要条件符合,本人自愿的话,也可以作为个案的狱侦特情使用。实践证明,这些犯罪嫌疑人为获得从轻处分,工作积极性往往会更高,有时反而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狱侦特情人员的选建应禁止使用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 三、“狱侦特情〞滥用的危害 狱侦特情虽然用来稳定和维护监管秩序、及时有效突破案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一旦被滥用就有诸多危害。因为在实际的刑侦过程中由于特情侦查的手段特殊与行为保密,致使司法程序与社会力量难以制约,容易产生所谓“诱惑侦查〞或“警察陷阱〞等效应。[3]浙江的张辉、张高平冤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第一,狱侦特情制度非常有可能异化为变相的刑讯逼供。侦查人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同时防止承担刑讯逼供的责任,在“有罪推定〞的心理定势思维之下,利用特情人员为获得立功的迫切心理,对犯罪嫌疑人威逼利诱,直至其成认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狱侦特情〞实质上充当了侦查人员进行刑讯逼供的工具,在本质等同于侦查人员实施的刑讯逼供甚至更恶劣,因为利用“狱侦特情〞实施的刑讯逼供形式更加隐蔽,很难被有效监督,即使被发现,背后主使的侦察人员依然可以辩称自己毫不知情。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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