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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林业局
行政
执法
部门规章
制度
林业局行政执法部门规章制度
第一局局部解执法职权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等,拟定我市的地方性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2、拟定全市林业开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果品的生产管理。
4、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方案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协调处理林权纠纷;监督和管理林木的采伐与更新、木材运输、经营与加工,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申报和管理。
5、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湿地保护;负责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贵树木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6、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林木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7、组织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审批;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
8、负责全市林业根本建设工程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市级以上林业资金;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开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国有林业资产。
9、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开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工程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2023、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工程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12、负责x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催促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
1、全面负责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工作,为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在全市林业系统营造遵守法律的气氛;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和落实依法决策工作机制;
4、按照林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需要由市林业局主要领导审批的重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对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市属场圃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2、负责审定市属场圃年度工作方案;
3、参与组织制定市属场圃长期开展规划;
4、指导市属场圃业务生产工作;
5、指导市属场圃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场圃行政工作。
(三)主管造林绿化、林木种苗管理及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方案;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长期开展规划;
3、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
4、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种苗管理的其他行政工作。
(四)主管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长期开展规划;
3、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4、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行政工作。
(五)主管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平安生产、果树生产管理等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平安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方案;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平安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长期开展规划;
3、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平安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
4、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平安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平安生产、果树生产等行政工作。
三、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和“林业三定〞方案的规定,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分91项。资源和林政科、森林公安科、x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x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x市林业站等内设机构或二级单位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
资源和林政科
资源和林政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具体承担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权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XX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x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XX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4)对林种变更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5)对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XX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x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6)对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XX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7)木材运输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XX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林木采伐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XX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行政处分权
(1)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分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2)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分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3)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分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4)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缺乏0.5立方米或者幼树缺乏20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处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5)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缺乏2立方米或者幼树缺乏50株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6)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分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7)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到达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到达85%的;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8)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02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1)对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处分权
依据:XX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对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对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处分权。
依据:XX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对责任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分权: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到达应更新造林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到达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
依据:XX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4)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超过批准数量多占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分权。
依据:XX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5)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分权。
依据:XX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6)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分权
依据:XX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