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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基层统计标准化建设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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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 统计 标准化 建设 制度
基层统计标准化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进一步夯实统计根底,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和统一性,切实提高和坚决维护统计信誉,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开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效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那么、XX省统计管理条例和XX县区统计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基层统计根底工作标准化是对基层统计工作各个环节制定标准标准,并在实施中监督和管理,以标准和保障统计工作科学、高效、正常地运行,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为实现统计数据的科学、准确、及时奠定坚实的根底。 第三条本实施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基层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统计单位)。 第四条各统计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进一步对本实施方法加以细化,确保统计根底标准化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统计根底工作标准化包括统计组织建设标准、统计业务建设标准、统计信息化建设标准和统计法执行标准等四方面内容。 第二章统计组织建设标准 第六条统计机构。统计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统计工作。 统计单位应将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统计单位应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 第七条人员配置。在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明确统计领导人。 实行全面报表制度的统计单位,如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贸易业及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资质等级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效劳业企业等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统计单位的其他职能业务部门,如劳开工资、投资、物资能源、采购供应、科技等部门应配合统计人员工作,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统计单位应把本单位统计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办公地点、从事统计专业及变更情况等信息书面告知当地政府统计机构,以确保统计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统计领导人是统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统计主管领导人,其职责是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履行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职责,并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依法保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为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正常的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统计信息现代化办公设备及其他工作保障设施;维护本单位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事先征得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统计负责人。统计单位应当明确统计负责人,由统计单位指定,是代表本统计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须报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单位统计负责人的变动,应当事先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其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保证国家和地方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方案,执行并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人员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监督统计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根本统计资料,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统计人员。统计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具体的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统计工作人员的职责是熟悉并掌握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使用计算机处理统计数据、上报统计资料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工作制度,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直接承担填报政府统计部门统计调查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 统计人员工作变动应在下次定期报表上报日前202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并做好统计工作交接。 统计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的统计系列职称资格考试或经评定,取得技术职称资格后,统计单位应予以聘任,享受与其它同等技术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根据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制度的要求,有权调查、搜集有关统计单位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单位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有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资料(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有权对本单位开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三章统计业务建设标准 第十条统计备案。各统计单位应当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30天内,提供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公章等到所在镇街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开始提供统计资料。 新增投资工程、新开工工程、当年竣工投资工程、单位经营范围变更、单位注销等,应分别从核准登记、交付使用、范围变更、单位注销等之日起30天内,提供有关证明到所在镇街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备案(注销)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是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制度和统计设计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调查方法,对反映社会经济现象总体的各个单位有关标志的大量数值,有方案、有组织的收集起来,取得原始资料的过程。 统计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认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 政府统计调查主要有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根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工程。国家统计调查方案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工程,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工程,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市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在原定方案以外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工程。 第十二条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单位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的记录,是未经加工整理的初级资料,是基层统计报表的资料来源。 统计单位的统计部门应根据统计报表的统计内容,制定相应的标准化的登记工程、表格、登记方法,由记录人员如实登记。本级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以调查资料或相应的内部资料作为原始记录;统计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以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审计报告、业务记录、各种与计算统计上报数据有关的原始单据和凭证等作为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应统一编号、分类装订成册,做好对原始记录的保管、存档、销毁、更新等工作,原始记录原那么上保存3年,销毁时要做好相应的记录。 采用电子计算机磁介质进行登记的原始记录,应当定期打印留底并作数据备份,以防资料丧失。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是由国家、地方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和调查目的的需要而进行设计的,统计报表的填报说明,规定了各种报表的填报范围、时间、指标和报送要求。 统计单位应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指定的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是统计调查的主要表现形式,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是统计调查的正式法律文书之一,统计单位应严格执行。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单位有权拒绝填报,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未经批准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填报统计调查表应以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与会计、审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年度数据与进度数据相衔接,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等“四不〞要求。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的各项指标数据要严格按照具体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和指标解释进行统计,计算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标准。 统计报表规定的上报时间是最后期限,不得迟报。统计报表上报前要认真审核,统计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和填表人签名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统计单位应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范围包括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相关资料和统计台账。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编码和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 (二)计量单位是否采用法定标准和报表规定; (三)统计报表、台账、原始记录之间的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四)同一指标在专业报表与综合报表中是否一致; (五)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及会计核算中相关资料、数据是否衔接; (六)统计核算中有无技术性、逻辑性过失; (七)统计报表的报告期是否符合规定; (八)统计台账的登记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过失,应及时向授表机关书面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统计数据更正或调整说明须有填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外提供或使用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相一致。 第十四条统计台帐。是记录统计单位开展变化的见证依据之一。各统计单位应根据统计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台帐。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等统计单位的历史统计台帐由市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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