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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局扫黑
除恶
专项
斗争
工作制度
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xxx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经xxx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罚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开展和蔓延。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要求。
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
(一)威胁政治平安特别是政权平安、制度平安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湖区河道等行业区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建筑霸折迁霸运输霸湖霸砂霸煤霸组织医闹等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开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XX县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平安感的黑恶势力。
第二章xxx行政机关科室、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xxx局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xxx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本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负总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台帐,研究本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对策建议;
第八条局纪检监察室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督查督办、线索排查收集,对专项斗争工作人员执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人员的涉黑涉恶线索排查、举报、处理,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扫黑除恶专题教育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等工作;
第十条局法制教育宣传科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政策法律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对专项斗争进行宣传报道,向县级以上新闻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对新闻信息进行严格把控等工作;
第十一条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的工作职责。依法对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的管理和监督,传达上级部门关于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通知,为律师依法开展辩护代理提供业务指导,研究讨论律师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党纪、政纪、法律责任;其他部门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
(四)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在专项斗争中形成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档案专管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文档柜内。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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