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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研究
法学专业
古籍
整理
作品版权
保护
研究
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研究
内容提要:日前,由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主办的“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在京举行,来自学术界、出版界、法院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人士出席,大家围绕古籍整理与著作权保护的焦点话题开展讨论。全国古籍出版反侵权盗版联盟在浙江杭州宣布成立,此举标志着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正式向盗版开战,古籍图书版权问题再次引起业界的关注。
关键词:中国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研究
近年来,随着传统文化、国学热的不断升温,古籍图书出版市场渐受业界关注。据悉,目前,国内已有22家专业古籍出版社常年对国内丰富的古籍文献进行整理出版,年出书品种逾5000种。但同时,古籍图书的版权保护问题一直困扰着权利人,尤其是在数字技术和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的网络环境下,层出不穷的侵权盗版已经严重损害到出版社的权益,古籍图书维权面临诸多难点。
一、中国古籍整理作品的现状
侵权盗版频发冲击正版市场
古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目前,对于古籍的保护除了妥善保存、修复以外,还包括对其进行数字化、整理出版等。由于我国的古籍没有标点符号以及现代意义上的分段、校勘,因此,对古籍图书的出版要经过全面系统的整理:改正错字、填补遗字、修改注释、加注标点、划分段落、撰写校勘记等。生活中,读者购买或者阅读研究的古籍并非全都是正版的古籍,由于盗版的横行,市场上质量低劣的盗版古籍随处可见。
“对古籍图书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盗版盗印。”中华书局法律事务部主任、全国古籍出版反侵权盗版联盟秘书长任海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网络环境下,古籍图书被侵权的情况愈演愈烈,例如图书被扫描后放到互联网、手持阅读器、电子书、手机上供人下载、传阅、明码销售等,甚至还有一些电子商务平台明目张胆地销售盗版古籍图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内的古籍出版社大都遭遇过不同程度的侵权与盗版,如上海古籍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的《续修四库全书》,曾被盗版者上传至互联网进行销售,而被誉为“中国最伟大的古籍整理出版工程”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据出版方中华书局不完全统计,已在全国遭遇过40多起侵权案件。
判定标准不一尚需个案认定
在遭遇侵权盗版的同时,古籍图书版权的归属一度受到业界的争议。今年5月,“古籍整理的版权与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法律界、出版界、高校的专家就古籍图书的版权问题展开了探讨。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古籍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限,进入公有知识领域,古籍整理的版权比较特殊。
古籍整理是否享有版权?记者采访到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任游闽健律师,他指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游闽健认为,作者对古籍进行翻译、注释、改编、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的是演绎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将包含上述作品的古籍进行出版,作者对翻译、注释、改编、整理等部分享有完整的版权,即仅限于其自己创作的部分不包括古籍部分。游闽健强调,古籍原作均是过了保护期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整理、点较,一定要防止将整理作品与原作品相混同。
“我国法律中认定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但目前司法实践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由于语言习惯的趋同,古籍的整理、标点、校对等也可能较为接近。在出现古籍版权纠纷时,直接简单比对是不科学的,应考虑整理作品中的表达是否属于唯一的表达方式,或者是业内较为普遍的表达方式,如果不是复制或者抄袭,肯定存在自己特有表达方式,具体的标准也需要个案来认定。”游闽健表示。
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文化传承
古籍整理作品既然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对于侵权盗版行为,权利人就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出版社会采取寄送律师函、向行政机关投诉等方式维权。当出现大量侵权盗版时,出版社会对侵权者提起诉讼。”任海涛告诉记者,古籍整理是一项严肃的学术工作,其中,确定体例、诸本对勘、考证史事、补遗正讹尤为困难,因此整理者往往会付出毕生的精力和心血。同时,由于普通读者阅读古籍图书时对盗版作品无法进行有效识别,正版的古籍作品内容不能得到准确的传播,对国家的文化安全也有很大影响。
侵权盗版不仅会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冲击正版图书市场。而目前,权利人维权又存在对古籍整理作品独创性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难点。因此,有业内人士呼吁,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行业维权联盟来解决古籍图书版权保护问题。
9月24日至25日,全国古籍出版社社长专题研讨会在浙江杭州举办,全国古籍出版反侵权盗版联盟同时成立。研讨会上,与会社长对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提出了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加关于“独创性”的释义条款,将“注释权”、“整理权”明确归于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的著作财产权中去,将出版者专有版式设计权保护范围明确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途径,提高法定赔偿额等10余条建议。而全国古籍出版反侵权盗版联盟作为行业维权组织,将作为一个整体向侵权盗版非法行为宣战。
任海涛表示,目前,全国反侵权盗版联盟已有30余家出版社加入。联盟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尽快整理各出版社被侵权盗版信息,打击侵权者。此外,他还告诉记者:“保护的目的是传承,我们希望通过抵制和维权,避免劣本淘汰善本的情况出现,以保护我国古籍的文化内涵和文献的安全。”
二、中国古籍整理作品版本保护对策
(一)中国古籍整理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本次座谈会主要围绕与古籍整理相关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十三条进行讨论,十三条的内容为“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认为,古籍整理作品,是人们在已经存在的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即通常所说的演绎作品,是根据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也具有完整的著作权。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中国古籍整理作品具有特殊性。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历史,留下了浩如烟海的古籍,这是美国等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的。由于年代久远和内容上的专业化,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对之进行整理。因此,如何使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避免因盗版现象而造成的损伤,对于中华文明的延续至关重要。
(二)是否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改编权、注释权、整理权?
业内人士希望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版权的保护力度,多数专家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改编权、注释权、整理权。
王自强认为,改编、注释、整理只是一种古籍整理的方式,在古文今译、校点等古籍整理工作中,结果的唯一性是保护的关键所在。只要整理结果有差异,那就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由此来看,古籍整理的作品版权保护并无特殊性,并不需要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改编权、注释权和整理权,而且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已经涵盖了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也不需要再对这些权利单独进行列举。
国家图书馆陈力副馆长称,对于古籍整理直接采用古籍整理权即可,把标点、注释等都汇集其中,而不用单独增加注释权等内容。
(三)如何保护独创的积极性和作品的质量?
王自强表示,对于古籍整理作品的界定在实践当中很简单,在对古籍的整理中,如果整理者对于同一作品整理后得到相似度极高的作品,那么这些整理者都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整理者对同样的古文在注释、表达等方面存在差异,就可以认定为拥有独创性,受到法律的保护。
与小说等作品的创作不同,古籍整理行业的特殊性,需要专业的人士进行整理。为了保证古籍整理作品独创性的质量,与会专家建议加强行政管理,对古籍整理者和出版社的资质进行评估,减少低劣的整理作品,保证古籍整理作品的质量,不能让随便一个人都可以进行古籍整理。
(四)如何界定抄袭行为?
山东大学杜泽逊教授认为,现有的《著作权法》中注重概念操作方法,保护的是表面的语言而非实质的内容。一种思想可以有多种语言表达,这就很容易造成只针对形式而忽略内容的保护现象。而王自强认为,法律是高度抽象的一个结果,对于事件的认定主要通过形式来判断。古籍整理中的注释、翻译的转换等作品,并不具备和原著一样的创作性质。把已有的作品改变了形式,是再创作,只要形式存在差异,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北京大学白化文教授认为,抄袭行为需要专家和学者来进行权威的鉴定。例如,在古籍的标点、注释、翻译等作品中,可以进行内容上的比对,以是否超过35%内容重复为界限来判断抄袭行为。
中华书局总编辑徐俊认为,现在盗版形式多样,方式难以认定。只有理解和承认古籍整理作品的独创性,才能进一步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侵权。判断古籍整理是否侵权,首先要判断它是否整体侵权,然后再对局部内容进行比较,就是差异性是在局部和整体当中有不同的表现,整体雷同而仅局部差异即可认定为抄袭。
国家文物局文物出版社总编辑葛承雍建议,古籍整理行业不应享有垄断权,应当谨慎区分参考意义的借鉴和恶意的抄袭。古籍整理不应只是古籍出版社享有的专利,其他出版社的合理参考,就不应当算作剽窃和盗窃窃取的行为。
(五)网络时代如何保护古籍整理著作权?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刚刚问世的古籍整理作品被他人据为己有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与会专家认为,为维护古籍整理出版作品的权益,保护成员单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促进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古籍整理作品进行保护。
1.细化保护细则。通过制定法律解释等细则,对古籍整理作品中出现的著作权纠纷问题进行澄清,既能在法律层面上对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予以确认,又方便在版权保护中进行实际操作。
2.集中版权集体管理和相关权利。把版权集体管理和相关权利的集中化,将所有作者的版权归入出版社,实现版权的集体代理,既有利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又方便信息的传播。尤其是当著作权涉及到多个作者时,作者之间通过版税的分成来确保相互利益,来保证作者权利不被滥用。
3.加强行业规范和学者自律。通过成立反侵权盗版联盟等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为所有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维护集中优势力量。通过积极维护行业的著作权,将行业自律和积极维权的呼声传达出去。通过大力宣传,促进更多的人了解到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知识。
4.积极参与数字出版。出版社在开发数字产品的时候,做相关内容的数据库和电子文本,各出版社之间可以考虑组成联盟,壮大实力的同时实现资源共享,使作品权威化、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