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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安全事故
责任
追究
办法
学校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方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平安工作,标准学校平安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平安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以及上级学校平安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学校平安,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平安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平安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平安。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学校平安责任是指在学校平安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平安、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平安管理和平安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平安责任追究的对象
第四条平安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平安工作,对出现的平安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平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对学校平安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平安工作直接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平安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平安责任追究的原那么
第五条本方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那么: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那么。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分适当的原那么。
(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那么,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平安事故责任追究的措施
第六条对平安工作不到位的学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本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学校平安工作存在疏漏并发生平安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聘用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扣津贴(奖金)、辞退(解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平安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县教育体育局组织人员对学校的平安事故进行认真调查,调查核实后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学校平安事故的分类第八条平安责任按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分为五类:
(一)一般过错。学校平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控,工作不落实,存在较大平安隐患整改不到位,造成人员轻微伤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较小经济损失的。
(二)重大过错。一次5人以下轻伤(不含5人);直接经济损失0.5-3万元(不含3万元)。
(三)一般事故。一次5人以上轻伤;一次1—5人重伤;一次2023—99人食物中毒;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不含20万元)。
(四)较大事故。一次死亡1—3人;重伤5人以上;一次202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不含50万元)。
(五)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食物中毒3例以上死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及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条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202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2023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202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七章平安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一条学校平安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学校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平安管理人员、教职工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工作疏漏或出现一般过错、重大过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一)对上级部门的平安生产、教育教学等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应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平安因素的;
(三)学校的平安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平安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平安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的;
(六)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在岗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七)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八)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育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提醒的;
(九)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一)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二)对学生擅自离校或与学生人身平安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三)学生下课、放学时,学校未在楼梯及转弯处安排校领导、教师值班防护,因学生拥挤而发生踩踏事故的;
(十四)未按消防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及应急灯的;
(十五)未开设平安、法制、禁毒、心理教育课程的;
(十六)未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治主管校长负责制或未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校医和保健教师的;
(十七)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隔离、消毒制度,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制度、常见病防治制度、定期体检制度以及健康教育制度等,或已建立制度但未落实的;
(十八)发生疫情后,责任报告人不报、迟报(2小时以上报告的为迟报)、漏报、瞒报或授意他人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疫情的;
(十九)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后,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或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的;
(二十)对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时间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十一)有其它与学校传染病疫情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二十二)学校食堂、小卖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就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
(二十三)学校食堂、小卖部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平安的病症以及未培训考核上岗的;
(二十四)未按上级规定,自行向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订购学生饮用水、学生饮用奶或未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有效的供货协议、未及时索证的;
(二十五)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向未经许可经营学生餐的生产经营者订餐的,或未与订餐生产经营者签订有效协议的;
(二十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迟报(2小时以上属迟报)、瞒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迅速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二十七)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存现场以及未批准销毁可疑食品的;
(二十八)学校集体或个人在基建、维修、装修时未通过招标或未向乙方索取合格资质证件,且在施工时未采取平安措施。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
(一)具有上述第十一条第
(二)款第1—28项行为,造成一般事故的;
(二)学校存在较大平安隐患,拒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
(三)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处理、上报,或处理不当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一)具有上述第十一条第
(二)款第1—28项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学校发生平安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或瞒报、漏报、谎报平安事故的;
(三)学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事故后,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学校发生重大平安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将协助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
那么
第十六条本方法中所称学校,是指我县公办幼儿园、各中、小学、高中和职业学校。本方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平安事故,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方法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平安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平安事故的有关责任,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生产平安事故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平安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各类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参见生产平安事故管理方法。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对因平安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过失或不作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所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
(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属于非知领域因素引起的不可抗拒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分为无责任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同等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全部责任事故。
第六条通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
(一)因设计上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追究设计者和审核者责任;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追究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及检验者责任;
(三)因缺少平安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追究生产经营和平安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