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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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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市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和XX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实施意见和XX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6、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效劳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效劳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设置的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7、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效劳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效劳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开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
三、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分为2023个等级。省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023、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和组织部门编配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指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和技术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能力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市属事业单位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1:3:6,乡镇属事业单位0.5:
3.0:
6.5。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一般指承担后勤保障、技能操作和维护、效劳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效劳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标准、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5、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16、各级各单位在设置具体岗位时,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功能、规模、规格及专业技术水平等,在不超过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公布的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设置。
17、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单位事业开展需要和所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
四、岗位根本条件
1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根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根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9、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根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0、专业技术岗位的根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开展做出重大奉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原那么上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市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
(2)市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并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开展做出重大奉献,市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3、工勤技能岗位的根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4、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根本条件的根底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各个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
25、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那么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的程序是:
(1)进行岗位调查。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根本情况和各类岗位进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单位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结构现状,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依据、技术复杂程度、职责范围、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
(2)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调查的根底上进行岗位分析,对业务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分类,以一个岗位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和层次,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3)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内容及样式的说明的要求,填报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附件1),报市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法,对核准设置的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作为聘用人员和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2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核准;县(市、区)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
27、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2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岗位设置方案可进行调整,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机构编制调整的;
(3)按照业务开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29、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省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开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集中掌握,重点使用,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事业单位提出设置申请,由市人事局汇总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由市人事局集中掌握,主要在市属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推广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XX县区(市、区)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