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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技
革命
时代
我国
纠纷
解决
机制
构建
论科技革命时代我国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 非诉纠纷 科技革命 ODR平台 淘宝争议
作者简介:何玲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3.248
一、问题提出:科技革命驱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变革
〔一〕现实困境:司法资源缺乏,亟需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补充
法院诉讼资源作为公共资源,供给是有限的。但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司法需求却是无限的,有限的资源和无限需求之间必然形成一定的紧张关系。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法院多年收案总数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而随着各级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完成,全国法官数量从改革前的21万锐减到了12万,成功实现法官队伍精英化的同时也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同时,法院长期超负荷工作,引发诸多负面效应。如工作量大影响办案时效,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形,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的疑心,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在社会需求多元化和诉讼资源紧张的背景下,通过加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引导社会纠纷的诉外解决以弥补诉讼救济途径的局限性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二〕现状分析:我国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发力缺乏
从实践中来看,我国存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调解、信访等多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在医患纠纷、教育纠纷、劳资纠纷、金融消费纠纷等领域,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总体来说,我国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缺乏立法规定、未形成有机整体等诸多缺陷和缺乏,导致其还没有完全发挥分流社会纠纷,弥补司法诉讼缺陷的功能。
〔三〕思路创新:网络科技开展为社会纠纷化解提供新思路
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科技革命,不仅改变了我们所做的事情,而且改变着我们自己,改变着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式,也改变着社会纠纷的化解。2023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聯网+〞行动方案,“互联网+传统行业〞迅速成为燎原之势。法律领域,诸如“互联网+法律〞“互联网+诉讼〞等一些列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词如雨后春笋版涌现出来,一时间互联网与法律合作成为一种新的思路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等,各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寻求自身开展的突破口。同时,大数据时代到来打破了“信息孤岛〞,使整个社会联系更加紧密,信息传播更加准确高效。充分利用大数据的立体性、多元性、集中性和综合性优势,促进多元纠纷化解成为趋势。
二、样本分析:欧盟ODR平台与淘宝争议处理平台之比拟
〔一〕欧盟ODR平台简介
2023年6月18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了关于消费纠纷网上争议解决〔ODR〕的第524/2023条例,并要求各成员国于2023年1月9日开始执行。欧盟在其内部建设了一个“一站式〞在线平台,运用信息与通信技术,解决网上交易引起的纠纷。根据该规定,ODR平台是一个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法庭外争议解决提供一站式登陆与交互网站,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平台的研发、运行、维护和审查工作,由各成员国负责认证符合要求的ADR机构,并向平台提供。然后由平台筛选出符合条件的ADR机构,允许其进行电子注册,免费提供电子案件管理工具,并更具争议双方的纠纷内容将ADR机构推荐给双方。
〔二〕淘宝争议处理平台简介
淘宝争议处理机制是以对支付宝平台的交易款项的控制作为后盾、围绕着支付宝平台上的交易款项归属展开、由淘宝客服担任仲裁者的争议处理机制。现行的淘宝争议处理标准是2023年10月10日生效执行的,是淘宝争议处理的主要标准,其中既包括实体性标准,也包括程序性标准,更包括局部的执行标准。其根本运作模式包括:一是将ODR引入效劳协议中,即网络用户注册成为“淘宝〞会员时就必须同意适用该争议处理规定。二是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投诉工具。三是多样化的争议解决方式,即平台提供自主协商、计算机协助协商、第三方介入调解等多种方式。四是建立纠纷预防机制,即通过建立信任标记与交易反响机制,借助行业自律,预防或者防止消费争议发生。
〔三〕两大平台之比拟
欧盟ODR平台和淘宝争议处理平台都将传统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与现代科技进行了融合,以在线模式简化社会纠纷解决程序,提高纠纷化解效率。两大平台主要差异如下:一是成立主体不同。淘宝争议处理平台是建立在商业运营效劳根底上,由商业主体阿里巴巴集团建立并负责维护运行的。欧盟ODR平台是在贯彻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前提下,由欧盟官方推动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淘宝争议处理平台在公共资源支持、法律依据构建、技术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缺乏。二是处理纠纷的范围不同。淘宝争议处理平台主要设计国内消费者的在线纠纷解决,目前为止还没方法处理跨境消费争议。而欧盟ODR平台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境内也包含跨境消费争议。三是争议处理模式不同。淘宝争议处理平台解决纠纷的模式主要是以在线自主协商、第三方介入调解为主,并同时配套的信用标记和交易反响机制。而欧盟ODR平台处理争议的模式主要就是委托线下专业ADR根底解决。虽然在专业性方面,欧盟ODR平台更有优势,但在消费者认知程度和程序简化程度方面,淘宝平台更胜一筹。四是处理结果的约束力不同。淘宝平台的争议处理结果仅依赖行业规那么和信用机制予以保障。欧盟ODR 平台那么以来专业ADR机构解决纠纷,虽然不具约束效力,但各成员国可以通过法律对ADR机构处理结果是否对争议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进行特别规定,赋予一定的执行保障。
三、探索与完善:我国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构建
〔一〕观念转变: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重构扫除思想壁垒
构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首要转变思想观念上的误区,摒弃诉讼万能的思想,建立起共同治理的理念。现代社会,社会解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产生的形式千差万别,因此要根据纠纷起因、形式等选择不同的解决途径,特别是考虑纠纷解决后的社会关系恢复情况。司法诉讼时纠纷解决的最后环节,起到的是保障底线的作用,如果凡事都用诉讼解决,那就违背了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思想。面对全球化、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的冲击和影响,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必须摒弃传统的线下矛盾纠纷化解思维。因此,我们需要在现代互联网思维下 ,重新定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开展方向:首先,非诉纠纷解决是构建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尤其需要重视非政府资源的运用;其次,满足社会需求是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重要目标,更是机制好坏的评判标准;最后,在线纠纷解决开展方向,线上模式将成为非诉纠纷化解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发动: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提供顶层设计
尽管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发挥社会组织解决纠纷的能力与力量来维护社会秩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诉纠纷解决仅需要依靠社会成员、社会组织的自我力量,不需要国家的介入。相反,完善和构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要国家力量为其提供顶层设计。
一要完善立法保障,制定统一规那么。构建我国的非訴解纷解决机制必须在提炼具有代表性、创造性、普遍性实践经验的根底上,通法立法形式予以确立,从而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例如国家制定开展战略,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明确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统一规那么;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公布相应的法律法规等。
二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大政府投入。从支持保障上看,国家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在线非诉纠纷解决的保障远不如诉讼机制的保障投入,导致我国的在线非诉纠纷解决完全依靠私营企业或者民间组织在艰难维持。因此,国家必须将在线非诉解决机制放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全局中加以考虑,加大政府投入,做大做强我国的在线纠纷化解。
三要建立监督机制,防止利益寻租。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在线纠纷解决机构设置、从业人员资格、纠纷解决程序公开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监管,保证在线纠纷解决的公正与高效,防止利益寻租现象发生。
〔三〕整合资源:搭建统一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
将非诉纠纷解决由线下向线上转移,推广在线纠纷解决效劳是科技革命和社会开展的新趋势。我们需要通过系统优化设计,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网络平台,将司法系统内的电子法院与司法系统外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进行对接。
一要建立统一平台,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互联网互联互通的优势,建立一个统一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真正形成全国纠纷解决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用最大化。
二要吸收社会力量,优化平台功能。从淘宝纠纷解决平台的运行成效来看,社会力量在纠纷解决领域也可以大有作为。统一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一方面要整合现有的司法、调解、仲裁等公权力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吸纳行业调解组织、企业在线纠纷处理效劳、等社会力量。同时还要不断优化平台功能,设置纠纷解决参谋功能,帮助争议双方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预估纠纷解决结果,从而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
三要挖掘分析数据,提高纠纷的源头预防。在统一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建立和运行过程就需要特别重视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深入分析。从过大数据分析,找到诱发争议较多的区域、领域或者人群,从源头上加以干预,从纠纷的萌芽状态下手,这样才能实现源头预防,真正减少纠纷的产生。
〔四〕司法保障:实现诉与非诉的无缝衔接
要提高人们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同和信任,就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司法保障,实现诉与非诉的无缝衔接。
一要组织衔接,加强司法与非诉的合作。一方面法院可以“走出去〞, 设置法官联络点和巡回法庭,指导非诉纠纷解决机构;另一方面可以“请进来〞,让各非诉纠纷解决机构在法院设立工作室,实现法院与行政机关、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等非诉纠纷解决机构间建立相对固定的诉调对接关系。
二要机制衔接,提高当事人的信任度。完善法院同各非诉纠纷解决组织的工作衔接机制,尤其是完善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等机制,提高当事人对非诉纠纷解决的信任度。
三要效力衔接,提升非诉纠纷解决的强制力。通过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等机制,为非诉纠纷解决提供司法强制保障,从而增强人们对多元纠纷解决确实定预期。
四要资源衔接,实现司法数据共享。借助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实现法律资源与非法律资源、官方资源与非官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共通,以司法公信力为背书,帮助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及独立第三方解决纠纷,提高非诉纠纷解决组织专业化水平。同时提高当事人自助消化纠纷的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冲突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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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军.浅析在线纠纷解决制度〔ODR〕在中国的开展——以淘宝争议处理模式为例[J].法制与社会,2023〔7〕.
[4]程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与我国矛盾解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衔接[J].法律适用,2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