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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所关于三调联动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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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 关于 联动 方案
XX年司法所关于三调联动方案 司法所关于“三调联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简称“三调联动〞)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平安〞、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那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双牌〞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大调解中心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那么,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机构 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主任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镇长担任,成员由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目标要求 (一)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呈下降趋势。 (二)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三)一般纠纷不出社,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 (四)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职责 (一)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 (二)抓好各村、各单位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抓好力量配备。 (三)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月)排查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接待工作。 (四)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一)镇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开工作流程 1.派出所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派出所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分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派出所接警人员应与所在村(居)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在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派出所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分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 3.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二)镇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 1.受理纠纷。案件受理来源。接待来信来电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宅基地等权属、由国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派出所、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大调解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大调解中心值班人员报请大调解中心,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大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三)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开工作流程 由大调解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件人员,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解工作领导 镇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加强领导和协调,把调解工作作为和谐司法、和谐施政的重要措施,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帮助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的保障。 (二)建立联动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以镇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为主,会同司法、信访、派出所等部门,每季度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并以报表形式上报。 2.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处工作情况。 3.建立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依法认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派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评阅,指出问题与缺乏,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内容总结 (1)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 (2)一般案件由大调解中心值班人员报请大调解中心,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 (3)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处工作情况 (4)3.建立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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