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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审
行政
执法监督
制度
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5篇
第一篇: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审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标准审计程序,及时纠正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XX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由办公室负责。
三、行政执法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局制度的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效执法证件;
(三)审计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审计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审计文书是否标准、完备;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失职行为;
(六)审计人员是否按规定严格保守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秘密;
(七)对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情况;
(八)其他应监督的内容。
四、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性1
的监督检查。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予以处理。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xx审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xx审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增加办事透明度,促进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xx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xx直机关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区制定的有关审计方面的规章、标准性文件等。
(三)规划方案
主要包括。审计工作开展规划、年度审计工程方案、专项规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执法依据、审计工程进展情况、统计数据、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取证材料、向区人大所1
作的各种工作报告、查处的局部案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专项统计报告、审计情况报表、年鉴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局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方案、程序、结果等,以及本局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审计公示
(一)审计前公示
1、每个工程审前必须将审前的有关情况在被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由审计组拟稿、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实行。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该工程的审计目的、对象、范围、内容、实施时间及地点、审计组成员、分管工程领导人、联系 及其他有关事项。
3、公示文告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在被审计单位适当地方张贴,欢迎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向审计组、局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接受查询和监督。
(二)审计后公示
1.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一些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经审批后向社会公众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主要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审计工程及重要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事项;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
3.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报经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审批同意。公布审计结果必须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并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那么,公示文稿由审计组根据局的意见拟稿,报局领导审核签发。
4.公示的审计结果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审计的工作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和建议。
5.公布审计结果可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公布的范围采取播送、电视、会议、通报、公告、布告等形式进行。
(三)审计纪律公示
1.每个工程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一并将xxx审计局加强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送被审计单位,让被审计单位支持、监督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
2.局将组织人员在审中进行检查和间后进行回访,检查了解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
三、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的处理
对群众反映的被审计单位、个人执行财经纪律和审计人
员执行审计程序、审计纪律的情况以及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分的意见,审计组、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局应根据反映情况的范围和内容,采取要求审计组结合审计进行核查、立即另组织人员查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报告等措施,并根据查实情况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信息保密审查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局办公室负责初审,分管领导负责复核,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公开;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政府及保密等有关部门确定同意后公开。
(二)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过程进行书面记载,主要包括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审查依据、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和审查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日期以及其他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
(三)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和可能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或可能威胁个人生命平安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违反本规定,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平安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XX县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关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建议和处理、处分意见。
第一章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一条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条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以下审计:
(一)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三)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区级重点建设工程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赠款工程的财务收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七条负责区管领导干部、科级领导干部和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区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执法权限、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内容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对区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分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审计机关。
第三章执法类别
第十六条执法类别。审计行政执法。
第四章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执法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区委、区政府审计任务建议书,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程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和市审计局备案。
(二)根据年度审计工程方案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