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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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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新编
平安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安办规"202223"1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XX县区经发办,各有关单位:
为标准和促进我市企业平安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阔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平安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标准其平安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XX市推行企业平安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六日
XX市推行企业平安生产托管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和促进我市企业平安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阔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平安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标准其平安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平安生产托管,是指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委托企业提供平安生产的日常管理效劳或其他形式效劳。
第三条平安生产托管的适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但凡没有聘用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将本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托管。
(二)当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经平安评价认定,企业的平安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企业的平安管理混乱状况难以在短期内改变的,应当实施平安托管。托管的期限为三个月,期限届满,对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按照平安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设臵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经平安评价合格的,企业可依法自愿选择平安生产管理模式。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实施平安生产托管:
1、经安监部门依法认定,企业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
2、经安监部门依法认定,企业各项平安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平安管理措施不到位,平安管理机构、平安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四)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工业园区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企业可以对园区、厂房或社区从整体平安管理角度,委托有资质的平安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平安管理职责。
(五)其他非高危行业的企业,符合平安生产法相关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设臵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为加强管理力度,可同时选择委托平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约定的平安专业技术或管理效劳。
(六)政府通过购置效劳的方式,委托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平安效劳。
第四条平安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委托企业进行平安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平安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平安生产托管效劳方案;
(二)贯彻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到达平安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平安生产工作档案、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平安生产工作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和催促落实;
(四)掌握委托企业平安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五)履行现场平安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平安生产责任人,催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
(六)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催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七)指导和催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八)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蔼后处理工作;
(九)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平安画报、设立平安生产宣传栏、举办平安知识
3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平安文化活动。
第五条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企业平安生产托管的监督管理。各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平安生产托管的日常监管工作。市平安生产科学技术学会为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托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第二章平安生产托管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实施平安生产托管应当签订合同。平安生产托管效劳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那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效劳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平安生产托管效劳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效劳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
(九)其他未尽事宜。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平安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平安评价报告、工程任务书和方案书、平安标准、平安标准、以及其他平安档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作为平安生产托管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七条平安生产托管的期限最少不宜低于6个月,期满后,企业的状况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一)项、第
(三)项情形的,应当继续实施平安生产托管。
第八条实施平安生产托管的委托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签订平安生产托管合同,根据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和自身需求,与平安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平安生产托管效劳的具体内容等细节;
(二)委托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平安生产托管工作,参加平安生产管理培训,及时了
4解平安生产托管的进展和效果,与平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当面交流沟通应保证至少每月一次,确保平安保障所需投入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托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平安生产托管效劳工作,向平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平安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
(四)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平安生产责任,全面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本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在实施平安生产托管过程中不出现真空或漏洞;根据合同约定,催促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及时提供有效的平安生产托管效劳;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履约费用;享受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提供的平安生产托管效劳及其效劳成果。
第九条提供平安生产托管效劳的平安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是平安生产托管的效劳者,是委托企业和效劳对象的帮手,要做好委托企业和效劳对象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也是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维护者,是各级安监部门的助手,要催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标准平安生产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那么,依法独立开展平安生产托管效劳工作,并对其工作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提供平安生产托管效劳的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当向委托企业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应当依法与委托企业签订平安生产托管效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依靠行业优势将霸王条款强加给委托企业;
(二)平安中介机构提供平安生产托管效劳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不得恶意抬高或压低收费;
(三)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平安生产托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老实守信的原那么,不得泄露委托企业和效劳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对其承担平安生产托管效劳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效劳;
(四)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提供平安生产托管效劳期间,其现场效劳每月应
5当至少三次,包括:每月到委托企业现场检查至少两次,每月组织委托企业现场培训或委托企业平安生产会议至少一次,并且在现场效劳过程中应当安排时间与委托企业负责人当面交流;合同约定现场效劳次数高于以上次数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五)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手段,确保所提供的平安生产托管效劳,特别是现场效劳的专业水准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指出委托企业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六)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在提供平安生产托管效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指导和催促委托企业制定和实施有关平安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委托企业,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且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安监执法机构报告,情况特殊的可越级报告;
(七)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小结平安生产托管效劳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至少每季度向委托企业书面报告一次;合同期满后全面总结报告;
(八)平安生产托管效劳合同要报送委托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平安生产托管效劳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
(九)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平安生产托管效劳,应当主动接受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安监部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应当书面报告一次,如有人事变动或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应及时报告;对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推诿和拒绝;
(十)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我市开展平安生产托管效劳业务活动,应当向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注册地在外地的应当设立驻深分公司或办事处,在我市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派驻人员相对稳定;
(十一)平安中介机构应积极提高技术力量和效劳水平,制订有利于公司标准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工作责任管理和思想教育,保证平安生产托管效劳质量。
第十一条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四)项的规定,工业园区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平安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平安管理职责的,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平安管理机构、聘
6用平安管理人员或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平安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六)项的规定,由政府购置效劳,委托平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平安效劳的,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以合同形式约定。
属于被委托范围内的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应接受政府所委托的平安中介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的专业平安效劳工作;同时,其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平安管理机构、聘用平安管理人员或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平安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平安中介机构在为政府提供约定的专业平安效劳的前提下,尽量为企业改进平安生产工作提供有益的建议,帮助企业改善平安生产状况。
第三章平安生产托