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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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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吉林 柳河 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募集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七章 行 长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行政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中文简称:柳河农村商业银行,柳河农商行。   英文名称:JiLin Liuhe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Liuhe Rural Commercial Bank   英文缩写: LHRCB   本行住所: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英利委英利路390号   邮政编码:135300   第三条 本行是以原柳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根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银监局以吉银监复〔2023〕296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本行在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万元整。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行不为任何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但股东或者关联企业能够提供全额保证金的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监事长、行长、副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方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银监会令2023年第3号)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和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四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根据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需要设立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行长领导下,根据董事会授权实施管理和经营。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坚持金融创新,构建和谐金融为已任,恪守信用,合法经营,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开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效劳,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开展,维护股东权益最大化,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本行以平安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那么,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七条 总行下设的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本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建立薪酬与本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鼓励约束机制。坚持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保障开展的经营理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杜绝违规操作行为,建立合规风险“零容忍〞理念。严控案件风险,认真落实干部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案防措施,狠抓案件查处,狠抓长效机制建设。建立案件防控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探索实施涵盖案防机制建设进展、案件措施有效性、以及整改落实到位情况的综合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参与货币市场;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效劳;理财业务;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募集   第二十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或股权证书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行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条件。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份的认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本行发起人认缴的新增股本必须以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货币资金形式认缴。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应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行发起人出资时间应在本行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筹建申请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其所认购的全部股金。   第二十三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二十四条 同次募集股份(发行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募集(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第二十五条 本行的股本结构:股份总数为30,000万股(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0万元),其中:法人股10户,共计持有本行股份24,205万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80.68%;自然人股共计持有本行股份5,795万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19.32%。   本行法人股东名单: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1吉林省亿丰农业生产资料商城2,9979.99   2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2,9979.99   3东辽县盈隆金矿2,,9979.99   4临江嘉合康宁硅业2,9979.99   5敖汉旗克力代矿业2,9979.99   6新天地投资集团长春置业2,9979.99   7吉林市帝程工贸2,1937.31   8吉林市宝丰种业1,5305.10   9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1,5005.00   10通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1,0003.33   合计: 24,20580.68   本行前十户自然人股东名单:   序号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持有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1范海娟2202331971052832285851.95   2刘法1402271974092900365851.95   3杨悦2223241974111011245851.95   4吴航2202331977082237185851.95   5马威2202341969102444345851.95   6张建琢2202341972033044555851.95   7张万龙2102211961010202295001.67   8蒋涛220234196907141819300.10   9孙黎220234198107290617300.10   10李强220422197607110031300.10   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数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数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数的10%。   前款所称关联方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或个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种类及代表的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五)各股东所持股权质押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行向认购本行股份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本行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权证书加盖本行公章,并记载以下主要事项:   (一)持股人的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持股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二)入股日期;   (三)股金种类,股份数额;   (四)股权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直接向本行声明原股权证书作废,由申请换发新股权证书的股东作出如下承诺:保证不会有任何第三人依据原股权证书向本行主张权利,因换发股权证书而给本行造成任何损害,均由申请换发股权证书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九条 本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不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利;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原因之一的,经本行审议程序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重组上市等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五)适用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本行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属于第(一)项规定的原因,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局部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原因,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将股份奖励给职工后,职工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的10%。   第三十三条 本行收购股份可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本行股本总额5%(含5%)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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