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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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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土地利用 年度 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年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方案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是指国家对方案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方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根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根底设施工程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方案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方案指标。 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工程用地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根底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方案中,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方案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方案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开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工程拟在方案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工程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方案建议,同时抄送工程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开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方案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方案建议中单列。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建议的根底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方案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方案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草案后,正式执行。 第十条全国土地利用年度方案下到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方案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XX县区)和由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建设工程用地。国务院及国家开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重点建设工程,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方案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单独列出。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方案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那么,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方案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方案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方案确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方案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方案中新增建设用地方案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方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台帐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方案,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方案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方案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方案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方案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方案指标。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在规划期内按要求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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